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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的本质_关于共享经济本质的思考

写作基础 时间: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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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共享经济”已然成为当今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文章在结合实际案例的基础上,对我国目前共享经济的本质进行深刻探讨,并在共享经济当前发展现状的客观事实下,对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作出了系统而详实的剖析,并提出了以用户为核心,促进核心机制功能发挥;完善产权制度,明确“去中介化的边缘”;加快分工体系的重构;加强自律监管等合理建议。 中国论文网 https://www.xzbu.com/3/view-10805654.htm  关键词:共享经济;互联网平台;去中介化;重构
  一、引言
  共享经济(分享经济)也称合作消费,其实质是使用权的共享。共享经济是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产物,是网络企业借助移动互联通信技术、移动支付、LBS、GPS等技术手段,整合线下闲散资源,以较低的价格实现供求双方精准匹配,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共享经济内在含义十分的丰富,笔者这里只是大致描述了共享经济的基本特征,国内外学者对共享经济定义有着丰富的研究,视角独特颇具研究价值。
  二、文献综述
  卢现祥(2016)认为共享经济的本质在于交易成本的降低,从而使得原来潜在的资源纳入可交易的范围。共享经济借助互联网的传播和普及,减少了信息不对称,降低了交易成本。他还认为共享经济具有运行特征和制度特征,运行特征指的是共享经济是暂时转移闲置资源的使用权,以闲置资源的重复交易和高效利用为表现形式;共享经济的制度特征指的是共享经济从人格化到非人格化的转变,是产权观念向共享观念的转变;罗宾・蔡斯将共享经济定义为三要素,即闲置的资源(产能过剩)+共享平台+个体广泛参与;布茨曼则将共享经济分成三大类:共享技能;二手交易市场;共享或租借某种信息平台.刘奕,夏长杰(2016)从三个理论角度对共享经济的内涵进行阐述:从交易成本理论视角将共享经济的价值定义为在拥有某项资源的消费者与需要该资源的消费者之间,对某一时间可以接受的交易成本之间创建一个匹配;从协同消费理论的角度认为共享经济的存在,使得拥有某种物品的所有权不再是消费者欲望的最终表达形式。协同消费即超越物品的所有权,而通过部分所有权享受该产品或服务;从多边平台理论的视角认为共享经济平台公司是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为提供者和使用者搭建了一个交易平台,增加市场竞争,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可能。纵观国内外学者对共享经济本质、内涵的阐述可以发现,目前尚未对“共享经济”作出统一的定义。本文在参考以上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当今共享经济现状、问题、本质的探讨,形成了一些浅薄的想法,以期为我国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三、国内外共享经济的差异
  以共享单车为例,相信体验过共享单车的用户可能认为该行业可能是Uber的缩影。可是共享单车是否真正意义上是共享经济的产物?对于消费者来说共享单车和汽车带给自身的效用是无差异的,而对于运营商来说是否是一样的?这里我们需要打个问号。为了更好的对比国内共享单车类型的共享经济与国外Uber代表的共享经济有何不同,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国内共享单车的发展情况。2016年4月摩拜单车上线,专业化的自行车生产工厂和代加工产,以交押金方式投入市场进行使用;无独有偶,ofo仍然拥有自己的专业化生产工厂和代加工厂,依旧按照缴纳押金方式的投入使用。二者相同之处就在于打造专业化的公司,实现租赁经济。这是我国共享经济与国外最大不同之处,Uber旗下拥有数百万量汽车,但是没有一辆汽车是属于该公司的。真正做到了整合线下限制的资源,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目标,与其说国内共享单车属于共享经济的一种模式,倒不如说是租赁经济发展的一种延伸。若以该种方式定义共享经济的含义,则国内多数看似“共享商业的发展”皆不能算作共享经济的产物。
  笔者这里并不是否认共享单车的出现,相反是大力支持,毕竟共享单车的出现解决了消费者“最后一公里的需求”。只是在运作模式上提出一点不同见解,既然是共享应该充分利用好限制的资源,而不是另起炉灶进行生产以致于加重我国产能过剩的问题、资源枯竭等问题。笔者认为有分享经济的实证在于闲散资源的有效利用,因而在运作模式上大有讲究。目前国内这种“租赁”式经济运营模式应该作出相应调整,具体来说减少单车生产量,让社会闲散的车辆进入该市场。比如那些有意愿分享自己单车的车主,通过向某一单车企业申请注册,由企业发放智能锁,进行统一管理。这样既减少了企业生产单车的成本(摩拜单车简单版价值几百元,高配版上千元,生产成本较高),缓解产能过剩的问题,又实现车主和企业利润分享的双赢目标。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以更低的成本为自己出行买单,整个社会的福利将会增加。无论共享经济概念的如何界定,它始终是一个具有前瞻性的想法,具有丰富的含义。
