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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 2002年05期
商场如战场,加入WTO第一年,在企业界已能感受狼烟四起的紧张气氛,税收应如何帮助企业参与国际国内竞争,成为人大代表讨论的焦点。
厦门大学教授邓力平代表认为,中国入世后税收制度改革与税收政策的调整,应考虑税收政策如何在“竞争力政策”和“竞争政策”结合的框架内发挥作用,尤其应注重如何运用税收政策促进我国外贸与利用外资的发展。“竞争力政策”是指为提升一国企业、产业、行业和国家的竞争力而实行的各类倾斜性支持政策,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是运用各类优惠促进某一特定对象竞争力的提高,其本质是一种非中性税收行为;而“竞争政策”要求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各类政策运用的目的在于创造一个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要求的经济环境,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其本质就是中性税收政策。长期以来,我国比较注重对竞争力税收政策的运用,而入世后,我国税收政策可以认为是一个由竞争税收政策向竞争税收政策逐步转变的过程,这种趋势上的转变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彻底放弃竞争力税收政策,即便是在WTO规则体系中,也有例外条款和保障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优惠措施。从发展中国家与转型国家的现实出发,保留适当的竞争力税收政策有利于我国保障国家主权与经济安全,提升企业与行业竞争力。因为从本质上说,入世的根本目的是为促进我国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邓力平代表说,具体说来,近期内应特别注重在WTO规则许可范围内,支持我国外贸发展、利用外资与“走出去”战略。
北京化工集团经济信息研究所罗益锋代表也认为,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必须遵守WTO的规则体系,即经济全球化下现代市场经济运用的规则,以及各成员国与地区在多边贸易与市场体系下约束自身政府行为的一定规范。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在设置与具体运行上尚有不符合的方面,应尽快进行调整与完善。入世后,随着关税税率的降低和市场准入的扩大,越来越多的进口产品将流入我国。为此,税收政策和制度应从多方面着手加以调整完善,以促进外贸特别是出口的发展。例如,在财力许可时或条件成熟时,应尽快实行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用足出口退税条款,实行全额彻底退税,并运用其他辅助性税收政策等;同时应逐步取消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等WTO规则禁止的出口措施。
冯玉忠代表说,入世后,利用外资将发生许多变化。对此,我国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应适时进行调整。一是在吸引外资上,应防止各地出现不规范的恶性财税竞争,不允许地方政府随意提供税收优惠来进行吸引外资的争夺战。二是继续注重国民待遇的实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利用外资的税收政策应从激励型为主的优惠政策转向限制型(某些特定行业限制进入)与规则性并重,并逐步向以公平竞争机制为主的规则政策转变。三是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意图,实施一定的政策倾斜。
代表们对税收政策如何适应入世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来自企业的代表们则对入世后税务部门如何改善服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杭州万向集团董事局主席鲁冠球代表的话一针见血:国门进一步打开,面对世界,竞争已到了厂门口,与世界是零距离的竞争,再不练好内功,就只有被动挨打的份了。企业在感受压力的同时,更渴望得到政府部门的有力支持,为其创造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软硬环境。纳税人对政府部门和税务机关的期望值日益提高。不少企业家呼吁:政府部门要用好税,税务部门要切实帮助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当前,税务部门要帮助企业分析研究如何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多为企业的长远发展着想,从增强企业实力、促进企业发展及涵养税源上下功夫,这关系到眼前多缴税还是长远多缴税的问题。
吴学锋代表谈到,他认识的一位外企负责人到中国经营企业以来,感觉当地税务机关在管理手段和工作效率等方面与国际间的差距,比他所预想的要小。这位外企负责人向他表达了希望政府部门运用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的想法。吴学锋说,在遵章守法的前提下,企业如何降低税负,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是一个重大的课题,税务部门应向企业提供必要的政策辅导和帮助。税务部门帮助企业用好税收政策,实质是增强了企业的实力,而企业发展了就会增加就业机会,反过来会刺激经济的发展,增加税源,这是一个长远问题。国家出台购买国产设备可以抵免所得税、再投资减免税等政策,其实就是扶持了企业,企业就会多缴税,这是直接与间接增加税源的关系。最终产品产业结构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结构的需要,整个国家经济运行质量也就上去了。
关注财税问题的代表们普遍认为,在我国加入WTO初期的3年~5年内,是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能否站稳脚跟、发展壮大的关键时期,也是企业在自身发展中对政府部门及税务机关寄予厚望的重要时期。各级税务机关确实应当更新观念,不断研究充实服务手段,更新服务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切实为纳税人提供政策上的支持,才称得上是真正优质高效的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走经济与税源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作者介绍:《中国税务报》记者 金黄 田崧 通讯员 朱萌虹
***“人大代表之家”共有xx个代表小组,现有市、县、镇三级人大代表***名,其中市代表***名,县代表***名,镇代表***名。
在县人大的精心指导下,镇党委、政府对创建“人大代表之家”高度重视、全力支持,围绕硬件高标准、软件要过硬、台帐要齐全、活动有成效、创新有特色的总体要求,对照创建任务和标准,在镇政府办公楼固定了***㎡的“人大代表之家”活动室,镇人大主席为负责人,负责组织“家”的活动,并确定了人大专干,办理“家”的日常工作;配备了电脑、办公桌椅、照相机、饮水机、档案柜等硬件设备;专门订阅了《中国人大》等报刊杂志和有关学习资料;制定完善了“六项制度”和相应的基础台帐,收集了代表活动照片等资料。“人大代表之家”的建设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的重要作用搭建了新的活动平台。
“人大代表之家”自创建以来,共累计开展代表学习培训、视察调研等活动***次,接待选民***人次,走访选民***人次,细心梳理选民意见,真心交办选民所托。对反映的问题,经镇党委、政府协调,成立专门工作组,责令相关部门、村委会整改或调查,答复率达100%,受到了广大选民的肯定与好评。 1
1、艾虎生:河南禹州人,1951年10月生,现任解放军陆军第39集团军军长,少将军衔。
2、包建民:河南方城人,1947年3月生,现任河南省技术监督局局长。
3、曹刚川:河南舞钢人,1935年12月生,现任中央军委副主席兼国防部部长,上将军衔。
4、曹家富:河南潢川人,1952年8月生,现任河南华英禽业集团董事长。
5、陈国桢:河南开封人,1953年7 月生,现任河南省开封市政协副主席,市文化局副局长。
6、陈舒:河南内黄人,女,1954年7月生,现任广东省广州市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7、陈新琴:河南永城人,女,1965年4月生,现任河南省商丘市豫剧一团副团长。
8、程聚生:河南禹州人,1948年9月生,现任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9、楚鸿彦:河南杞县人,1942年10月生,现任解放军总装备部副部长,中将军衔。
10、楚俊国:河南郑州人,1950年4月生,现任中国网通集团河南省通信公司总经理。
11、崔明杰:河南鹿邑人,1968年11月生,现任河南鞋城皮革(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12、崔晓峰:河南平舆人,1963年9月生,现任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3、戴洪生:河南正阳人,1953年4月生,现任武警吉林省总队总队长。
14、戴松灵:河南伊川人,1949年1月生,现任河南省伊川电力集团总公司总经理。
15、樊会涛:河南汝阳人,1962年10月生,现为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总设计师,研究员。
16、范保国:河南安阳人,1946年6月生,现任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17、范军:河南新密人,1969年12月生,现任河南省曲艺家协会副主席,现为省歌舞剧院演员,国家一级演员。
18、范运杰:河南郑州人,女,1972年4月生,现为河南省体工一大队女子足球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女子足球队运动员。
19、费国华:河南渑池人,1952年8月生,现任河南仰韶集团董事长、总经理。
20、高国团:河南叶县人,女,1954年7月生,现为河南省叶县邓李乡农技站技术员。
21、郭林青:河南范县人,1951年6月生,现任武警天津总队总队长。
22、郭树言:河南镇平人,1935年10月生,曾任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省长。
23、郭泽深:河南开封人,1954年8月生,现任广东省湛江师范学院院长。
24、郭中奎:河南洛阳人,1938年10月生,现任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洛浦办事处烧沟村党委书记,洛阳市环球集团总公司总经理。
