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精华作文网!

公司上市的条件

历年中考满分作文 时间:2010-03-29

【www.jinghuajt.com--历年中考满分作文】

第一篇公司上市的条件:公司上市的途径与模式


  上市证券又称“挂牌证券”,指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并向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获得资格在交易所内进行公开买卖的有价证券。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交易所对申请上市的公司都有一定的要求,满足了这些要求才准许上市。
  一、我国证券公司上市的主要途径
  1.IPO上市
  IPO上市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并直接上市。我国股份制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需要具备《公司法》对股票上市规定的条件。此外,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IPO上市不但要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的要求,还要满足规范运行、财务情况等方面的规定。对证券公司的要求很高,适合公司各方面条件均处在领先地位的大券商。
  其优点在于由于上市条件高、审核严格,成为上市公司后除了可以获得持续稳定的融资渠道,打破企业融资瓶颈,还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增加品牌忠实度,改善竞争环境,创造良好的竞争氛围,这对于提供金融服务的证券公司而言尤为重要。中信证券的迅猛发展就是一个典型。
  其缺点在于尽管2002年前后国家鼓励证券公司上市,此前许多证券公司虽然盈利达到要求,但在规范经营方面有不足,之后又面临长达4年的熊市,业绩大幅度下滑,全行业亏损,绝大部分证券公司无法达到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
  2.借壳上市
  借壳上市是通过收购或置换的方式剥离目标上市公司原有资产,将证券公司的资产置入从而间接实现上市。由于最近三年必须盈利的前提条件将诸多券商拦在门外,券商IPO之路,自2003年中信证券上市以来还未有新例,而借壳上市由于对业绩要求不高,门槛较低,操作灵活快捷,而在中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这一时代背景下,借股改之机重组上市公司的成本较低,马上可以实现股份流通增值以及利用上市公司进行融资,所以借壳上市已成为众多券商的选择。借壳上市除了上市程序相对便捷外,其最突出的优点是壳公司由于进行了资产置换,其盈利能力大大提高。
  其缺点主要在于借壳成本较高,因为一旦开始在二级市场上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必然引起公司股票价格的上涨,造成收购成本的上涨。且借壳上市由于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防范体系,相对来讲不利于券商的长期稳定经营。
  二、我国证券公司上市途径的案例分析
  1.中信证券——IPO上市
  公司背景:中信证券成立于1995年10月,依托背景雄厚的大股东中信公司,中信证券逐步发展成为全国十大券商之一,经营业绩良好,并于2002年底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0万股,募集资金18亿元,成为首家通过IPO上市的证券公司。
  结果:通过上市,中信证券的资本实力明显提升,使之能够在行业低迷时进行一系列大手笔的并购,积蓄能量。中信在成立中信建投,全面接管华夏证券的证券类资产的同时,宣布出资7.8亿元收购金通证券;随后又境外并购中信资本市场控股公司旗下3家子公司。非定向增发5亿股(含5亿股)的新股后,中信证券的自营、资产管理和承销规模等都大大提高。此后成功实施定向增发后,其净资本已达百亿元,为各项业务的开展进一步巩固了根基,成为国内资本最雄厚的证券公司。
  分析原因:中信证券属于优质大券商,符合IPO条件,IPO上市不仅有利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且更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的发展。
  2.广发证券——借壳吉林敖东
  借壳流程:广发证券为创新类券商,根据证券业协会排名,已连续12年位列十大券商,其内控机制、资本充足率水平及规范经营程度一直处于业内领先水平。此次借壳延边公路上市采用的是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的方式。广发证券借壳S延边路方案公布后,延边公路定向回购并注销G敖东所持有的46.15%股权(共8498万股),并以公司截至200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所有资产及负债为对价。双方的换股比例为1股延边公路股权换0.83股广发证券股权。
  结果:广发证券整体上市后,新增了一部分原延边公路的社会公众股权,原有的股东并不会发生改变,每股收益也没有太大的变化。且广发证券是一步上市,发展前景清晰,因此,市场愿意支付更高的溢价。
  问题:一方面,券商急于通过上市补充资本金、解决管理层激励问题;另一方面,仍然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内幕交易防不胜防。所以,在传出券商借壳后,股价一路上涨,曾一度受到监管层的密切关注和交易所调查,也推延了借壳操作的时间。
  3.国金证券——借壳S城建投
  借壳流程:此次借壳同属成都地区的S成建投上市采用的是资产置换加定向增发模式,具体操作思路是S成建投以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与国金证券的大股东持有的51.76%的股份进行置换,置换差额部分由上市公司向国金大股东实施定向增发。资产置换实施完成后,自政策法规允许S成建投再次公开发行新股起18个月内,通过整体收购或吸收合并方式实现国金证券整体上市。
  结果:湘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金岩石认为,国金证券的借壳操作上可行性大,一次性解决了各方疑难问题。从监管者角度看,是一个非常清晰、时效性非常强,且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模式。
  问题:国金证券是逐步上市,而逐步上市的后续步骤存在着一定不确定性,所以,市场的溢价预期并不高。且在传出券商借壳后,股价一路上涨,推延了借壳时间。
  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券商的借壳成功为今后券商进入资本市场构建了一个价值参照体系,但究其过程,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注意。
  首先,对借壳的成本分析要有较为全面地考虑。绝大多数企业买“壳”上市的主要目的是将“壳”用为通向资本市场的桥梁,以此作为吸纳资本的渠道,在这种情况下非上市公司不但要重视“壳”的短期效益的改善和取得,更要从“壳”的长期发展对其进行精心改造与培植,这样的非上市公司对成本分析就要考虑得较为全面。不仅要考虑短期投入,更要考虑长期投入。
更多相关文章推荐:
1.国企公司上市治理利器
2.保险公司上市的偿付能力风险
3.保险公司上市问题研究
4.我国证券公司上市途径
5.保险公司上市分析
6.促进公司上市工作的建议
7.公司上市的途径与模式
8.关于公司上市的流程
9.公司上市具备的优势
10.公司上市时间和上市地点的选择

第二篇公司上市的条件:企业上市前辅导的内容和期限

  下文为大家介绍企业上市前辅导的内容和期限。
  企业上市辅导是指有关机构对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规范化培训、辅导与监督。发行与上市辅导机构由符合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原则上应当与代理该公司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为同一证券经营机构。
  一、企业上市辅导的主要内容
  企业上市辅导的内容,由辅导机构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的必备知识,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来确定,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1.组织由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有关发行上市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证券基础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试,督促其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2.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包括制定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章程,规范公司组织结构,完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以及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等等。
  3.核查企业在股份公司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产权关系是否明晰,是否妥善处置了商标、专利、土地、房屋等资产的法律权属问题。
  4.督促企业实现独立运作,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5.督促企业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妥善处理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建立规范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6.督促企业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7.对企业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诊断并解决问题。
  8.协助企业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辅导机构和企业可以协商确定不同阶段的辅导重点和实施手段。辅导前期的重点可以是摸底调查,形成全面、具体的辅导方案;辅导中期的重点在于集中学习和培训,诊断问题并加以解决;辅导后期的重点在于完成辅导计划,进行考核评估,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工作。
  二、企业上市辅导的主要程
  1.聘请辅导机构。企业选择辅导机构要综合考察其独立性、资信状况、专业资格、研发力量、市场推广能力、具体承办人员的业务水平等因素。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委发[1996]18 号) 的规定,持有企业7%以上的股份或者是企业前5 名股东之一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成为该企业的保荐机构。如果企业想使辅导机构与保荐机构合二为一,就不宜选择上述不具备独立性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辅导机构。