  四、共享经济发展现状与问题
  1.共享经济的现状
  共享经济的发展是“去中介化”和“再中介化”的过程。“去中介化”是商业组织者高度组织化整合服务的提供者,并向用户提供标准化的商品或服务。共享经济的出现使得供求双方借助互联网平台直接实现了交易,传统以高度严密组织形式的媒介将不再起作用。共享经济在革除传统中介的同时,又构建了以互联网为平台的中介。无论是Uber、Airbnb还是共享单车无一例外,均是再中介化的过程。在云计算、大数据的背景下,共享经济如今已经突破时空的界限,通过LBS将供求双方纳入同一平台之中去,实现了供需匹配。
  2.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共享经济在给提供者和使用者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冲击了传统的商业模式及现有的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冲突,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加剧社会矛盾冲突。典型的例子是国内出租车围堵滴滴事件和2015年4月7日,优步被认为是非法经营,其专车车辆被北京执法总队罚款扣押事件,使得共享经济的合法性遭到质疑。这就暴露了虽然共享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但是现有的法律制度未能跟上脚步,使得共享经济的发展面临诸多问题。在传统经济与共享经济的碰撞中,有效、及时的制度供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2)共享经济的从业者缺乏安全保障。共享经济的自由模式,意味着从业者缺乏相关的社会保障,一旦自身合法的权利受到侵害,可能付出较大的代价。(3)信用保障机制不健全。共享经济的基础在于社会信用的保障,遗憾的是我国当前信用体系建设相比发达国家要远远落后。信用是双方实现潜在交易的基础,而在共享经济中由于供求双方缺乏有效的信息积累,导致信息不对称问题,双方信用无法甄别,一旦发生主体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责任承担主体将不明确,容易造成纠纷。(4)共享经济借助大数据、互联网而得到快速发展,因此掌握海量数据的企业容易形成垄断。不仅如此,消费者个人隐私还容易遭受到泄露的风险。
  五、共享经济发展的对策
  (1)以用户为核心,促进核心机制功能发挥。正如罗宾・蔡斯所言,共享经济实际是用户+共享平台+闲散资源,共享平台是交易的媒介,用户是共享经济的核心,也是互联网企业获利的来源。因此以用户为导向,是促进共享经济发展的关键。(2)完善产权制度,明确“去中介化的边缘”。通过产权制度的明晰,确定收益归属和利润分配的问题,保护主体利益不受侵害。共享经济中的闲置资源是私有的,而非公共资源或其他主体所有的资源,共享是将自己闲置的资源共享出去,而不是将非自有的资源转让出去,明确好“去中介化的边界”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所在。(3)加快分工体系的重构。共享经济在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建立的是一种临时性关系,形成了新的社会分工体系。但这种临时性关系是不具有稳定性的,因此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应加速分工体系的重构。(4)加强自律监管。平台公司需要建立声誉机制,确保在平台上的交易主体能够实现互相监管,根据服务情况给予“好评”或“差评”。同时要加强对不诚心的交易主体的惩罚,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合法的进行。
  参考文献:
  [1]董成惠.共享经济:理论与现实[J].广东财经大学学报,2016(50):4-5.
  [2]卢现祥.共享经济:交易成本化、制度变革与制度供给[J].社会科学战线,2016(9):51-52.
  [3]刘奕,夏长杰.共享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动态[J].经济学动态,2016(4):116-118.
  [4]邱淳锵.共享单车真的是共享经济吗?[J].现代商业,2016(35):190.
  [5]刘蕾,鄢章华.共享经济--从“去中介化”到“再中介化”的被�哟葱�[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7(7):14-17.
  [6]杨学成,涂科.共享经济背景下的动态价值共创研究--以出行平台为例[J].管理评论,2016(12):259-260.
  作者简介:屠西伟(1995.08- ),男,汉族,安徽六安人,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2014级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增长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08056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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