25、何东成:河南武陟人,1948年11月生,中共河南省南阳市委书记。
26、和瑞芝:河南安阳人,1940年8月生,现为河南省新乡医学院教务处正处级干部,硕士生导师,教授。
27、贺恒德:河南郸城人,1948年1月生,现任武警海南总队总队长,武警少将。
28、胡怀邦:河南鹿邑人,1955年9月生,现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行长。
29、虎美玲:河南郑州人,女,现任河南省郑州市豫剧院院长,国家一级演员。
30、黄海嵩:河南禹州人,1953年7月生,现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31、黄玮:河南南阳人,女,1952年8月生,任陕西省安康市委书记。
32、黄学禄:河南信阳人,1938年11月生,现任解放军济南军区副政委,中将军衔。
33、霍金花:河南原阳人,女,1962年3月生,现任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34、贾保顺:河南柘城人,1946年4月生,现任河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35、贾瑞琴:河南开封人,女,1961年4月生,现任中共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区委书记。
36、菅瑞亭:河南内黄人,1952年10月生,现任河北省秦皇岛市委副书记、市长。
37、姜明:河南固始人,1966年8月生,现任全国青联常委、河南省青联副主席,河南天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38、焦海坤:河南汝州人,1946年2月生,现任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39、金先春:河南民权人,女,1943年3月生,现任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小麦研究所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40、金星:河南方城人,女,1949年7月生,现任民革河南省委常委、河南省南阳市委副主委兼秘书长。
41、靳克文:河南项城人,1954年9月生,现任中共河南省漯河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42、李柏拴:河南林州人,1947年2月生,现任中共河南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43、李长铎:河南济源人,1941年10月生,现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44、李长杰:河南原阳人,1946年7月生,现任中国科学院精密铜管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河南省新乡无氧铜材总厂党委书记、厂长,河南金龙精密铜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45、李春洪:河南睢县人,1955年4月生,现任广东省汕头市委副书记、市长。
46、李道民:河南濮阳人,1942年7月生,现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二级大法官。
47、李刚:河南太康人,1957年8月生,现任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组书记,高级工程师。
48、李根:河南济源人,1953年1月生,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河南新飞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49、李广琪:河南濮阳人,1946年10月生,现任解放军第二炮兵指挥学院政治委员。
50、李贵基:河南沁阳人,1949年5月生,现任中共河南省洛阳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51、李国安:河南郑州人,1944年4月生,现任河南省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52、李国英:河南禹州人,1964年1月生,现任黄河水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教授级高工。
53、李海燕:河南太康人,女,1961年10月生,现任河南省周口海燕职专校长。
54、李怀清:河南项城人,1941年10月生,现任河南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55、李蕾:河南内黄人,女,1946年11月生,现任江苏省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名誉院长、南京市土木建筑学会副理事长、高级建筑师。
56、李连成:河南濮阳人,1951年8月生,现任河南省濮阳县庆祖镇西辛庄村党支部书记。
57、李留恩:河南南乐人,1941年9月生,现任河南安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
58、李留法:河南汝州人,1957年2月生,现任河南省天瑞集团董事长、总裁,高级经济师。
59、李朋德:河南南阳人,1962年10月生,现任陕西测绘局副局长。
60、李慎明:河南温县人,1949年10月生,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
61、李万枝:河南光山人,1950年3月生,现任河南中原气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西气东输豫南支线总负责人。
62、李文山:河南濮阳人,1945年11月生,现任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63、李新光:河南渑池人,1949年1月生,现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副司令员。
64、李学智:河南伊川人,1948年3月生,现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联勤部政委,少将军衔。
65、李义超:河南洛阳人,1954年6月生,现任全国工商联执委、河南省工商联副会长、洛阳市工商联(市总商会)会长,洛阳中泰集团公司董事长,工程师。
66、李志斌:河南汝州人,1944年12月生,现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67、李志经:河南永城人,1944年7月生,现任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68、李重庵:河南洛阳人,1944年5月生,现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69、连子恒:河南禹州人,1951年7月生,现任中共河南省三门峡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70、梁豫秦:河南温县人,女,1945年4月生,现任山西省妇联主席。
71、林英海:河南台前人,1932年2月生,现任政协河南省委员会原主席、党组书记。
72、刘宝琦:河南荥阳人,1938年4月生,现任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河南省伊斯兰教协会会长、洛阳市廛河回族区北窑清真寺阿訇。
65、刘国强:河南焦作人,1953年12月生,现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66、刘海程:河南南阳人,1944年11月生,现任河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局长、党组书记。
67、刘怀廉:河南虞城人,1951年7月生,现任中共河南省信阳市委书记。
68、刘建申:河南开封人,1956年12月生。现任陕西省著名民营企业家、陕西省政协常委、陕西省一枝刘集团董事长。
69、刘满仓:河南西峡人,1955年10月生,现任中共河南省商丘市委书记。
70、刘敏珊:河南商丘人,女,1942年11月生,现任郑州大学工学院热能工程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教授。
71、刘其文:河南镇平人,1946年10月生,现任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
72、刘世铭:河南卢氏人,女,1953年3月生,现为河南省卢氏县东明镇黑马村农民。
73、刘卫星:河南洛阳人,1959年10月生,现任工商银行安徽分行行长。
74、刘学勤:河南开封人,1938年4月生,现任河南省开封市第一中医院名誉院长,主任医师,教授。
75、刘志华:河南新乡人,女,1939年1月生,现任全国妇联执委,河南省新乡县小冀镇京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京华实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76、吕建成:河南漯河人,1956年3月生,现任武警重庆总队政治委员,少将军衔。
77、吕金虎:河南镇平人,1938年4月生,现任中国伊斯兰教教务指导委员会委员、河南省伊斯兰教协会常委、河南省驻马店市伊斯兰教协会会长、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清真寺阿訇。
78、马千真:河南淅川人,女,1953年9月生,现任重庆市财政局局长。
79、毛超峰:河南柘城人,1965年12月生,现任中共河南省焦作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80、毛万春:河南汤阴人,1961年10月生,现任中共河南省许昌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81、孟金陵:河南开封人,1948年6月生,现任华中农业大学教授,我国著名的油菜专家。
82、苗润圃:河南开封人,1948年2月生,民革中央候补委员、河南省委常委、开封市委主委,政协开封市委员会副主席,副教授。
83、南振中:河南灵宝人,1942年5月生,现任新华通讯社总编辑(正部长级)、党组副书记,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副主席,高级记者。
84、裴国宾:河南镇平人,女,1958年3月生,现任河南省镇平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
85、皮黔生:河南宁陵人,1951年10月生,现任中共天津市委常委,中共天津市委滨海新区工作委员会委员、书记,天津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天津市委开发区保税区工作委员会委员、书记。