  2.辅导机构提前入场。按规定,上市辅导应在企业改制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正式开始。但是,改制重组方案是企业发行上市准备的核心内容,是上市辅导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如果可能,辅导机构在与企业达成辅导意向后,就应及早介入企业发行上市方案的总体设计和改制重组的具体操作。
  3.双方签署辅导协议,登记备案。待改制重组完成、股份公司设立后,企业和辅导机构签订正式的辅导协议,在辅导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到企业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
  4.报送辅导工作备案报告。从辅导开始之日起,辅导机构每3个月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1次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5.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随着辅导的进行,辅导机构将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在上市辅导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企业可尝试征询业内专家或权威部门的意见,以少走弯路。
  6.企业向社会公告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企业应在辅导期满6个月之后10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至少2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2次以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后,证监会派出机构如果收到关于企业的举报件,可能组织对举报件的调查,企业应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发行上市的风险隐患。
  7.辅导书面考试。辅导机构将在辅导期内对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至少1次书面考试,全体应试人员最终考试成绩应合格。
  8.提交辅导评估申请。辅导协议期满,辅导机构如果认为辅导达到计划目标,将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提交辅导评估申请;辅导机构和企业如果认为辅导没有达到计划目标,可向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适当延长辅导时间。
  9.辅导工作结束。证监会派出机构接到辅导评估申请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辅导工作的评估,如认为合格,将向证监会出具“辅导监管报告”,发表对辅导效果的评估意见,辅导结束;如认为不合格,将酌情要求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辅导时间。
  三、公司上市会计师辅导顾问服务
  企业股份在证券市场上市,是其业务和实力的综合效果,也是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里程碑。当中涉及繁复的程序,专业的审核,冗长的耗时,不菲的代价。股份上市虽然能给企业带来莫大的好处,但也必须经过一个非常的痛苦过程,所以企业在决定上市时应充分衡量上市的利弊与责任。
  企业是否符合上市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上市地,安排合适的上市模式,利用最佳的上市时间,能够在市场达到怎样的规模与效果,往往是上市顾问团队的一项重要课题。专业的评估固然不可少,细则的规范基础更是上市的重点和难题。
  在上市的操作诸多规范中,会计和税务往往是企业上市筹备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如何规范基础以符合上市的要求,除了原始基础和依据的充分性外,还需要作出其中风险与成本的评估,以及技术和技巧上的安排,因此,企业上市操作必须非常重视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工作。
  企业在未有意向上市前,财务会计税务基础往往考虑较为简单,并可能存在较多的不规范记录和核算基础的随意性,此时的财务会计核算结果,往往不能符合上市对会计税务的要求,需要作出重大的规范工作。
  如何作出财务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应从如下方面作出安排:
  财务制度建设与执行规范资产权属记录存货的规范记录业务情况是否适合上市的概念财务指标是否符合上市基本要求公司的基础建设是否符合上市的要求符合条件的上市目标须明确和切合自身发展需要上市将带来风险或负面影响的评估与分析上市的成本与代价分析。
  四、公司上市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
  第一阶段:改制重组、设立股份公司
  1. 协助公司及券商制定改制重组方案,确定股份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范围等。在此项工作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尽量避免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是关键,要使之符合相关要求,同时不致影响公司的整体利益。
  2. 方案一经确定,律师将展开尽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全面、大量收集各方相关资料、实地考察、与相关人员谈话及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等。
  3. 指导企业相关人员,规范企业行为,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架构,为股份公司的设立铺路。
  4. 协助企业编制并签署《发起人协议》、股份公司《章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件。
  5. 在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后,律师将依据改制方案及实际情况,就股份公司的设立编制《法律意见书》,该文件内容涉及股份公司的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是设立申报材料中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6. 协助企业及中介机构准备申报材料,并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7. 参与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工作。
  8. 企业及中介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二阶段:股份公司股票的发行与上市
  1.股份公司设立后,在券商辅导期内,律师将协助完善企业制度,强化企业管理机制,严格依照股份公司的要求规范企业行为,达到发行与上市的目的。
  2.参加或列席公司相关会议,协助公司高管人员的工作,协助企业起草经营过程中的法律文书。3.收集股份公司相关资料,依法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编制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4.参与起草《招股说明书》,就其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作出公正的判断,并就其中相关问题提出专项法律意见。
  5.依法出具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6.与各中介机构共同协助企业编制发行申报材料,尽可能使之完美,力争早日通过审查。
  7.完成企业或中介机构的其他工作。
  8.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律师将及时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随时解答法律咨询,为企业排忧解难。以上是我所从事各项证券业务的主要工作内容。我们将以公认的律师职业道德,凭借强大的业务实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尽职服务,以达到客户利益的最大满足。
  五、企业上市前需要准备的时间
  以向证监会申报材料为基准时间倒排时间表,关键时间点如下:基准时间:向证监会申报材料。1、申报材料之前3-6个月内:完成上市辅导的申请及备案工作。(具体时间依据各地证监局对上市辅导的时间要求而定,通常要求3-6个月)同时,各中介机构应完成上市申报材料的制作工作。
  2、上市辅导申请时间之前3个月内:完成股份公司改制(改制前应完成账务的调整工作,相关会计报表数据已经相关中介机构认可,净资产数据在改制后不存在继续调减而导致出资不足的情形)。
  3、改制之前N个月内(此过程需要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的时间):改制之前通常应完成拟上市公司的规范工作,并按照设计的上市方案(例如,股权结构、引入投资者、股权激励等)完成相关工作。此步骤是影响IPO成功与否的关键步骤,根据不同公司的规范程度以及设计的上市方案复杂程度,不同公司的时间跨度存在很大区别,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上市准备的时间。以下将拟上市公司经常存在的,对上市时间可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简单列示,企业可以自行比较是否存在相关问题,来判断自己准备时间的长短。
  4、历史上存在改制、剥离、设立需要上级部门或相关机构审批但审批程序及手续有瑕疵的,需重新取得相关手续。
  5、存在代持、职工股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等情况的,需要逐一清理并作出承诺,相关中介机构需逐一核实。
  6、出资时存在瑕疵的,例如实际出资未到位、以没有实际用途或价值明显偏低的专利权出资、缺少相关验资、评估程序等等,需要补足或补充相关程序。
  7、收入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为少交税而隐匿利润等,需重新追溯调整,补缴相关税金。此情形需企业尤其注意,其可能直接影响企业是否具备上市申报的条件而导致申报时间大幅后移。企业未上市时,通常有隐藏利润少交税的动机,甚至部分地区税务机关满足征税指标的情况下,授意企业不要超额交税,然而如果企业想要上市,一方面IPO对拟上市公司有业绩要求,另一方面,IPO审核时关注会计核算的规范及纳税守法问题,因此为顺利上市,企业需要释放原隐匿起来的利润,这样就会带来大幅的账务跨年调整。若这种账务调整涉及补缴税金的金额较大,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滞纳金、罚金,以及无法开具税收守法证明,保荐机构、律师无法发表税收守法意见的情形,从而导致不具备IPO申报条件,相关年度无法作为IPO申报期的问题。此情形实务中非常多,若有上市打算,必须及早规划业绩及税负。
  8、财务核算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需进行相关规范后才能申报材料。例如,未进相关明细核算、成本核算无法与收入相配比等,需企业重新对申报前三年一期的账务进行调整。且需聘请有资格的会计机构进行相关审计确认。
