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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经营

写作素材 时间:201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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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经营篇1:注册贸易公司商贸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填写


  商贸公司,其实也是贸易公司,商贸公司属于公司法里商品批发零售行业,简单说就是与对方进行商品交易的公司。注册商贸有限公司怎么填写经营范围?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商贸公司和贸易公司
  商贸公司,其实也是贸易公司,商贸公司属于公司法里商品批发零售行业,简单说就是与对方进行商品交易的公司。有国际贸易公司,也有国内贸易公司。有的贸易公司自己有工厂,有生产自己的产品。有的是没有自己的产品,在确定客人的需求后,在市场上采购,进行商品交易的,赚的是产品中间的差价。
  说难听一点,商贸公司就是“皮包公司”,有业务渠道,没有生产能力,是找工厂生产加工,自己在中间赚取差价,举个例子,一个烟灰缸,工厂价格是一元,商贸公司卖给他的客户1.2元,那两毛钱就是他的利润。这种公司一般会在写字楼租个办公室,就经营了。
  外贸公司,简单说就是与对方进行商品交易的公司。有国际贸易公司,也有国内贸易公司。有的贸易公司自己有工厂,有生产自己的产品。有的是没有自己的产品,在确定客人的需求后,在市场上采购,进行商品交易的。赚的是产品中间的差价。
  商贸公司与贸易公司的性质是一样的,一般的公司的名称都是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就可以了。
  贸易公司经营范围相关规定与要求
  商贸公司经营范围:
  商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如下: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电讯器材、电线电缆、电动工具、家用电器、机电设备、通讯器材、照相器材、健身器材、音响设备、酒店设备、汽摩配件、工量刃具、仪器仪表、医疗器械、建筑材料、装璜材料、陶瓷制品、卫生洁具、橡塑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电脑及配件、印刷机械、办公设备、文体用品、日用百货、包装材料、工艺礼品(除金银)、玩具、金属材料、钢丝绳、阀门、管道配件、轴承、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服装鞋帽、服装服饰、纺机配件、纺织原料(除棉花)、针纺织品、皮件制品、化妆品。
  备注:经营项目未列入的,客户只需描述清楚经营项目由工商部门规范即可。
  一、贸易公司经营范围要求
  1、内资贸易公司经营范围
  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已放宽很多,除了可以经营贸易相关的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会务礼仪、企业管理咨询等咨询服务类业务,也可以经营工艺礼品、电子产品等产品销售。
  如果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则外贸部分的经营范围只写一句话就可以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外资贸易公司经营范围
  内贸经营范围分批发和零售,批发在上海市外经委审批即可,对于零售则要求非常严格,需北京商务部审批。
  如果注册外资进出口贸易公司,则必须将进口或出口产品目录详细列明。
  二、上海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大纲(参考)
  1、贸易及相关经营范围
  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床上用品、化妆品、玩具、工艺品、食品等产品的销售。
  2、贸易公司可兼营的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咨询,礼仪服务,公关活动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等。信息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等。
  商贸公司经营范围范例:
  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2日);销售粮食、食油、饲料、百货、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家具;仓储服务;货物进出口。
  中信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保税港区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保税港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投资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企业营销策划,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煤炭、焦炭、有色金属(不含贵金属)、五金建材、矿产品、 机电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钢材、铁合金、炉料、通讯产品及配件、橡胶制品、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纸浆、纸张,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挂车或者汽车列车、汽车配件、轮胎,沥青、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房地产开发、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某鞋柜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服装、鞋帽、家居用品、皮包皮件、电子产品批发、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上述商品的进出口,提供配送等相关的配套业务及相关咨询服务和相关的培训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
  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销售工艺品、陶瓷制品、皮革制品、塑料制品、针纺织品、服装服饰、床上用品、家具、卫生洁具、建材,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除中介),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