86、秦宜智:河南新乡人,1965年12月生,现任四川省内江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87、申长雨:河南南阳人,1963年6月生,现任郑州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教授。
88、石秀诗:河南商丘人,1942年7月生,现任中共贵州省委副书记,贵州省省长。
89、司久义:河南项城人,1945年9月生,曾任武警湖北总队总队长。
90、佀志广:河南清丰人,1941年2月生,现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91、宋丰年:河南郑州人,1948年1月生,现任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党委副书记,宋砦村党总支书记、宋砦工贸苑区管委会主任。
92、宋璇涛:河南滑县人,1960年3月生,现任中共河南省驻马店市委书记。
93、宋照肃:河南南阳人,1941年3月生,曾任中共甘肃省委书记,甘肃省省长。
94、孙贵:河南宝丰人,1943年5月生,现任河南省宝丰县商酒务镇龙泉寺村党支部书记。
95、孙国强:河南叶县人,1953年8月生,现任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市长。
96、孙菊生:河南南阳人,1964年8月生,现任江西省统计局副局长。
97、孙秀兰:河南鹿邑人,女,1953年6月生,现任河南省周口市中心医院护理部主任,副主任护师。
98、孙耀志:河南内乡人,1951年8月生,现任河南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99、唐祖宣:河南邓州人,1942年3月生,现任河南省邓州市中医院院长,中医主任医师。
100、铁金:河南许昌人,女,1962年10月生,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政歌舞团一级演员。
101、万隆:河南漯河人,1940年9月生,现任河南省漯河双汇集团董事长、总经理。
102、王二江:河南襄城人,1960年12月生,现为辽宁省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炼铁总厂烧结车间工人。
103、王发水:河南林州人,1947年6月生,现任河南省林州市史家河村党委书记、史家河集团总经理。
104、王恒勤:河南南阳人,1955年2月生,曾任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的党委书记兼院长。
105、王建奇:河南禹州人,1963年10月生,现任河南省禹州市梁北镇党委副书记、梁北村党委书记,河南大禹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
106、王梦奎:河南温县人,1938年4月生,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07、王梦恕:河南温县人,1938年12月生,现任中国工程院院士,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108、王明义:河南鹿邑人,1945年7月生,现任中共河南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109、王全杰:河南武陟人,1950年11月生,现任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制革技术研究推广中心主任、烟台皮革研究所所长、全杰皮革高科有限公司首席专家,教授、研究生导师。
110、王如珍:河南孟津人,女,1942年12月生,现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
111、王儒林:河南濮阳人,1953年4月生,现任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112、王守业:河南叶县人,1943年9月生,现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副司令员。
113、王文超:河南临颖人,1950年6月生,现任中共河南省郑州市委副书记,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
114、王孝江:河南武陟人,1947年3月生,现任河南省武陟县西陶镇西滑封村党总支书记。
115、王新爱:河南汝阳人,女,1962年4月生,现任中国一拖(洛阳)建机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116、王秀芳:河南永城人,女,1953年1月生, 现任安徽省总工会主席。
117、王训智:河南长垣人,1949年7月生,现任中共河南省鹤壁市委书记。
118、王有杰:河南获嘉人,1941年5月生,现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19、王玉发:河南南召人,1948年8月生,现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空军政治委员,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政治委员。
120、王跃飞:河南嵩县人,1959年7月生,现任广西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曾任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
121、王治平:河南南乐人,1953年2月生,现任天津市经委主任。
122、王子镐:河南内乡人,1947年6月生,现任北京化工大学校长,教授。
123、韦汝勤:河南柘城人,1968年9月生,现任河南省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矿综机办副主任。
124、魏纪章:河南遂平人,1946年11月生,现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联勤部政治委员。
125、魏学柱:河南新野人,1947年11月生,现任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126、吴天君:河南濮阳人,1957年1月生,中共河南省新乡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127、武鸿麟:河南汝阳人,1949年10月生,现任贵州省体改委副主任,曾任监察厅副厅长、省监察学会会长。
128、席义方:河南新乡人,1944年2月生,现任四川省委副书记。
129、夏林:河南罗山人,1956年10月生,现任河南科技大学党委书记。
130、肖红:河南开封人,1960年9月生,现任清华大学艺术教育中心副主任,教授。
131、熊维政:河南新县人,1956年8月生,现任河南省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32、徐德全:河南临颍人,1948年12月生,现任河南省临颍县杜曲镇北徐庄村党委书记,北徐集团董事长、总经理。
133、徐济超:河南项城人,1958年2月生,现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博士生导师,教授。
134、许苏卉:河南偃师人,女,1950年1月生,现任江西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
135、薛景霞:河南郑州人,女,1965年8月生,现任河南省郑州市工商联副会长,郑州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央党校崇学山庄宾馆董事长,高级经济师。
136、阎国祥:河南舞阳人,1945年11月生,现任河南省委统战部副部长。
137、杨德安:河南临颍人,1948年12月生,现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副参谋长,
武警少将军衔。
138、杨景宇:河南荥阳人,1936年9月生,现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曾任国务院副秘书长。
139、杨梅喜:河南濮阳人,1969年4月生,现任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副局长。
140、杨盛道:河南太康人,1955年10月生,现任中共河南省濮阳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141、杨云:河南襄城人,女,1952年5月生,现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妇女联合会主席、党组书记。
142、杨子强:河南新野人,1957年9月生,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局长,高级经济师。
143、姚大福:河南平舆人,1945年9月生,现任中共河南省南阳市委常委,河南石油勘探局党委书记,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144、姚菊泉:河南孟州人,女,1955年10月生,现任河南省鹤壁日报社党委书记、总编辑,主任编辑。
145、姚聚川:河南巩义人,1945年3月生,现任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党组书记,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兼)。
146、姚天恩:河南济源人,1954年12月生,现任河南省焦作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市公路管理局局长,高级政工师。
147、姚中良:河南平舆人,1962年9月生,现任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148、尹建国:河南开封人,1952年8月生,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市长。
149、于桂生:河南范县人,1946年11月生,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副政委,少将军衔。
150、余长富:河南南召人,1945年8月生,现任武汉铁路分局局长,高级工程师。
151、张百良:河南汤阴人,1941年1月生,现任十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河南农业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博士生导师,教授。
152、张丁华:河南陕县人,1933年6月生,现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
第一书记。
153、张海:河南偃师人,1941年9月生,现任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河南省文联主席、党组副书记,省书法家协会主席。
154、张海钦:河南登封人,1949年2月生,现任河南省水利厅厅长,党组书记。