  9、为解决上市前资金需求或改变单一持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需引入投资者,从寻找合适的投资者、谈判、方案设计到最终投资到位,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有些企业还涉及自身股权结构、组织结构的调整,也需要预留充分的时间。
  10、上市前为激励高管、稳定员工,可能涉及股权激励等事项,相关方案设计、持股公司设立等也需要一定时间。
  上述未做一一列示,但由上可见,上市准备时间因企业而异,很难泛泛而论,有时也与企业一把手的性格特点以及中介机构的专业程度有很大关系,从实务中一年内申报出去的算是很快的,准备三五年的情况也不少,这还未考虑期间证监会停止受理或对特殊行业限制等政策因素的影响。
  六.企业通过上市辅导在独立性方面要达到哪些要求?
  上市公司缺乏独立性,会带来许多问题,包括关联交易频繁,经营业绩失真,业务不稳定,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严重危害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针对投资者十分关注的上市公司独立性问题,证监会在1998 年10 月发布的《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259 号)中,对拟上市公司提出了人员、资产、财务“三分开”的要求。证监会于1999年5 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证监公司字[1999]22 号)和2000 年6 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 号),也对上市公司人员独立和经营独立的特殊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随后,证监会在2001 年3 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2001]41 号)、《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48号)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等文件中对拟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出了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五分开”的要求。2002 年1 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 [2002]1 号),也要求上市公司实行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的“五分开”。2003年9 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拟上市公司“五分开”提出了可量化的标准。2006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证监发行字[2006] 6号)对此作了新的规定。
  企业在上市辅导过程中,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辅导机构的指导下,采取措施提高独立性。企业的“五分开”主要是相对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下同)来说的,一般包括以下要求:
  (1)人员独立。企业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必须完全独立。董事长原则上不应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得在股东单位领取薪水;财务人员不能在关联公司兼职。
  (2)资产完整。企业应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企业改制时,主要由企业使用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必须全部进入发行上市主体。企业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 年和最近1 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企业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企业应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得与其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企业的财务决策和资金使用不受控股股东干预。
  (4)机构独立。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企业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5)业务独立。企业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属于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具备独立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 年和最近1 期,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应存在同业竞争。
  七.股票发行计划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在上市辅导阶段,企业可以和辅导机构一起协商确定初步的股票发行计划,为发行准备工作的开展指示方向。股票发行计划主要包括募集资金额、股票发行量、股票发行价格、募集资金投向和股票发行时间等五方面内容。
  (1)募集资金投向的确定。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可行性。由于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在时间和结果上存在不确定性,项目的可行性也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因此,企业可事先多储备一些投资项目,以增加投资项目的选择范围,扩大筹资额的调整空间,避免被动局面。
  (2)募集资金额的确定。募集资金额应与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保持一致。根据证监会第17 号备忘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募集资金的审核要求》(现已失效)的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筹资额,不得超过其申请文件提交发审会表决前一年末经审计的,扣除由发行前股东单独享有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后净资产值的两倍。现在企业可自主确定募集资金的多少,但是,不能忽视财务杠杆的适当利用以及过度募集资金对上市后再次融资的不利影响。
  (3)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股票发行定价,应考虑企业股票的内在价值、可比公司的股票价格、证券市场的景气程度、政府的管制政策等因素。
  (4)股票发行量的确定。一方面,股票发行量应满足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根据《交易所上市规则》企业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 万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发行后股本总额的25%,才能申请股票上市;另一方面,股票发行量应保证筹资计划的实现。股票发行量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满足融资需求,具体的股票发行量则取决于股票发行价格的高低。
  (5)股票发行时间的确定。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①能否如期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选择和立项审批;
  ②预计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时是否满足股票发行上市条件;
  ③预计发行时的证券市场状况;
  ④股票发行上市的政策变化趋势是否有利等。
  随着上市辅导和发行准备工作的开展,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变化逐步调整发行计划。在向证监会正式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申请之前,企业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股票发行规模、募集资金投向、股票发行时间等发行计划的方案,形成决议。为了增加灵活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计划的部分内容,可以仅指定范围,由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最终决定或做出调整。
  八.企业如何选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由于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需要一定时间,为了不影响发行上市的进度,企业应在上市辅导阶段就着手选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选择应慎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客观详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好坏,决定着企业未来的盈利预期和股票的投资价值,不仅直接影响到企业发行上市计划的实现,而且影响到企业上市后的再融资。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要求,企业上市后募集资金投向频繁变更,资金使用效益差,将构成企业上市后申请再融资的重要障碍。
  2007年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规定“一、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二、上市公司应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般来说,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用途,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企业应了解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所在行业的发展导向,以及国家明确限制或禁止的领域、产品或技术工艺等。
  (2)募集资金投向是否与企业的主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目标一致,跨行业投资有无重大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技术、市场、资源约束、环保、效益等方面的重大风险。污染比较重的企业,应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取得省级(或以上)环保部门的意见。(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是否会产生同业竞争。
