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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

历年中考满分作文 时间:201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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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值税抵扣]增值税抵扣的会计分录如何做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抵扣怎么写会计分录?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增值税抵扣的会计分录做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增值税抵扣的会计分录做法1
  1、收到进项: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2、开出增值税发票: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销项 - 进项 = 本月应该交税金
  (销项和进项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一个账户上,余额可能是正数或负数。月末都要将余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科目余额应该是0)
  3、如果,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是正数(余额在贷方)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如果,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是负数做相反分录
  如果月末《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余额在借方说明该余额要下月留抵;
  如果月末《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余额在贷方说明该余额就是本月要交税的数额;
  5、交税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抵扣的会计分录做法2
  购办公用品抵扣增值税的整个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等
  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在符合税收法规规定情况下,也应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按照运输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借: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动产)涉及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也不用转出了,领用自产产品也无需确认销项税额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增值税不允许抵扣的情形:
  企业购入不动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动产,不满足增值税抵扣条件,则要将增值税计入到固定资产成本中,不单独确认,分录为
  借: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
  涉及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领用自产产品需确认销项税额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
  注: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
  2.印花税(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也计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企业购买股权投资交纳的印花税,应计入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他情况: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3.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4.契税、车辆购置税: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5.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6.耕地占用税:
  借:在建工程或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抵扣的会计处理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以下简称库存商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这是因为试点纳税人在执行核定扣除前,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额已经在销项税额中得到抵扣或者作为进项税额留抵等待抵扣,所以新的核定办法实施后,必须将其转出,否则会造成进项税额重复抵扣。
  例如,某农产品试点企业2012年6月购进农产品10000吨,采购成本36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468万元。假设该农产品当月全部销售完毕,就没有库存。如果当月只销售农产品5000吨,至新的核定办法实施时,还库存农产品5000吨,由于试点期间实行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如果不将已经计算过进项税额的试点期初库存农产品所含进项税额转出,就会造成进项税重复抵扣。那么,试点纳税人在执行财税〔2012〕38号文件过程中,如何计算期初库存商品的进项税额?是否将期初进项税额留抵全部转出?还是将期初库存商品账面成本乘以扣除税率计算转出?现结合案例作如下分析。
  案例
  某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从事食用油加工业务,主产品为食用植物油,副产品为饼粕(用于制造生化药品的药用原料),均为增值税应税产品。
  2012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原料月初库存为零,本月购入原料10000吨。其中,购自贸易企业8000吨,采购成本56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728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运费40万元;购自小规模纳税人2000吨,采购成本1580万元,取得普通发票。本月加工耗用原料8000吨,月末库存原料2000吨。
  2.燃料、动力等机物料月初库存为零。本月购入燃料、动力等机物料成本3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51万元。本月耗用燃料、动力等机物料成本220万元,月末库存燃料、动力等机物料材料80万元。
  3.食用油和饼粕月初库存为2500吨,商品成本1960万元。本月产出食用油、饼粕7680吨,生产成本5969.44万元。其中,除耗用主原料及燃料、动力等机物料外,还发生直接人工40万元,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00万元。本月销售食用油、饼粕6000吨,月末库存食用油、饼粕4180吨。
  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2012年6月
  1.购自贸易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油料及运费
  借:原材料——主原料(8000吨) 5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28
  贷:银行存款 6328
  借:原材料——主原料(运费) 37.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0
  贷:银行存款 40
  借:原材料——主原料(2000吨) 1374.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5.40
  贷:银行存款 1580。
  2.购入燃料、动力等机物料
  借: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机物料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贷:银行存款 351。
  3.生产加工食用油、饼粕
  产品成本=[(5600+1374.60+37.20)÷10000×8000]+220+40+100=5969.44(万元)。
  借:库存商品——产成品(食用油、饼粕7680吨) 5969.44
  贷:生产成本——主原料(8000吨) 5609.44
  ——燃料、动力等机物料 220
  ——直接人工 40
  制造费用(折旧费) 100。
  2012年7月
  1.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根据规定,该企业2012年6月支付的运费40万元,应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不在试点期初库存原料进项税额的转出范围,在计算试点期初库存原料所含进项税额时,应根据其占农产品原料成本的比例予以剔除。
  运费占原料整体成本的比例=37.20÷(5600+1374.60+37.20)×100%=0.53%。
  同样,原料平均增值税扣除率的计算亦不包括运费进项税额在内。
  平均增值税扣除率=[(5600×13%)+1374.6÷(1-13%)×13%]÷(5600+1374.6)×100%=13.38%。
  试点期初库存原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600+1374.60+37.20)÷10000×2000] ×(1-0.53%)×13.38%=186.64(万元)。
  借:原材料——主原料 186.6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86.64。
  2.根据规定,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不属于试点进项税额的核定范围,试点期初库存的燃料、动力等机物料所含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
  3.试点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中除农产品耗用外,还有非农产品耗用,如燃料、动力等机物料及固定资产折旧的耗用,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的规定,这类耗用也不属于试点进项税额的核定范围,计算试点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按合理的方法,将此类进项税额予以剔除。
  假设2012年6月初库存商品产成品的农产品耗用率为94.03%,平均农产品增值税扣除税率为13.67%;本月生产成本的农产品耗用率= [5609.44×(1-0.53%)÷5969.44]×100%=93.47%,本月平均农产品增值税扣除税率为13.38%。则:
  试点期初库存商品产成品成本=[(1960+5969.44)÷(2500+7680)] ×(2500+7680-6000)=3255.90(万元)。
  试点期初库存商品产成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960×94.03%×13.67%)+(5969.44×93.47%×13.38%)] ÷(1960+5969.44)×3255.90=409.99(万元)
  借:原材料——主原料 409.9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9.99。
  注意事项
  根据上述案例的分析,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在计算试点期初库存商品所含进项税额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试点期初库存商品所含进项税额的计算,不是简单地将留抵进项税额余额转出而已。因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是不分抵扣项目综合计算的,试点纳税人的留抵进项税额余额中,除含有农产品进项税额外,还含有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除农产品以外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所以,留抵进项税额中,所含的非农产品进项税额不应作转出处理。另外,进项税额的抵扣额度及抵扣进度与试点期初库存商品的成本没有直接关系,只与依据商品销售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紧密相关,销项税额高,进项税抵扣就多,销项税额低,进项税抵扣就少。因此,留抵进项税额与试点期初库存商品的进项税额是不匹配的,不是试点期初库存商品所含进项税额的全部。
  第二,应注重区别“农产品耗用”与“非农产品耗用”,财税〔2012〕38号文件主要针对农产品的耗用进行进项税额核定试点,非农产品耗用不在试点范围。比如,原料中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半成品、产成品中的燃料、动力等机物料及固定资产折旧的耗用,直接人工等非物料消耗,这些耗用都属非农产品耗用,在计算试点期初库存商品所含进项税额时,应按合理的方法在商品成本中予以剔除,不能直接将试点期初库存商品账面成本乘以相关扣除税率来计算库存商品所含的进项税额。
  第三,进项税额的取得是多样的,有的来源于一般纳税人,有的来源于小规模纳税人或农业生产者,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不论用哪种单一的方法计算试点期初库存商品的进项税额,都是不准确的,应该按合理的方法计算出平均扣除税率,相对来说最准确。