155、张津梁:河南洛阳人,1953年10月生,现任甘肃省天水市委书记。
156、张军:河南洛阳人,1960年8月生,现任甘肃省天水军分区政委。
157、张敏:河南汝南人,女,1965年7月生,现任河南省汝南县板店乡科技副乡长。
158、张清海:河南虞城人,1955年10月生,现任河南省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159、张荣锁:河南辉县人,1956年2月生,现任河南省辉县市上八里镇回龙村党支部书记。
160、张世显:河南南召人,1946年12月生,现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政治部副主任,少将军衔。
161、张廷皓:河南荥阳人,1948年9月生,现任陕西省文物局局长。
162、张晓阳:河南镇平人,1950年1月生,现任河南天冠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董事长。
163、张振河:河南新乡人,1945年11月生,现任河南省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164、赵爱明:河南南阳人,女,1961年10月生,现任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市长。
165、赵江涛:河南汝州人,1946年1月生,现任河南省财政厅厅长、党组书记,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
166、赵留安:河南尉氏人,1948年3月生,现任新疆航空公司总经理。
167、赵明恩:河南巩义人,1940年7月生,现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巩义市委副书记、竹林镇党委书记、竹林集团董事长。
168、赵启三:河南沈丘人,1948年9月生,现任河南金丝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169、郑茂杰:河南开封人,1963年10月生,现任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工程师。
170、郑顺民:河南荥阳人,1949年8月生,武警部队交通指挥部政治委员,少将军衔。
171、郑有全:河南许昌人,1954年12月生,现任河南省许昌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72、周皓韵:河南开封人,女,1944年8月生,现为河南省环境保护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173、周惠芝:河南新郑人,女,1970年1月生,现任陕西省西北国棉一厂细纱车间赵梦桃小组组长。
174、周卫健:河南南乐人,女,1953年3月生,现任九三学社陕西省副主委,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黄土与第四纪地质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博士生导师,科技部大型科学实验“中国大陆干旱区和季风区环境科学钻探”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学术带头人。
175、周文昌:河南荥阳人,1945年6月生,现任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176、朱凤云:河南汝南人,1951年2月生,现任广东省武警总队政治委员,少将军衔。
177、朱治国:河南淮阳人,1953年12月生,现任河南省淮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河南斐蒙达集团董事长。
178、竹学军:河南固始人,1964年10月生,现任河南省固始县三高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179、左新亚:河南扶沟人,1953年11月生,现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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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祝
性别:男
民族:汉族
籍贯:江西萍乡
出生年月:1953年01月
党派:中共
学历:大学普通班
所属代表团:宜春市
职称:教授级高工
职位:宜春市公路管理局局长
毛庆生
性别:男
民族:汉族
籍贯:江西宜丰
出生年月:1948年10月
党派:民盟
学历:大专
所属代表团:宜春市
职称:三级律师
职位:宜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盟宜春市委会主委
邓运明
性别:男
民族:汉族
籍贯:江西樟树
出生年月:1953年12月
党派:农工党
学历:大学本科
所属代表团:宜春市
职称:教授、主任中医师
职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委员,江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副院长、农工党省委会副主委
邓辉
性别:男
民族:汉族
籍贯:江西奉新
出生年月:1971年03月
党派:民进
学历:博士研究生
所属代表团:宜春市
职称:教授
职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
杨晓宁
性别:男
民族:汉族
籍贯:江西樟树
出生年月:1949年01月
党派:中共
学历:大学本科
所属代表团:宜春市
职位:宜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肖光明
性别:男
民族:汉族
籍贯:江西吉水
出生年月:1952年03月
党派:中共
学历:大学本科
所属代表团:宜春市
职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宋伟峰
性别:男
民族:汉族
籍贯:江西宜春
出生年月:1957年10月
党派:群众
学历:大专
所属代表团:宜春市
职称:高级经济师
职位:宜春市工商联会长、青龙集团董事长
陈达恒
性别:男
民族:汉族
籍贯:江西万载
出生年月:1951年06月
党派:中共
学历:研究生
所属代表团:宜春市
职位:省委常委、副省长
陈洪萍
性别:女
民族:汉族
籍贯:江西南昌
出生年月:1962年10月
党派:民进
学历:研究生
所属代表团:宜春市
职称:教授
职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农委委员,江西科技师范学院财务处处长
罗筱玉
性别:女
民族:汉族
籍贯:江西南昌
出生年月:1950年01月
党派:中共
学历:大专
所属代表团:宜春市
职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投资集团党委书记
2012年8月2日
栖山镇胡楼村人大代表之家覆盖10个行政村,现有市级人大代表1名,县级人大代表2名,镇级人大代表25名,辖区内共有选民15000名,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一个载体,两项制度”的创建部署,按照硬件标准化,软件规范化的要求,今年以来,我镇再次投入资金20余万元对胡楼村人大代表之家进行了全方位提档升级,着力构建徐州一流的专用型“人大代表之家”活动场所。
一、党委重视,把“家”筹好
栖山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并精心筹划“人大代表之家”建设,不断探索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新思路,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不断促进代表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把“人大代表之家”建设成提高代表能力素质的基地;促进代表议政督政的舞台;党委、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和时间节点的具体要求,栖山镇党委把“代表之家”的建立、运行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好、抓实、抓出成效,研究制定了一整套“人大代表之家”建设实施方案,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统筹谋划,并把“人大代表之家”的开工、建设和验收作为7月份工作的重中之重。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为组长,镇人大主席为副组长的专门领导小组,抽调人大办、党政办、组织办相关人员根据工作安排和建设进度的要求,常驻建设现场。镇党委书记每日必到建设现场一线实地办公督查一次,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时效性。
二、加大投入,把“家”建好。
按照硬件标准化的要求,着力打造徐州一流的“人大代表之家”。重新选定了使用面积为150平方米的场所作为新址“人大代表之家”。对新的场所由内至外进行了全新的内外墙粉刷和高标准装修;重新购置了高规格、高标准、多功能的会议桌椅,可容纳80余人会议使用;重新安装了2台新的格力柜机空调、投影仪、电脑、电话数码摄像机、高标准音响、高标准多功能透气式窗帘;制作并悬挂了高标准国徽及墙壁凸透式宣传标语字体,并将8项制度及代表结构网络图全部制作成高标准板块上墙。同时我们又新建了800余平方米的人大代表户外健身广场,并对人大代表阅览室进行了高规格升级。高规格重新配备了阅读桌椅,并新安装了阅读用空调一台。新购置图书5000余册。
三、发挥作用,把“家”用好。
“人大代表之家”是宣传人大制度和服务大局的重要阵地,是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的有益探索,是保证代表履职的有力措施,我们本着“务实求真、开拓创新、丰富实践”的思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各项体制功能,全面提升基层人大整体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确保“代表之家”活动取得实效,在全县乃至全市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一是积极组织代表进行集中学习,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和履职能力;二是组织代表接待选民,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进一步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诉求;三是有计划地组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并广泛听取辖区选民的意见和对政府、人大各项工作的要求;四是积极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评议