  (5)募集资金投向与关联方合资的项目或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后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否存在损害企业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取得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
  九、申请文件的申报与审核
  1.企业制作申请文件需要哪些准备工作?企业申请文件的内容包括从公司设立到未来三至五年的发展规划,涉及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为顺利制作申请文件,公司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制定初步的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以供股东大会审议。
  (2)聘请专门机构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募集资金用于收购项目,还应咨询保荐机构、律师的意见以确定是否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由专门人员负责申请批文,确保在申请文件送达证券公司内核委员会前获得项目批文。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有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对于历史上存在税务问题的企业,应及时、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补足相关税款。整理公司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历次验资报告及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6)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治理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7)办理公司房屋、土地的产权证明。
  (8)搜集行业研究资料,明确公司的行业地位及行业发展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战略规划及短期经营目标。
  (9)加强与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的沟通,了解证监会的最新发行政策动态及保荐机构内部推荐机制及程序,获得保荐机构按时报送申请文件的承诺。
  (10)中介机构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认为必要的其他准备工作。
  2.申请文件包括哪些主要内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以下为引用内容)
  “第一章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2 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1-3 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
  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2-1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报告2-2 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2-3 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第三章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3-1 发行保荐书
  第四章 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4-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4-2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4-3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4-4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第五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5-1 法律意见书5-2 律师工作报告
  第六章 发行人的设立文件6-1 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2 发起人协议6-3 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6-4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第七章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7-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7-2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7-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
  第八章 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8-1 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8-1-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8-1-2 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8-1-3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8-1-4 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8-2 成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8-2-1 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表8-2-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8-2-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8-3 成立已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8-3-1 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表8-3-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8-3-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8-4 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8-5 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8-6 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第九章 其他文件9-1 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9-1-1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采矿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并由发行人律师对全部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鉴证意见)9-1-2 特许经营权证书9-2 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9-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9-4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文件(重污染行业的发行人需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9-5 重要合同9-5-1 重组协议9-5-2 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9-5-3 重大关联交易协议9-5-4 其他重要商务合同9-6 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9-7 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9-8 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第十章 定向募集公司还应提供的文件10-1 有关内部职工股发行和演变情况的文件10-1-1 历次发行内部职工股的批准文件10-1-2 内部职工股发行的证明文件10-1-3 托管机构出具的历次托管证明10-1-4 有关违规清理情况的文件10-1-5 发行人律师对前述文件真实性的鉴证意见10-2 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清理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隐患等情况的确认文件10-3 中介机构的意见10-3-1 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和清理情况的核查意见10-3-2 保荐人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和清理情况的核查意见”
  3.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主要包括哪些?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废止<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的通知》(证监发[2006]47号),但未出台相关新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证监发[2000]16 号)的规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包括受理申请文件、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和核准发行四个步骤。(1)受理申请文件。(2)初审。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 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 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证监会。(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证监会对根据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 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发审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4)核准发行。依据发审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准的理由。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决定。此外,还需关注举报件处理程序。证监会对举报件处理执行独立运转程序,不影响正常的发行审核进度。没有依据、缺乏线索、没有署名的举报件,由保荐机构会同其他申报中介机构核查;提出明确线索、署名和联系方式的,可考虑做同业复核。举报件由中介机构核查的同时,企业应说明是否存在举报情况。在审核过程中收到的举报件必须处理完毕,方能提请发审会讨论发行申请;在发审会后收到的举报件,必须处理完毕后,方可发行。