  某旅游商贸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物业管理;免税商店的投资管理;经销全国旅游行业所需的商品、物资及设备;旅游汽车(含小轿车)和汽车零配件、钢材的销售;进出口业务;从事旅游行业对外技术交流、服务和咨询业务;组织旅游商品的开发、研制、生产和销售;组织全国旅游商品的展销及订货会;承接旅游设施的改造装饰工程;经营各种旅游设备的维修及售后服务;主办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停车场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某便利连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
  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零售;农产品的销售,卷烟零售,互联网零售。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某土特产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土特产收购销售(不含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植物);奇石、工艺品加工销售。
  夏普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从事通信终端设备(电话、手机、传真机)、电讯机器、电气机器、全套电子应用机械、电子零部件、离心机(包括离心干燥机)、液体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投影设备、专用视听设备、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光伏设备等产品及该些产品的维修服务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电子零部件等为主的产品的批发、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上述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进出口业务、产品的展示、售后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商务服务;软件开发、销售及售后服务;自有房屋出租(限夏普关联企业内)。(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昌都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珠宝首饰、唐卡、字画、雕刻工艺美术品;钢材建筑材料、绿色建筑、钢管束建筑、MB建筑、3D打印建筑;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景观工程,道路桥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石方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设计及施工。
  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从事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物制品(限诊断药品)、体外诊断试剂、3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240/3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3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3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3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266/3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377介入器材批发、零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4月22日、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4月22日,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开展经营活动);以及化妆品、预包装食品(调味品、饮料)、日用品、保健食品的批发和进出口业务(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7月11日);医药产品、医药产品注册的咨询服务及医药领域软件开发。
  创业10大注意事项
  1.善于合作
  合作是创业的一个根基,而在2013年来说,不单纯的是合作关系,合伙创业更时髦,也更容易成功,只要善于合作,多取长补短,就可以让大家抱成一股团,将能量发挥到最大化。
  每个人都应该明白,世界上是不存在完美的人的,所以要学会谦虚谨慎的精神,知道自己的致命弱点在哪里,并极力去避免。
  2.不要贪大求全,要打好基础。
  如果过分追求成长的速度,无异于拔苗助长。创业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不是看谁现在跑得快,而是看谁能在关键时刻跑到别人前面去。创业中国(cyzg.com.cn)表示,在创业过程中,当企业效益逐渐凸现后,创业者不能一味地扩大营运规模,而应打好基础,根据市场的需求稳步发展。
  3.企业名称不要擅自改
  企业的名字就是企业的品牌,不管刚开始你选择了什么名字,如果不是特别的不好的话,最好不要轻易变动,这不单是遵纪守法的一种表现,而且你还要清楚的一点是,擅改企业名称最高罚1万。所以注册名字是什么,就坚持用下去吧,如果非要改的话,也一定要走正规的手续程序。
  4.要有良好的心理准备
  一定要清楚“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做人和做企业都是如此,千万不要盲目,要怀有善良的心,也要有防人的一些必要准备,不然你连怎么死的都不知道。
  5.不要近美色
  自古男儿都爱美人,但是对于男性创业者来说,千万不要近美色,美色是能够让你燃烧激情火焰,但同样也是红颜祸水,看看现在的高官们的落马经历,很多都是小三惹的祸,所以为了自身的安全,和自己企业的发展,千万不要离女人太近,小心玩物丧志。
  但凡成就大事的男人都应该学会:抛开儿女情长。
  6.商业敏感,嗅觉培养。
  有些人的商业感觉是天生的,更多人的商业感觉则依靠后天培养。创业中国(cyzg.com.cn)指出,相对女性而言,男性的对外界变化的敏感度稍低一些,男性更应该像训练猎犬一样训练自己的商业嗅觉。良好的商业嗅觉,是男性创业者成功的要素之一。
  7.不要忽略小事
  很多时候,一些小的细节是很容易看出一个人的大方面的,创业也是如此,不光看你的能力和成就,甚至关系到方方面面,从小事看大事,如果是一个不孝敬父母的人,对朋友肯定好不了。而如果你身边没有亲情、友情和爱情,就算有再好的事业也白搭。
  8.租房注册也要房产证。
  昨日不少市民询问如果租来房屋作为经营场所是否需要房产证,工商部门介绍,个体工商登记需要身份证明、场地使用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有关行业须提交的许可证等,如果是租来的场地也需提供房产证与房屋租赁证明等文件。
  9.正确面对自私
  要知道,人性本善,但自私是人与生俱来的天性,创业者也要认清自我的这个个性特点,不光是自己,还要认识到周围的每个人都是如此,之所以乖乖听命于你,因为他没有资本没有实力,而不能错误的判断这一点。
  10.要有责任感
  不但要有家庭责任感,一个创业者还应该有社会责任感,要勇于挑起责任的重担,只有敢于承担,肩负起责任,不要辜负自身和别人的希望。自己才更有可能成功。