活动,并通过视察、评议等活动对政府各项工作提出阶段性意见和要求,在监督政府工作的同时给予政府最大的工作支持;五是定期组织代表进“家”座谈,在代表们横向沟通的基础上增强友谊,进一步强化代表之间的协调,通过代表间交换意见,促进代表们更好地为加快栖山发展,造福栖山群众服务。
四、创新机制,把“家”管好。
“人大代表之家”作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新生事物,建设时间不长,仍有尚待完善之处,体制和形式的约束也在一定层面上影响了代表作用的充分发挥。下一步,我们要创新机制,把“家”管好,努力让人大代表以“代表之家”为载体,在议政督政中发挥光辉使命作用;以“代表之家”为纽带,在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代表之家”为窗口,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一是创新思想认识机制,让人大工作者以“代表之家”为平台,感到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二是创新工作开展机制,把每一次的活动开展都记录在案,留下更多的文字记录和影像资料,丰富工作台账。三是创新载体服务机制,以“家”为载体,为代表参加各项活动提供优质服务和必要条件。四是创新履职责任机制,把“代表之家”作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沟通的桥梁,摆正“代表”与“群众”,“代表”与“领导”的身份位置。
虽然目前我们在创建“人大代表之家”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效,但仍存在着不足和缺陷。下一步,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在沛县人大常委会的坚强领导下,在栖山镇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不
断提升“代表之家”发挥作用的空间;不断发掘“代表之家”潜在的职能;不断拓展“代表之家”的制度平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以“代表之家”为阵地;以思想统一为先导;以制度创新为引领;以活动开展为抓手;号召鼓舞人大代表在栖山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线大潮中去建功立业,并为加快栖山发展,造福栖山百姓做出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应当付出的积极贡献和努力。
林东品,现任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上海市律师协会监事、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人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林律师在近20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在政府工作、社会工作、律师执业工作、参与立法工作及教学科研与写作工作中,均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其事迹受到了多家全国知名媒体相继报道和社会舆论的广泛认可。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它不仅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政策等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权,还对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具有监督权。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人民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人大代表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其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行使权力,必须能够切符合现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意愿,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人大代表是否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是否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是否具有代表民意的责任感,都决定着其履行职责的质量。林东品从事律师和教学工作20余年,长期参与政府工作,担任多重社会职务,符合上述条件,具备担任人大代表的基本素质。
一、政府工作——积极参与化解社会矛盾、推动政府依法行政
在协助政府工作方面,林律师担任普陀区政府法律顾问职务,在工作中努力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并在信访工作中积极参与化解社会矛盾,收到了有关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首先,林东品律师担任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积极为政府依法行政建言献策。在林律师担任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期间,区政府、区人大等领导多次到林律师所在的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调研。林律师提出了多条建议:例如,普陀区是中心城区中涉及动拆迁问题最为突出的地区之一,在这一方面,林律师始终向政府提议,在处理动拆迁问题时,政府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针对普陀区一直居高不下的信访率,林律师建议信访部门应当总结所有案件的共性,对经常涉访的问题集中研究,找出症结。林律师提出的包括以上两条的许多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参考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其次,林律师作为区政府法律顾问长期参与领导参与信访接待。每一次接待,林律师都会认真进行准备,倾听信访人的陈述,并给予专业法律意见。在普陀区近期发生的重大上访案件——长征镇曹新村因撤村撤队引发的上访案件中,林律师一方面积极为村民解答法律问题,一方面及时与有关领导沟通并给予法律意见。再如,在解决有普陀区领导包干的长寿街道澳门路动迁老上访户问题的过程中,林律师的积极参与调解,与上访户进行直接对话,参与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2011,区政府全面推动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林东品参与的6起案件,均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再次,林律师长期被聘任为上海市人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任职以来,林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先后参与了十余次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包括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计算机网络设备的采购评审、华东、华山等医院医疗设备的采购评审,闵行区政府法律服务购买的评审等。在工作过程中,林律师坚持公正立场,恪守法律原则,为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做出了较大贡献。
最后,林律师还帮助区政府处理许多涉及到政府或政府部门的重大案件。例如,在普陀区铜川路水产市场与沪西水产市场(由河南私营企业控制)的系列租赁纠纷案件中,林律师作为上海真如实业有限公司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的诉讼代理人,十年来连续跟踪并参与本案的诉讼、执行,使得本市长征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遭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近期开展的五星村三个生产队的撤队改制工作奠定了基础,受到了区领导的肯定。
由于林律师长期对政府工作的支持与关心,在2010年,由林律师担任党支部书记的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被区司法局党委授予“先进党支部”称号。林律师个人也分别于2002年被中共上海市司法局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委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2006年被中共上海市司法局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委授予“新时期‘红烛’精神先进个人称号;2008年、2010年荣获“先进个人”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二、社会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林律师长期热衷于各种社会公益性工作。在其担任领导职务或法律顾问的社会组织中,林律师始终积极组织、参加该组织的社会活动,用自己的一言一行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首先,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监事、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林律师为上海市律师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律协工作期间,林律师对诸如“醉驾问题”、“医疗欺诈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两高证据规则问题”等组织专门研讨会,在会上,林律师积极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在会后亲自起草整理会议纪要。同时,林东品认为律师整体水平的提高,有赖于执业者的知识水平和执业技巧的提高。因此,林东品坚持利用刑委会的平台组织学术讲座和律师执业培训,此举受到了许多律师的好评。