  4.报送发行申请文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企业在申请文件全部制作完毕后,由保荐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将申请文件送交证监会。报送证监会的申请文件为1 份原件、3 份复印件和1 份电子文件。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后5 日内召开申请企业见面会,告知申请企业发行审核程序,注意事项等。企业在报送申请文件时需要注意至少由企业和保荐机构各保存1 份申请文件复印件,以保证能与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顺利沟通。目前,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的条件是:有保荐机构推荐并有保荐代表人签字;派出机构出具辅导监管报告;申请文件符合第9 号则要求;审计资料在有效期内,且预留3 个月审核期;所提供的材料是原件,若是复印件,须有律师鉴证。因此,企业在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需重点注意以下事项:(1)申请文件的齐备性。即申请文件要按照证监会的统一要求制作,相关文件应准备齐全。
  (2)申请时间。根据证监会的要求,企业的申请文件要为证监会预留3 个月的审核时间,而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的有效时间为6 个月,因此,企业最迟应在最近一次审计报告截止日之后的3 个月内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否则可能会被要求重新审计,增加了企业发行申请的时间成本和费用。举例来说,如果最近一次审计报告是针对企业2003年12 月31 日的财务报告出具的,则企业最迟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日期应为2004 年3 月31 日,2004 年4 月1日以后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则会被要求对2004 年第一季度追加审计。
  (3)申请文件原件与复印件。在申请文件中有1份为原件,若其中的部分文件非原件,必须请律师做好相关的鉴证工作。另外,申请文件复印件应与原件保持一致。
  5.在审核过程中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企业申请文件受理后,将进入证监会的审核程序。在审核过程中,企业应注意以下问题:
  (1)了解证监会有关部门的内部组织与分工。目前,发行监管部下设5 个处室,综合处负责申请文件的受理分发和整个审核工作的协调;审核一处负责审核公司非财务资料和信息披露;审核二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发审委工作处负责发审会的组织、会议记录;发行监管处负责起草核准文件、确定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规范处负责重点和难点企业的复核和政策性文件的起草等工作。
  (2)遵守“静默期”的有关规定,同时要与审核人员充分沟通。在受理申请文件至第一次反馈意见出具期间,发行申请人不得与审核人员及审核处长接触;在发行部形成初审报告意见后至发审会召开期间,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不得与发行部工作人员和审核人员接触。这项措施称之为“静默期”,是为了防止审核工作的人为干扰,也避免了书面材料与申请文件不一致可能导致的法律纠纷。但同时,在这两次“静默期”之外的时间里发行人应加强与审核人员沟通,使审核人员充分了解企业及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避免因沟通不够导致的情况不明、判断失误的现象出现。
  (3)在回复反馈意见的过程中,企业应注意以下事项:①在接到反馈意见后,由保荐机构召集公司、会计师和律师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为了避免答非所问,须尽量明确审核人员的关注要点,对问题中不明确的地方可以汇总起来,咨询审核人员,以做到有的放矢。待问题明确之后,就需要对各个问题做出合理的分工,分派给公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同时公司负责提供原始的资料,积极配合各中介机构,最后汇总答复问题阶段,也需要公司和各中介机构互相配合,形成正式反馈意见答复。②在答复问题时,要做到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产生问题的原因、目前的状况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果公司语焉不详,甚至弄虚作假,轻则拖延审核时间,重则会被退回申请材料。事实上,由于公司答复不到位导致的多次反馈严重影响了审核进度,拖延了公司的上市筹资计划。根据证监会目前的规定,若因多次反馈或专项复核导致审核期超过90 天的,证监会将通知保荐机构重新推荐。因此,公司对待反馈意见的态度应该是认真地答复,充分地披露。③企业应逐项落实反馈意见,并于10 日内提供书面回复,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需以楷体加粗标明。
  6.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主要内容有哪些?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是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设立的法定审核机构。发审委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证监会根据发审委提出的审核意见,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1)发审委的组成。发审委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推荐,由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为25 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证监会的人员5 名,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 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 名。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 名。
  (2)发审委通过发审会履行职责。发审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编制和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查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会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3)发审委工作程序。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为7 名。证监会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 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召开日期、参会委员及会议表决结果等情况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在审核时,发审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并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发审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期间可请拟上市公司代表或保荐代表人到会接受委员的询问。表决中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 票为未通过。委员不得弃权。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发审委对拟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经出席会议的5 名委员同意,可以对该股发行申请暂缓表决一次。暂缓表决的股票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在发审委会议对拟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证监会核准前,拟上市公司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不一致的重大事项,证监会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拟上市公司的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
  7.发审委主要关注企业哪些问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发审委委员审核企业申请时应关注下列问题:
  (1)发行人改制和设立方面的问题。包括:发起人出资的缴纳情况及产权手续的办理情况;发行人改制方案的合理性及设立程序的合法性;发行人经营业绩的连续性及连续计算的合规性。
  (2)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包括:发起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况;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发行人生产经营体系的完整性及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的独立性;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独立生存能力;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及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影响;关联交易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及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公允性、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收入、成本及利润的比例。