(2) [增值税抵扣]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企业因进口商品而缴纳的进口关税及增值税,要如何做会计分录?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的会计分录做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的会计分录做法
  一、海关进口增值税和关税,进口关税计入采购货物成本,增值税计入进项税额 ,做账如下:
  借:库存商品(采购价+关税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 商所征收的税收。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三、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先将缴纳的关税计入材料采购的过渡科目,增值税计入进项税,待进口发票来后,一起入材料账。
  付关税、增值税时:
  贷:现金
  借:应交税金-进项税
  借:材料采购
  进口发票收到时
  借:应付账款
  贷:材料采购
  材料入库时,将材料采购的总和做分录,借:原材料,贷:材料采购
  不知道价格的话,可以折算出,因为税单上除了税额以外,左下角的方框内标有外币汇率的,以关税完税价格除以汇率就是进口材料的金额
  进口增值税抵扣前后的会计分录
  一、交款时分录 :
  借: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应交税金-待抵扣的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认证完毕时分录(报关费和代理费计入到销售费用):
  借:库存商品 (海关完税价格+关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售费用-报关费代理费
  贷:应付账款-某公司/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应交税金-待抵扣的进项税
  认证完毕时分录(报关费和代理费计入成本):
  借:库存商品 (海关完税价格+关税+报关费+代理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应付账款-某公司/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应交税金-待抵扣的进项税
  二、或者是收到海关进口税款单以后直接做,不管有没有认证:
  (报关费和代理费计入到销售费用)
  借:库存商品 (海关完税价格+关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售费用-报关费代理费
  贷:应付账款-某公司/银行存款
  (报关费和代理费计入成本):
  借:库存商品 (海关完税价格+关税+报关费+代理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应付账款-某公司/银行存款
  缴纳进口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关税计入进口货物的成本,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说明:
  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自201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

(3) [增值税抵扣]2017最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最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欢迎阅读。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6年12月3日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二、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5.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6.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八)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四、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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