其次,林律师还积极参与上海市检察系统、法院系统的会议,为我市司法工作的规范、进步做出了应有的贡献。(1)林律师连续数年参加上海市高院与上海市律师协会举办的座谈会。每次参会,林律师都踊跃发言,大胆献策,其指出的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司法工作提出的许多建议,受到有关领导的一致好评。(2)在前不久举行的“上海市检察系统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座谈会”上,林律师向陈旭检察长建议:对公诉人水平的考察,不能仅仅依据其庭上表现,而应当更多的考虑其是否能够发现案件问题,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把关的能力。林律师指出,一些公诉人将辩论赛的技巧运用于法庭,从而争取好的庭审效果,其实是应当避免的。(3)林律师还作为评委参加了中央政法委组织的全国“百万案件大评查”活动,在评查过程中,林律师运用自己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实务技巧对受评案件进行评判,其优秀的职业素养收到了参与评查的领导的高度赞扬。
再次,林律师还担任许多社会组织的领导职务或法律顾问职务。林律师担任的社会职务有:普陀区工商联合会法律顾问、普陀区新阶层人士联谊会法律顾问、《上海法制报》“大顾问团”顾问等。林律师所做的“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的主题讲座,受到企业家的推崇。
最后,林律师领导博和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居委会及多家商会开展结对工作。在该项工作中,林律师领导的律师团队为上述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解决纠纷。林律师领导的博和所律师在工作中认真细致的办事态度和深厚扎实的实务功底给上述单位留下了深刻印象。
三、律师工作——刑辩领域备受好评,律所工作蒸蒸日上
林律师在近20年的执业生涯中,无论在法学理论功底、实务操作技巧还是
办案工作态度上,始终受到业内同行和司法界有关领导的好评。2008年9月林律师牵头成立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两年时间里,博和所的日益发展壮大,现在已经成为普陀区名列前茅的律所,受到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
首先,林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成绩已经得到包括律师同仁和司法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的认可。林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绩。2004年,上海市律师协会授予林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0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刑辩大律师”一书,将林律师收录其中,并做了专门报道。在报道中,该书将林律师描述为“律师本质儒生像”。
在林律师的执业过程中,办理刑事案件数百起,其中不乏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仅仅在近三年中,就有多起案件受到上海乃至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这些案件包括:“力拓系列案”首钢首席谈判代表谭某泄露商业秘密案、原青浦区白鹤镇镇长孙某受贿案、原崇明县规划局测量队队长肖某贪污案、原上海南浦典当行总经理黄某非法集资案、徐某等人金融票据、金融凭证诈骗案、康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刘某等人贩卖毒品案、某公司走私案等。
在办理“力拓系列案”谭某侵犯商业秘密案的过程中,由于该案的高度敏感性,林律师做到了一方面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方面的保密规定,另一方面认真履行律师职责,其在法庭上发表了近二万字的辩护意见,极大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告人得到了较为公正的处罚。在“力拓系列案”的六名被告人中,谭某的处罚是最轻的一个。
在办理肖某贪污案的一审和二审过程中,林律师通过反复认真的阅卷和数十次会见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和指控证据均存在重大问题,庭审中林律师发表了近两万字的辩护意见,通过认真负责的辩护,为被告人争取了从轻处罚,纠正了起诉书的部分错误指控。庭审结束后,该案的主审法官对林律师表示:“谢谢你认真、踏实的辩护工作。”
在办理孙某受贿案过程中,林律师仔细研究了孙某的20余份笔录和行贿人、证人的询问笔录以及大量书证,为上诉人做了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长达一万五千余字。该案的主审法官对林律师的评价是:“非常认真、非常专业”。
林律师也深知,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除做好辩护工作、为当事人争取公
正的处理之外,还应当帮其解决犯罪所带来的损害后果,促进社会的和谐。在办理黄某非法集资案件中,由于几百名受害人为社会弱势群体,因自己养家糊口甚至为老人养老送终的血汗钱被骗,导致屡屡上访等社会不稳定因素。林律师得知这些情况后,一方面坚持辩护人的立场,为黄某争取公正的处理,另一方面积极做好黄某的思想工作,晓之大义,使黄某主动提供线索供司法机关追缴赃款,为被害人挽回损失数千万元。
其次,林律师于2008年9月组织成立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职务。成立两年来,博和所在业务量、律师人数、律师素质、办公条件、社会影响等各方面都取得了突飞猛进,现已成为普陀区屈指可数的领先律所。在律师人数上,博和所从开始的6名律师增加到现在的30名律师,其中具有法学硕士及以上学历者占80%以上,全国知名法学院教授、副教授占50%以上,律师专业领域覆盖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法律顾问及项目代理、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法律、知识产权纠纷、非诉讼法律业务等整个业务领域。就刑事辩护领域而言,林律师所在的博和所已经是上海首屈一指的刑辨强所,博和所有三名律师获得“上海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这在上海所有律所中绝无仅有,除林律师外,另外两位优秀刑辨律师分别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薛进展律师和华东政法大学资深教授、全国著名刑法专家、上海律师元老叶松亭律师。此外,博和所刑辨团队还有著名刑法学家、博士生导师杨兴培教授、孙剑明教授、王恩海教授等刑法领域的知名学者和律师。在林律师的领导下,博和所在短短两年时间里所取得的重大业绩,受到司法局及区领导的高度赞扬。
四、立法工作——参与多部法律立法,促进我国法制体系完善
几年来,林律师先后参与了《监狱法》、《律师法》、《国家赔偿法》、《刑事诉讼法》、《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等十多部法律的修改或立法研讨。2010年9月18日,林律师受律协委派,参加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意见的研讨会,在会上,林律师对草案提出15点修改意见,并提交了长达一万五千字的修改意见文字稿。林律师的长篇修改意见稿被有关领导索要,以备进一步研究。
近期热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而全国人大对全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又是广大律师建言献策,为法治建设贡
献力量的大好时机。为此,林东品一方面利用多种媒体,面向律师同行征集意见,另一方面组织律协刑委会委员与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始起草《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关于的意见》,并召开专门研讨会对意见进行讨论。经过反复修改,律协刑委会的“意见”已经提交全国人大。林东品组织的这次活动,受到了包括人民日报、解放日报、新华社上海分社、东方电视台、上海电视台等多家媒体的关注与报道。
五、教学、科研、写作——参与法律教学、沉心理论研究、长期撰写时评 林律师在律师同行中素以理论功底深厚著称,这主要得益于林律师长期以来从事法学教学、科研工作并积极关注时事,长期在全国各大媒体上发表时评。
首先,林律师自1985年留校任教于全国一流法学高校——华东政法大学以来,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的从教经历。林律师曾担任华东政法大学教师、教研室主任等职,从教期间所开设的课程包括犯罪学、刑事证据学、刑事司法学等课程。林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后,被聘为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仍为学生开设讲座和相关课程。2010年9月开始,林律师为华政研究生开设“刑事辩护技巧实务”课程。林律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生动幽默的教学方式深受广大学生好评。近期,林律师所在是博和所还与华东政法大学签订了教学实践基地的协议。
其次,林律师在纷繁的律师及社会工作之余,依然沉心于法学理论研究,至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出版著作多部。林律师撰写的论文《犯罪成因过程论》成为当今犯罪原因研究的一个独立理论流派;其在90年代初发表的《论劳动教养》是国内首次在公开法学刊物上提出劳动教养应当废除,相关处罚应纳入刑法体系。这一观点在当时的学术界掀起一场巨大的波澜。此外林律师还出版学术专著《犯罪改造学》和《刑事司法学》、《刑事证据学》教学大纲等。
针对上海世博年,林律师所在的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市犯罪学会、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普陀区司法局共同举办了“平安世博,预防犯罪——涉黑犯罪问题理论研讨会”。在会议筹办过程中,林律师做了精心的准备,会议邀请了市政法委、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的有关领导,相关法学专家、知名律师同仁等80余人参加。林律师在会上做《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专题发言。