  (3)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方面的问题。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公允反映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是否存在重大的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选择运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恰当遵循谨慎、一贯性的原则;发行人会计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是否符合有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的主要会计科目变化较大,公司是否有合理的解释说明;会计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发行人是否存在不能依靠其自身经营获取盈利,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资产评估的评估假设、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等选择、运用不合理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巨额担保、诉讼等或有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情况;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是否合理、谨慎。
  (4)持续经营能力方面的问题。包括:发行人的产品因市场竞争而面临的市场占有率、产品销量的变化趋势;现有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取得或使用情况,以及对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影响;发行人经营模式、产品结构、盈利模式的变化情况,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的产品制造能力和研发能力;发行人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情况,该变化对发行人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的影响;发行人的客户集中度,以及严重依赖单一客户而导致的风险。
  (5)募集资金项目方面的问题。包括:募集资金项目与公司业务和发展战略的关系;募集资金项目与筹资额的配比情况,以及编造投资项目套取募集资金的情况;募集资金项目的论证情况、市场前景及可能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
  (6)风险提示方面的问题。包括:特有风险提示是否充分揭示了发行人自身特有的重大风险;发行人的风险披露不具体,流于形式的情况。此外,该《意见》还要求发审委在审核发行申请材料时,关注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关注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8.拟上市公司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做哪些工作?企业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核准发行前,还需要报送封卷文件和会后事项。
  (1)封卷是指企业在提交发审委意见落实书面材料并经发行监管部审核后,对原始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答复及附件、发审委意见答复及附件等有关资料进行签字归档并封存。
  (2)会后事项审核程序是为了保证申请企业在经发审会表决通过后至正式发行前不发生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变化而设置的审核程序。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 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企业必须关注自身在发审会后至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前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即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如果企业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2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对招股说明书作出修改或进行补充披露,保荐机构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证监会在收到上述补充材料和说明后,将按审核标准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如果企业在发审会通过后没有重大事项发生,或该等重大事项不影响公司的发行,还需办理最终封卷手续。企业在刊登招股说明书的前一工作日,应向证监会说明拟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与前次封卷的招股说明书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出具声明、承诺或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行与上市1.股票发行方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股票发行方案是指股票向投资者发售的具体安排,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股票发行方案由企业和保荐机构协商制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为了保证股票发行方案的时效性,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规定,企业无需在提交股票发行申请时报送发行方案,在发审委审核之前报送即可。
  股票发行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承销方式。承销方式有代销和包销两种。在代销方式下,承销商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企业,承销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如果股票没有全部售出,企业本次发行股票不能募足。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代销方式比较少见,承销通常采用包销方式。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合同,由承销机构买下全部或销售剩余部分的股票,承担全部销售风险。故包销又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方式。(2)发行方式。发行方式是指股票向社会公众出售的具体办法。(3)发行定价。在发行方案中应明确股票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价格没有事先确定,而是在发行过程中通过询价、竞价等方式确定,则应说明发行价格的确定办法。(4)发行对象。发行对象是指有资格参加股票认购的投资者,比如是否区分一般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是否有设立年限、资产规模、业务类型等要求。(5)股份锁定安排。股份锁定期的设定,使发行的股票能够分批流通,有利于股票的二级市场表现,但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股票的流动性。(6)发行时间。发行方案应说明投资者申购新股的具体日程。选择发行时间要考虑市场状况、其他证券的竞争性发行等因素。(7)路演安排。路演是公司推介股票的行为。通过路演,企业可与投资者直接沟通,提高股票发行的透明度。发行方案应说明路演的场次、网站、时间和地点等。(8)发行程序。发行方案应详细说明发行程序和操作细节(如日程安排、申购上下限、申购程序等),增加发行的透明度,指导投资者申购,促进发行工作有条不紊地展开。
  2.如何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3.股票发行方式主要有哪些?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公司股票发行方式有:网上发行,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进行的证券发行。网下配售,是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由主承销商组织实施的证券发行。
  4.拟上市公司经证监会核准后,如何申请在交易所发行上市?拟上市公司领取证监会的核准通知后,即可与交易所联系安排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有关事宜。不同的发行方式下,公司在股票发行期间需要完成的工作有细微的差别,依时间顺序公司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1)准备和报送发行申请资料、文件;(2)申请股票发行;(3)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4)发行结束后领取新股发行结果;(5)申购资金的验资(市值配售发行方式不需要此环节);(6)参与摇号抽签(不同的发行方式略有不同);(7)刊登新股发行结果;(8)准备办理股份登记及股票上市申请资料。发行结束后,拟上市公司需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1)变更公司注册登记;(2)上市申请;(3)办理股份登记手续;(4)签订上市协议书;(5)在股票上市前五日刊登上市公告书;(6)上市首日参加上市仪式。

第三篇公司上市的条件:2017年最新关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手段及识别技能【附案例】


  事实上,识别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不单单是二级市场价值投资机构、投资者、投研人员必备的技能,也是投行界从事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必做的功课之一,除非你只是个倒票的贩子,懒得关心也管不了其他与买卖交易无关的闲事。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手段及识别技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6 年 A 股财务造假典型案例
  借壳方康华农业财务造假步森股份遭处罚
  步森股份(002569)2016 年 2 月 29 日晚间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 年 8 月,步森股份披露了重组对象康华农业 2011 年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期间主要财务数据,康华农业资产和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
