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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证券监管的必要性】试论“所”字结构

写作基础 时间: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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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汉语中有较多词的词性一直都难以定义,“所”字就是其中之一。对于“所”字学术界莫衷一是,有认为是助词,有人认为是指示代词,王力先生也说,“所”字的用法相当复杂。本文主要在各大家的研究基础上结合古汉语语序和整体结构来提出一些个人之见,旨在对“所”字结构进行一番爬梳整理,溯起源,探其流。
  
  一.从源头看,“所”字结构是一个倒装的名词性结构
  
  首先,试看下面句子:
  其北陵,文王之所辟风雨也。(《左传 僖公三十二年》)
  冀之北土,马之所生。 (《左传 昭公四年》)
  以上两句,“所”为名词,表示其原来的意义“……的处所”。
  其次,上例“所”字结构是一种语序的倒装,我们在理解时通常是:文王之辟风雨所,马之生所。就这样的倒装语序我们可以认为这里的“所”相当于名词,表示处所,而不认为“所”在此处是指示代词,因为没有指示代词会表示如此具体的意义。
  语言中的词义随着社会发展和语言自身的发展需要处于变化之中,“所”字在发展中不再只表处所,而词义渐渐扩大或者虚化成带有一定的指向性,即指向动词的所指。如: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孟子 告子上》)
  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晁错《论贵粟疏》)
  此处的“所”字仍然相当于名词,它和其后的动词构成以它为中心的名词性词组, 结构基本同于表处所的“所”字结构,只是其意义虚化成表动词动作的受事对象而已。它们都带有指代作用,但是出于它们属于偏正语序的倒装和指示代词本无如此的指代意义,我不认为“所”字是指示代词。
  
  二.“所”字虚化为结构助词,在句中无实在意义
  
  上文所说的“所”字构成的名词性词组具有指代意义,并且这个名词性词组以“所”字为中心。但是不是所有的“所”字结构都是如此。看下面的例子:
  取武阳所持地图。(《战国策 燕策》)
  夫子所御杖,长短何如?(《庄子 说剑》)
  可以把这些结构描述为“所+动词+名词”,这些“所”字结构的中心不在“所”字,而在动词后边的名词。也就是说“所”基本上失去了原来的意义指向作用或说是指代意义,也没有了名词性。如“夫子所御杖,长短何如?”因为“御”的受事宾语“杖”已经出现,“所”不再具有指代意义。它用于确定动词和其后的名词的关系是定中关系,而非动宾关系。由于加了“所”字,其后的动词成了定语,名词是整个结构的中心语,所以此处的“所”看作结构助词是有道理的。
  
  三.“所+介词+动词(+名词)”的“所”字结构中“所”字意义指向介词
  
  “所”字加介词的结构可描绘成“所+介词+动词(+名词)”,其中例子有:
  是吾剑之所从坠。(《吕氏春秋》)
  此婴之所为不敢受也。《晏子春秋 内篇杂下》)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韩愈《师说》)
  这些“所”字结构的意义大致是:剑掉下去的(地方),不敢接受婴孩的(原因),用来传授道理解决疑惑的(手段)。 这里“所”字的意义指向有了转变,它直接指向介词,和介词结合,表示动作方向的如“从”,表动作原因的如“为”,表动作方式的如“以”。“所”字和动词搭配表示的还是具体的意义,但是当其与介词紧密结合,它表示了原由、方式等抽象意义。
  
  四.“所”字结构后的“者”
  
  “所”字结构和“者”字结构都是名词性结构,但是区别在于“所”字一般表动词的受事,而“者”字指代是动作的主事,如:
  所见无非牛者。(《庄子养生堂》)
  见者惊犹鬼神。(《庄子 达生》)
  再者,我们看到,在“所+动+者”格式中,“者”字总是可省略,并且整个结构指代的是动词的受事。比如:
  所养者非所用,所用者非所养,此所以乱也。(《韩非子 显学》)
  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左传 襄公三十一年》)
  
  陈海英,江西万年师范学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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