最后,林律师长期关注时事,在《民主与法制》、《上海法治报》、《检察风
云》、《新民晚报》等十余家全国知名媒体上发表时评。多年来,林律师发表评论文章数十篇,其中不乏有影响的作品。其撰写的《刘涌案折射出法学家的悲哀》、《问题富豪的崛起给社会带来了什么》、《郎顾之争带来的警示——谁在享受最后的盛宴》、《毒树毒果一个都不能要——刑讯逼供的法制拷问》、《侦查诱惑是个馊主意》、《刑事和解的价值与局限》、《法权之辨:陈九霖浮出的合法性考察》、《挖地建房的法理与情理》、《辩护人,你在为谁说话》等文章。
六、媒体关注——多家媒体专题报道、专业水平与工作态度得到社会认可 林律师的办案事迹曾被多家新闻媒体广泛报道,《新民晚报》在法治版头条以《庭上滔滔雄辨,庭下晓以大义》为题,《上海法治报》在“今日明星”栏目以《林东品:用思辨为他人洗冤》为题,《劳动报》以《手有书卷气,心有浩然气》为题,《法苑》以《为国企保驾护航》为题,对其事迹进行了报道和采访。
不仅如此,林律师作为法学教授和资深律师,经常就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接受各大媒体的采访。例如,林律师曾受“东方网”之邀为与网友在线交流,为网友解答有关信用卡犯罪的问题;在东广“东方大律师”节目中,就山西黑砖窑虐待奴役童工行为进行法律评判;就醉驾问题、医疗欺诈问题、方舟子被袭问题接受文汇报、东方早报、上海法治报等媒体的采访。此外,林律师作为法学教授和资深律师,经常就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接受各大媒体的采访,为媒体和广大公众答疑解惑。
附录:林东品近年获得主要荣誉
1. 2002年6月荣获上海市司法局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委2001~2002年度“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2. 2004年被上海市律师协会评为“上海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3. 2006年10月被中共上海市司法局直属律师事务所委员会评为新时期“红烛”精神“先进个人”;
4. 2008年被中共上海市司法局直属律师事务所委员会评为2007年度“先进个人”;
5. 2010年被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
6. 2010年被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评为“先进工作者”;
7. 2010年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被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评为“先进党支部”;
8. 2010年博和律师事务所朱宇辉被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9. 2010年博和律师事务所朱宇辉被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评为“迎世博服务能手”;
10. 2010年博和律师事务所潘国华被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评为“‘世博先锋行动’优秀共产党员”;
辖6个选区2.7万人,1.3万选民。“人大代表之家”有市、县、乡三级人大代表100名,其中市代表20名,县代表36名,乡代表44名。
一是高标准创建“人大代表之家”。在县人大的精心指导下,乡党委、政府对创建“人大代表之家”高度重视,建设了200㎡四间“人大代表之家”,确定了由乡人大主席为负责人,负责组织“家”的活动,明确了专职干事为联络员,具体办理“家”的日常工作。安装了“人大代表之家”标识牌,配备了电脑、办公桌椅、照相机、饮水机、档案柜、投影仪和各项办公用品等设备。
二是完善“人大代表之家”制度。建立了代表负责人、代表联络员、代表活动日、代表视察、代表学习、代表述职、联系选民、接待选民、建议办理、代表考评等八项制度,明确负责人、联络员、代表职责。
三是规范“人大代表之家”台帐。制订了学习计划和学习资料;完善了“五簿一册”台帐,“五簿”即代表小组会议登记簿、代表小组活动登记簿、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登记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登记簿、走访群众登记簿,“一册”即人大代表履职手册。
下一步,我们不断丰富代表之家的内容,着力强化代表
之家的服务功能,认真开展好各种活动;同时通过“代表之家”这一平台,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学习先进经验和代表先进事迹等活动,进一步提高代表思想素质和履职能力,充分发挥代表闭会期间的作用。要强化代表素质的提高,使之在理解政策、依法办事、走访群众、接待群众等方面更加规范,真正达到让代表学习在“家”中、办公在“家”中、知情在“家”中、议政在“家”中、服务在“家”中的目标。
一、乡情简介
纳直乡是一个革命老区,地处天峨县西南部。其东北、正北、正南面分别与县内八腊、向阳、更新等三个乡镇接壤,东南面与凤山县的乔音两乡交界,西北面与乐业县逻西乡相连。乡政府驻地距离县城59公里。全乡行政区域面积197.9平方公里,辖纳直、当里、下景、百河、那里等5个村71个村民小组132个自然屯,截止2011年6月,全乡共1621户7236人,居住壮、汉、布依等民族,到2010年全乡农业生产总值达2962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217元。目前,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干部、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全乡社会经济稳步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民安居乐业。
二、人大代表构成情况
纳直乡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44名,由全乡20个选区依法选举产生,其中,妇女代表11名,占代表总数的25%;男代表33名,占代表总数的75%;中共党员代表24名,占代表总数的55%;非党员代表20名,占代表总数的45%;44名代表均为壮族代表,少数民族占代表总数的100%。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代表11名,占代表总数的27%;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代表14名,占代表总数的32%;初中文化程度代表19名,占代表总数的43%。35岁以下代表16名,占代表总数的36%;36-45岁代表18名,占代表总数的41%;46岁以上代表10名,占代表总数的23%。按有关规定,代表结构合理,代表活动开展正常。
三、人大代表学习履职联系选民情况
(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任职以来,我乡人大代表认真学习《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通过学习,使代表们明确了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认清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了解了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行使代表职权,增强了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努力做到学法、懂法、守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正确表达人民群众的意志,很好地履行人大代表这一职责。
(二)依法开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于2011年8月16日—17日在纳直召开了纳直乡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本着对国家、对选民负责的主人翁精神,认真开好大会。会上,代表们畅所欲言,提出了合理的建议意见,提出涉及农业、交通、水、电、路、干部工作作风问题等建议意见共22件。
(二)广泛联系选民,心系群众、贴近群众,全面掌握民情民意,主动听取并征求大家的意见和反映,获取第一手资料,当好宣传员,向人民群众宣传了政府的大政方针,使政府的正确决策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又主动听取并征求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获取了第一手资料,为切实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情况
于2011年8月16日, 组织全体人大代表视察了纳直乡当里村“竹下养鸡场”及纳直乡敬老院。在视察过程中,代表们提出了自己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分别组织了部分县、乡人大代表到更新乡视察了烤烟种植基地和岜暮乡的侨牧峰养殖场、森里养兔场和纳郎屯的新农村建设示范点,不断开阔了我乡人大
代表的视野,增强了代表的履职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六条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七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八条 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第九条 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第十一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主席团提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意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第十三条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十七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第十八条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