  公告显示,康华农业 2011 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 20445.1195 万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总资产 47.54%;2012 年虚增资产 33971.3667 万元,占披露当期总资产 53.91%;2013 年虚增资产 47046.9226 万元,占披露当期总资产 52.87%;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虚增资产 50330.9782 万元,占披露当期总资产 53%。
  此外,康华农业 2011 年虚增营业收入 14752.4498 万元,占披露当期营业收入 34.89%;2012 年虚增营业收入 18311.4299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 36.90%;2013 年虚增营业收入 23840.8819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 42.62%;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虚增营业收入 4128.9583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 44.25%。
  证监会认定,步森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组办法》以及证券法相关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公司董事长王建军、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寿鹤蕾等。
  证监会表示,鉴于步森股份主动申请撤回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导致康华农业未能借壳上市成功,且步森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证监会决定,责令步森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王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对寿鹤蕾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对吴永杰、马礼畏、陈智君、王玲、潘亚岚、蒋衡杰、章程给予警告。
  亚太实业长期造假,证监会揭利润操控术
  A 股上司公司亚太实业(000691.SZ)2 月 23 日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指 2010 年至 2014 年年报均存在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这是继南纺股份(600250.SH)、上海物贸(600822.SH)、青鸟华光(600076.SH,现已更名为「康欣新材」)后的又一起「连续五年造假」案例。此前新中基(000972.SZ)甚至被查出连续六年造假的事实。 造假动机 亚太实业 2 月 23 日晚公告,证监会已经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亚太实业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公司前董事长龚成辉等 23 名涉事责任人给予警告,对其中 17 人还处以 3 万元至 30 万元不等的罚款。
  证监会在处罚书中认为,亚太实业自 2010 年至 2014 年的年度报告均存在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形。不仅违法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而且虚增、虚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数额,占公司当期披露数的比重较大。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亚太实业投资持股企业济南固锝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下称「济南固锝」)对「质量索赔款」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太实业 2012 年虚减净利润 257.04 万元、2013 年虚增净利润 257.04 万元。 此外,亚太实业 2013 年还因未计提所持济南固锝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导致 2013 年虚增利润 237.79 万元。因此,亚太实业在 2013 年累计虚增利润 494.83 万元。 对于 2013 年公告净利润仅 262.63 万元的亚太实业来说,如果减去虚增的 494.83 万元,其 2013 年净利润将为负值。
  「会根据这个处罚结果,请专业机构进行追溯调整。」亚太实业证券部人士 2 月 24 日对 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他们接下来要做这方面的工作。如果专业机构最终追溯调整的结果得到监管部门认定,则亚太实业将出现 2013 年、2014 年连续两年亏损的情况(2014 年净利润亏损 2094.55 万元),符合连续两年亏损被实施「*ST」的规定。这也被投资者认为,是亚太实业虚增利润的动机之一。
  欲核销 1486 笔应付款,山水文化遭三连问
  2015 年的最后一日,山水文化(600234)发布公告称,欲核销 1486 笔应付账款,此举将增加公司 2015 年度净利润 1301.74 万元。
  这些款项均是上市公司欠下的陈年旧账,大部分距今超过 10 年。公司拟借此举增加净利润的做法也引来了监管层的高度关注,上证所为此接连发出 3 道问询函。 核销「旧账」弥补亏损,根据山水文化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公告,公司此次拟核销的应付款项合计 1486 笔,金额 1301.74 万元。其中,2003 年原天龙超市有限公司移交应付账款 589 笔,金额 443.10 万元;2005 年原天龙购物广场移交应付账款 857 笔,金额 553.28 万元;2007 年原太原天龙集团东莞分公司移交应付账款 26 笔,金额 290.04 万元;原天龙集团本部其他应付款 14 笔,金额 15.31 万元。
  鉴于债务人天龙超市、天龙购物广场所属的商业属性,其债权人来自各行各业。根据山水文化后期补充披露的数据,除了常见的生活日用品、家电生产企业、自然人外,甚至还包括诸如「开化寺」等债主。开化寺对原天龙超市的应收账款形成于 2003 年,金额为 8200 元;太原开化寺财务对原天龙购物广场于 2005 年形成 2.1 万元的应收货款。此外,「皮尔卡丹」、「雀巢」、「益达」等许多著名企业也在债权人之列。 山水文化表示,这些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债权人与公司无关联关系,自移交给公司后债权人一直未向公司催讨且公司从未偿付,债务账龄均超过五年以上,已过法律诉讼时效。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认为:上述债务均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山水文化在法律上承担上述债务的可能性很小。鉴于此,公司拟将上述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予以核销,并计入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将增加公司 2015 年净利润 1301.74 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5 年 1~9 月,公司实现归属净利润 -1422.22 万元。由于公司 2014 年度累计净利润为亏损,如 2015 年仍为亏损,公司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通过核销陈年旧账,虽然不能保证公司一举扭亏,但无疑替其增加了成功的筹码。
  上证所质疑核销目的,或许是因为山水文化此番核销旧账的数量过大,且已经时隔多年,公司此举引来了监管层的注意。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的议案》当日(2015 年 12 月 30 日),上证所监管一部便向公司发来问询函,就公司披露的《关于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的公告》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问询。 根据问询函内容,上证所要求山水文化及会计师逐笔核实并列举上述 1486 笔应付款项的具体发生时间、债权人、债务人、涉及金额及应付账款的形成原因;并要求公司会计师核实拟核销的应付款项的真实性且需发表专项意见。
  此后,山水文化于 1 月 6 日向上证所提交披露对《问询函》的回复及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意见,并公开披露了 1486 笔应付款项的详细情况。公司得出的总体结论是: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就在当日,在事后审核后,上证所监管一部再一次发函要求公司核实相关事项,要求上市公司逐笔明确并补充披露债务「确实无法支付」的原因等。 随后,山水文化对此回复称,2015 年 6 月,公司成立资产清算、债务核查小组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调查结果显示,债权人公司(个人)1486 家中工商状态显示 1202 家为吊销、吊销未注销、注销、破产、停业或者已无信息;284 家显示存续。
  公司向律师、会计师咨询后,认为拟核销的长期挂账应付款项均无涉及诉讼,且债权人在公司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从未向公司主张过债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在法律上承担原天龙债务的可能性很小。若今后出现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情形,公司将会在诉讼中提出诉讼时效已过,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不过,目前来看,山水文化的二度回复似乎依然没能让交易所满意。 1 月 9 日,山水文化公告称,上证所监管一部于 1 月 8 日向公司发来第三份问询函,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披露:在 2007 年、2010 年核销应付账款时,此次拟核销的 1486 笔应付账款的状态,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无法支付。如是,请明确当时未进行核销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如否,请逐笔明确变为超过诉讼时效、无法支付状态的具体时点。
  值得一提的是,上证所监管一部这一次也将「底牌」掀开。其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说明,公司选择在 2015 年底核销 1486 笔应付账款的主要目的是否为规避「两连亏」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金亚科技自曝多项财务造假
  2016 年 1 月 17 日晚间,金亚科技(300028)发布了两则公告,一份是公司自去年 6 月开始停牌自查的自查结果报告,另一份则是公司要继续停牌的公告及董事会决议公告,虽然金亚科技曾在去年 8 月发布过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但是这份自查报告中涉嫌的财务造假还是让市场再次触目惊心。