注册公司经营篇2:公司营业执照办理流程2017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由于经营主体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之分,所以登记手续也稍有不同。一起来看看公司营业执照办理流程吧!
  企业营业执照办理流程图
  工商登记注册类办理流程问答
  1、工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共分几种类型?
  企业共有二大类型,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主要有: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内资企业主要有: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另外还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2、办理企业登记时是否都要名称核准登记?如何办理?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①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②指定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如何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1)首先应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经批准后,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申请设立登记。
  (3)设立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③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④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⑤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⑥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⑦住所使用证明。
  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⑩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那些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工商机关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有: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那些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6、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那些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7、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那些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8、公司注册登记应提交那些材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9、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0、撤销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可自拟。
  11、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哪些材料?
  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公告之日起45日后。
  12、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因合并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6)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3、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合并协议,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5)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4、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 45日后。
  15、因分立公司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6)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6、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5)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7、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18、营业单位开业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9、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应提交哪些材料?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以上材料。
  20、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1、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4)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企业法人申请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2、营业单位、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2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法人公章。
  24、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
  25、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
  (5)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8)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9)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0)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11)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可以和第9项材料合并提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
  (12)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13)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6、公司备案应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 增设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公司清算组备案。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27、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应提交哪些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需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28、企业名称变更批报应提交哪些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
  (1)企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权限的,由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时,适用本规范。
  (2)、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后,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
  29、企业申请迁入调档应提交哪些材料?
  (l)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企业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从原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适用本规范。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可自拟。
  (3)企业迁入调档同时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0、外商投资企业更为内资企业应提交哪些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按照内资企业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注: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可自拟。
  31、办理相关登记的材料可在哪儿领取?填报材料时应注意事项有哪些?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业务时,可登录http://www.jnaic.gov.cn下载相关表格,也可到县行政审批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2、什么是网上登记?
  网上登记系统是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通过网络实现名称登记、企业、合作社及个体户登记的业务系统,是市场准入系统的外网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利用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网上登记服务。
  33、网上登记可以办理哪些业务?
  目前,网上登记系统包括名称登记、企业登记、个体户登记、合作社登记等业务。
  其中,名称登记为用户提供内资、私营、外资企业、合作社、个体户的名称网上预登记功能。
  企业登记包括对不同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备案登记。个体户登记包括对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合作社登记包括对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需要办理企业、个体户及合作社相关业务的用户,在网上登记系统注册之后,即可登陆网上登记系统,使用相应的功能。
  34、网上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网上登记流程如图所示:
  @_0U@~OBQ[7MB(IWMTO{1HM.jpg
  35、网上登记的网址是什么?网上注册用户应注意什么?
  网上登记的网址是http://www.jnaic.gov.cn,进入后点击相应的图标,即可进入网上登记系统的首页面。
  首次使用网上登记系统时,需要先注册用户。用户名建议用手机号进行注册;注册时,表格中输入框后带红色星号(*)的是必填项,请按照提示正确填写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请牢记用户名和用户密码,需要填写这两项才能登陆系统
  具体操作流程请点击“系统操作指南”。
  36、办理营业执照时,工商局都有哪些优惠政策?
  除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的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登记制的27类行业外,其他公司登记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除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制度。
 
  免收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等登记注册费用;免收个体私营企业会员费;免收工商登记资料查询费。

注册公司经营篇3:如何查找企业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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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还可以查询企业所的年报,通俗点说就是年收入还有其他等相关信息,这个信息可由企业自主决定公开与不公开。
  除了这些,还有企业相关的结构组成,企业失信处罚等,一并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查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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