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第二十四条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第二十五条 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三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一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第三十四条 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五条 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十一条 为了便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
第四十二条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第四十四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第四十六条 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第四十七条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八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四十九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姓 名 樊丽明 性别 女 工作单位及职务 山东大学副校长 教授
出生年月
1958.10
文化程度 博士 民族 汉 党派 中共
简历及主要表现: 1978.02
-1982.02 山东大学经济学系学习
1982.02-1984.12 中南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硕士研究生
1984.12-1986.09 中南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师
1986.09- 1994.04 山东大学经济学系教师 副主任
1994.04-2000.03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兼财税系副主任
2000.03-2003.09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2003.09至今 山东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樊丽明同志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具有较高的政治理 论素养。她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和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她视野开阔,思想敏锐,具有开拓精神和创新意 识,在各个工作岗位上都能够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了丰富的 工作经验。担任经济学院院长期间,注重人才培养,积极提供条件,为有 发展潜力的教师提供深造、培训的机会,为学院的教学、科研提供一个宽 松的环境,使经济学院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担任副校长以来, 她坚持“边学习、边研究、边推进工作”,抓住专业建设这一龙头,从招 生、培养、管理、评估等过程入手,巩固完善改革,坚持教育创新,采取 具体措施,提高教育质量。2005年我校以优异的成绩通过了教育部本科教 学水平评估。在分管的财务、校董会、高等教育研究等工作中也都确立了 明确的思路,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该同志在财政税收理论与政策的研究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近年
来,出版了多部学术专著,发表数十篇专业论文,许多科研成果在学术界 产生了重要影响。承担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多项,科研成果曾获财政部 优秀研究成果二等奖,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成果一等奖,山东省优秀社科成 果一、二等奖等。现兼任中国财政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税务学会理事、教 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建设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经济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等职。 注:此表发致选民小组
姓 名 马 新 性别 女 工作单位及职务 山东大学出版社总编辑
教授
出生年月 1959.3 文化程度 博士 民族 汉 党派 无
简历及主要表现: 1978年考入山东大学历史系;1982年本科毕业后考入东北师范大学历史系,为中国古代史硕士生毕业,获硕士学位;1985年回山东大学历史系执教,并读在职博士研究生,获博士学位。现为山东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出版社总编辑,兼任中国秦汉史 研究会理事、中国农业史研究会理事、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会理事、山东
民俗学会副会长。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邓小平思想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学习中央有关新闻出版的各项政策、规定,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思想与理论水平都有了较 大提高。
在工作中,能够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编辑工作。优化选题结构,对图书
出版品种进行了较大调整,使出版社学术性与人文性的特色得以较大的体 现,为全社又快又好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严把质量关和效益关,为 全社经营的良好运行提供了保障。
学术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中国古代社会史、古代政治史和传统文化方
面,在中国古代乡村社会史方面着力最勤。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研究汉 代乡村社会,历时二十年,初步完成了对汉代乡村社会史的构建,被誉为 该领域的重要拓荒者。在此基础上,近年来又扩展到中国古代乡村社会, 力图构建关于乡村社会体系的三维框架。发表《两汉乡村社会阶层新论》 等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两汉乡村社会史》、《中国远古社会史论》等 专著,完成了国家“九五”社科规划项目《汉唐乡村商品经济研究》等。 目前还承担教育部“十五”社科规划项目《中国古代乡村宗族研究》,国 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古代村落形态研究》等。上述研究在学术界产生了 较大影响:先后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中国历史学
年鉴》、《中国史研究动态》、《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人大复印资料》
等转载评介30次以上。曾获得山东省社会优秀成果一等奖4项,二等奖1 项,三等奖3项;全国高校优秀人文社科成果三等奖2项。被评为“山东 大学人文社科杰出学者”。 注:此表发致选民小组
姓 名 马广海 性别 男 工作单位及职务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
院副院长 教授
出生年月 1959.2 文化程度 大学 民族 汉 党派 民进
简历及主要表现: 1983
年毕业于山东大学哲学系
毕业后留校任教至今
自1995年10月起任社会学系副主任、社会发展与信息传播
学院副院长,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院长,社会学系主任。现任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院长,社会学专业硕士生导师,教授。并 担任教育部社会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学学会常 务理事,中国社会心理学学会理事,山东省社会学学会常务副会 长,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等职。发表社会学、社会心 理学学术论文近50篇,出版文化人类学、应用社会心理学等著 作10余部。先后承担国家社科规划项目、教育部教改项目、山 东省社科规划项目、中国社科院委托研究项目等科研项目10余 项。并获山东省社联、教育厅等多项奖励。历任历城区第十四届、 十五届人大代表。
注:此表发致选民小组
姓 名 张维娜 性别 女 工作单位及职务 山东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办 公室主任 副研究员
出生年月 1954.5 文化程度 大学 民族 汉 党派 致公
简历及主要表现: 19
78.8-1982.7 山东大学外文系日语专业学生
1982.8-1987.6 山东医药研究所助理工程师
1987.6-1989.10 山东医科大学图书馆馆员
1989.10-2000.8 山东医科大学外事处外事管理人员
2000.8-至今 山东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主任、副研究员 自 1989年-2004年6月,一直在学校外事部门工作。自1989
年起,一直在学校外事部门从事对亚洲项目的合作与交流工作。 作为亚洲项目官员,主要工作有:学校对亚洲各友好学校的
交流事务;对国际合作项目进行协调、管理;来访团体和派出团 体的资料准备、日程联络、活动的协调组织和双向翻译;处理校、 处领导的对外交流事务,代校、处领导起草涉外文稿和外事信函; 处理回复国外信件、传真及文本;起草学术交流协议书;亚洲片 交换学生、教师及各类基金人员的派出和接收工作。
2004年7月,调至国际教育学院,任办公室主任、院长助理, 学院工会主席。除了学院的各项行政工作外,还负责学院的国际 交流事务、长短期留学生项目负责人,以及工会妇委会工作等。 2005、06年度考核均为优秀。06年被评为山东大学三八红 旗手。
注:此表发致选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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