  自查报告中,很多财务数据都出现很大变化,比如货币资金,金亚科技最开始做出的年报中,账面上的货币资金是 3.45 亿元,但是实际上在银行对账后其实账面上货币资金却只有 1.24 亿元;在其他应收款上,公司公布的 2014 年年报中,其他应收款一栏写的是 1753 万元,但是实际上公司少计往来款项,造成公司其他应收款项账实不符,实际上有 2.53 亿元,市场人士表示,当上市公司向他人借款或者提供其他财务资助时,一般会计入其他应收款,而这里面通常会有很多猫腻;而金亚科技 2014 年年报上 3.1 亿元的其他非流动资产,最终被证明只有 48.16 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司支付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预付款 3.1 亿元,没有实际支付,但是金亚科技还是把它计入了预付款,当成流动资产。
  同时金亚科技实际控制人还存在占用公司 2.17 亿元资金的情况,金亚科技在 2015 年 6 月 10 日因为股票连续三个「一」字跌停而停牌自查,一核查就是 7 个月,而上交所此前还发布征求意见稿,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原则上都不应该超过 5 个月,就在完成自查公告本应该开始复牌的金亚科技却又宣布因为筹划重大事项要继续停牌,虽然很多投资者认为继续停牌比此时复牌补跌要好,但是市场人士表示,在 5100 点高位停牌的金亚科技不管怎样复牌都是要很大程度补跌的,与复牌时间早晚没有关系。
  太化股份涉嫌虚增营收 11 亿
  2016 年 1 月 28 日,上市公司太化股份发布公告称,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晋国资评价函(2016)48 号通知中有涉及公司贸易收入疑存虚增事项,公司将与有关部门或机构尽快核实。而据后续披露的补充内容,通知显示的公司虚拟贸易虚增收入金额高达 11.47 亿元。
  涉嫌为「完成考核」虚增 11 亿,太化股份就涉嫌「虚增收入」事件连续披露两份公告,内容显示,根据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虚拟经济贸易收入的专题报告》反映,太化股份出于完成上级考核指标等目的,通过虚拟贸易虚增收入达 11.47 亿元,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
  除此之外,其审计机构也随之遭到「点名」。理由是「发表了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未对虚增业务收入、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行为予以披露,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告并未披露涉嫌虚增的收入所对应的具体时间。最近三年年报显示,公司 2012 年至 2014 年的营收分别为 40 亿元、31.7 亿元和 33.7 亿元,对应净利润分别为 1873 万元、-2.83 亿元和 1911 万元。其中,2012 和 2013 年的财报均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4 年财报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从主营业务看,公司主营钢材贸易、焦炭贸易、化工产品贸易等,相关行业的不景气或是涉嫌虚增营业收入的一大背景。另外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太化股份近年来归属净利润波动幅度很大,2012 年到 2014 年分别为 1873 万、-2.83 亿、1911 万,有时利润一两千万,有时巨亏几亿,2009 年到 2011 年也存在类似情况;更重要的是 2012 年到 2014 年,太化股份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为负。
  虚增如属实将面临两部门处罚 投资者维权律师王智斌告诉新京报记者,根据目前公告披露的情节,假如太化股份虚增收入的事项得以确认,公司将可能同时面临来自两部门的处罚。「虚增收入行为首先违背了国家财政法规关于财会方面的规定,同时也违背了证券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财政部和证监会都有权力对其进行处罚。处罚方式包括罚金,以及警告、禁入等。」
  王智斌表示,一般而言如果确认虚增金额达到 11 亿之多,将适用「顶格处罚」,即被证监会处罚 60 万元。 王智斌表示,除行政处罚之外,购买太化股份股票的投资者也有权利提起民事索赔,「而且投资者索赔不需要等待证监会的处罚结果,一旦财政部认定其虚增收入事实成立,股民就可发起索赔。」
  连续 4 年违规调减年度损益,*ST 舜船遭通报
  正在停牌的 *ST 舜船因违规调减年度损益致信披违规,1 月 19 日,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董秘三人均遭深交所通报批评。 经深交所查明,*ST 舜船 2009 年、2010 年、2012 年、201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ST 舜船对以前年度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船舶销售和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的长账龄项挂错误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分别调减 2009 年、2010 年、2012 年、2013 年净利润 3249.14 万元、120.44 万元、3441.06 万元、2745.90 万元,调整后上述会计年度净利润分别为18252.25 万元、21979.75 万元、4626.01 万元和 9608.94 万元,调减幅度分别为 17.80%、0.55%、74.38% 和 28.58%。
  深交所表示,*ST 舜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而时任 *ST 舜船董事长兼董事王军民、总经理兼董事李玖、董秘兼财务负责人兼副总经理曹春华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基于此,深交所决定对 *ST 舜船及公司上述高管三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于上市公司、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及相关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自 2015 年第二季度开始,*ST 舜船出现多笔融资款逾期以及多处财产被保全的现象,为此公司在 8 月 6 日向深交所申请停牌并正着手研究危机处置方案。8 月 14 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称 *ST 舜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对其进行调查。截至目前,上述调查仍在进行中。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 13 种手段
  推迟确认收入
  延后确认收入,也称递延收入,是将应由本期确认的收入递延到未来期间确认。与提前确认收入一样,延后确认收入也是企业盈利管理的一种手法。这种手法一般在企业当前收益较为充裕,而未来收益预计可能减少的情况下时有发生。
  转移费用
  上市公司为了虚增利润,有些费用根本就不入账,或由母公司承担。一些企业往往通过计提折旧、存货计价、待处理挂帐等跨期摊配项目来调节利润。少提或不提固定资产折旧、将应列入成本或费用的项目挂列递延资产或待摊费用。应该反映在当期报表上的费用;挂在「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或「预提费用」借方这几个跨期摊销帐户中,以调节利润。
  目前通常的做法是,当上市公司经营不理想时,或者调低上市公司应当应交纳的费用标准,或者承担上市公司的相关费用,甚至将以前年度已交纳的费用退回,从而达到转移费用、增加利润的目的。
  虚构收入
  这是最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有几种做法,一是白条出库,作销售入账;二是对开发票,确认收入;三是虚开发票,确认收入。
  这些手法非常明显是违法的,但有些手法从形式上看是合法,但实质是非法的,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如上市公司利用子公司按市场价销售给第三方,确认该子公司销售收入,再由另一公司从第三方手中购回,这种做法避免了集团内部交易必须抵销的约束,确保了在合并报表中确认收入和利润,达到了操纵收入的目的。此外,一些还有利用阴阳合同虚构收入,如公开合同上注明货款是 1 亿,但秘密合同上约定实际货款为 5000 万元,另外 5000 万元虚挂,这样虚增了 5000 万元的收入,这在关联交易中非常普遍。
  提前确认收入
  这种情况如:一在存有重大不确定性时确定收入,二是完工百分比法的不适当运用。三是在仍需提供未来服务时确认收入。四是提前开具销售发票,以美化业绩。
  在房地产和高新技术行业,提前确认收入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房地产企业,往往将预收账款作销售收入,滥用完工百分比法等。 以工程收入为例,按规定工程收入应按进度确认收入,多确认工程进度将导致多确认利润。
  费用资本化、递延费用及推迟确认费用
  费用资本化主要是借款费用及研发费用,而递延费用则非常之多,如广告费、职工卖断身份款费等例如将研究发展支出列为递延资产;或将一般性广告费、修缮维护费用或试车失败损失等递延。 在新建工厂实际已投入运营时仍按未完工投入使用状态进行会计核算,根据现行会计政策,在完工投入使用前的新建工厂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贷款利息均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非当期损益。通过此方法可调增利润。
  还有如费用不及时报帐列支而虚挂往来, 按正常程序,发生的加工费、差旅费等费用应由职工先借出,在支付并取得发票后再报帐冲往来计费用。在年末若职工借款较大应关注是否存在该等情况。
  多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以调控利润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上市公司要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不健全的状况下,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较大的利润调节空间。由于资产减值会计内涵复杂性,决定了同样一项资产有不确定性的价值,因为资产减值实际上是掺杂企业管理当局主观估计的一种市场模拟价格,资产减值的不确定性给企业管理当局利润操纵提供了极大的空间。
  此次新增的四项减值准备涉及到不动产及无形资产的估价,与旧四项准备相比,资产减值计量计量难度更大,甚至大大超过上市公司财务部门及审计师的职业判断能力,除非寻求专业的不动产及无形资产评估师帮助外,否则根本无法得出恰当的资产减值标准,从而影响减值准备计提的正确性。这就更为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目前,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玩会计数字游戏,主要游戏规则是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推迟或提前损失,典型表现为某个年度出现巨额亏损 — 让我一次亏个够。

本文来源:http://www.jinghuajt.com/chuzhongzuowen/7709/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