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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历年中考满分作文 时间:201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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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2017农村户口创业补贴政策


  农村人一般在经济及文化方面都比较一般,想要创业还得充分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这样有利于降低在农村创业失败的风险。下面百分网小编精心整理的农村户口创业补贴政策,欢迎阅读收藏!
  农村户口创业补贴政策
  “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提出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一系列支持措施,并将实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实现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同发展。
  除税费减免外,《意见》还从降低创业门槛、加大财政支持和返乡创业金融等方面提出了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新形势下,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业内人士指出,跨境电商迅猛发展,客观上对物流、通关、支付、结算等环节提出新需求,而监管方式的滞后使一些跨境电商经营者游走于“灰色地带”,这不仅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也给正常的贸易秩序带来隐患。
  此次出台的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关、检、税、汇、金融五个方面的支持措施。
  央行公布的2015年第二季度城镇储户问卷调查报告显示,逾五成居民预期三季度房价“基本不变”。对于现阶段房价,过半居民认为难以接受,但购房者的购房意愿却较一季度有所提高。
  报告显示,在房价预期与购房意愿方面,对三季度房价,18.2%的居民预期“上涨”,53.9%的居民预期“基本不变”,14.6%的居民预期 “下降”,13.4%的居民“看不准”。对于现在的房价,51.5%的居民认为目前房价“高,难以接受”,44.9%的居民认为目前房价“可以接受”,3.6%的居民认为“令人满意”。
  在储蓄、投资和消费意愿方面,倾向于“更多投资”的居民占43.2%,较上季上升7.3个百分点。
  农民创业扶持政策解读
  “三农”问题日益严峻,并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04-2016年连续十三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是涉农文件。党和国家及相关部委已经把解决“三农”问题摆放在工作“重中之重”的顺序位置,化解农民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民增收。
  针对农民创业的扶持政策,首先要促进产业转移带动返乡创业。鼓励输入地在产业升级过程中对口,帮扶输出地建设承接产业园区,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大力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带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
  其次,要推动输出地产业升级带动返乡创业。鼓励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等人员,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产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顺应输出地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升级的市场需求,抓住机遇创业兴业。
  再次,要鼓励输出地资源嫁接输入地市场带动返乡创业。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发挥既熟悉输入地市场又熟悉输出地资源的优势,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商业。
  然后,要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统筹发展县域经济,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融入区域专业市场、示范带和块状经济,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
  最后,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返乡创业。鼓励返乡人员共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场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在去年发布了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其中提到了五项政策措施:①降低返乡创业门槛;②
  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③加大财政支持力度;④加强返乡创业金融服务;⑤完善返乡创业园支持政策。
  降低农民工返乡创业门槛,需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强化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就是要加强政府引导,运用创业投资类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初创期、早中期的支持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贷款贴息所需资金。
  农民创业扶持政策划分为五大政策扶持体系:①增加创业机会的政策扶持体系;②激发创业潜能的信息服务体系;③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体系;④以农民创业园区为载体的平台建设体系;⑤以“互联网+”为契机的电商扶持体系。
  一个完善的创业扶持体系必须包含创业培训体系。地方政府需要充分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利用职业院校或农业院校开展针对性的创业技能培训,提高培训效率,同时开展创业经验交流会,丰富农民创业者的人脉关系。地方政府应充分结合返乡农民工及失地农民的优劣势和教育资源,构建由人社局、教育局、农业局、经信委等行政部门牵头,以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和农业职业院校为依托,创导师团为中坚,创业培训机构为补充,农民创业者为主体的创业培训体系。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农民也需要在创业过程中不断创新。首先,要支持电信企业加大对农村地区移动互联网的建设投入。
  其次,给予农民电商创业更多的政策扶持与倾斜,鼓励农民依托创业园平台网络发展电子商务。
  再次,加强农民信息技术培训,提升农民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网络技术等方面的应用能力。
  最后,采取优惠措施或政策鼓励新生代大学生回家乡农村从事电子商务创业。
  农民创业扶持政策需要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1)坚持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相结合;
  (2)坚持盘活存量与创造增量并举;
  (3)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协同;
  (4)坚持输入地与输出地发展联动。
  农村户口创业补贴政策
  一、总体思路
  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部署,以“互联网+”为契机,以带动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为导向,以“市场主导、政府推动”为原则,大力实施“农村电子商务筑梦行动”计划,着力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健全农产品品牌和质量安全体系,加强农村电商人才队伍建设,构筑农产品绿色通道,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一村(乡镇)一品一店”新型农村经济新业态,实现农业升级、农村发展、农民增收。
  二、着力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积极支持返乡大学生、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开展农产品网上销售及快递物流配送等业务,带动更多的农村互联网新锐人群创业,建设农村特色农产品电商营销团队。从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自治区依据各县(市、区)对村级站点季度考核结果,按季度兑付线上销售商品金额1%的奖励,其中,线上销售本地农特产品部分给予销售额2%的奖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积极拓展特色优势农产品线上市场,支持与阿里、京东等大型电商企业合作共建“地方特产馆”和“特色产品专区”,对注册入驻国内外大型电商平台企业的注册年费给予一次性补助(自治区商务厅、农牧厅负责)。每年定期举办全区农业生产、加工、流通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供需对接座谈会,为农产品销售牵线搭台(自治区农牧厅、商务厅负责)。
  加大对从事本地农产品营销电商企业的支持,对在县(市、区)、乡(镇)、村级设立站点并正式营业的,由注册地人民政府给予2年房租和宽带资费全额补贴。县级电子商务运营中心补贴面积200平方米,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补贴面积50平方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农村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多元化的农村电商培育孵化体系,整合优化社会资源,加大精准培训力度,努力打造“下地能弯腰、上桌点鼠标”的农村电商生态。以县为单位每年组织举办以大学生村官和农村青年为主体的互联网应用培训班2期,引导培养农村居民应用电子商务的生产生活习惯。
  从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对于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三支一扶”等人员开办的农村网上代买业务,按季度兑付代买人每单0.1元的代理补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农村劳动力电子商务职业技能,提升农村电商人员技能水平,每年培训农村电子商务技能人才200人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依托宁夏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等项目,加快实施“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积极组织青年开展农村电子商务技能培训,领建创建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每年定向培育农村电子商务青年1000人(自治区团委负责)。
  精准实施“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人口农村电子商务知识初级培训。3年内完成1100个贫困村(移民村)参与农村电商产业贫困人口的电子商务知识普及(自治区扶贫办负责)。
  依托宁夏“三农”呼叫中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基层信息服务站,每年定期组织科技特派员、扶贫指导员、农技人员、大专院校教师为农民电商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每年组织举办1期—2期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政策解读和实地观摩研讨班。支持淘宝大学、京东商学院等专业机构采取“流水席”方式,每年定期定点举办电子商务专才班,培养500名农村电子商务精英人才(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支持有实力的电商公司和培训机构等对本土农村电商运营团队进行“一对一”孵化培训和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指导。从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对于孵化期满已实现网上独立运营的团队(5人—7人),经考核满意度及营销业绩合格后,给予孵化机构3万元补助,补助费用由自治区和注册地县(市、区)各承担50%(自治区商务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支持在线教育,积极利用网络开展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对于阿里、京东开办的网络付费课程,由各县(市、区)采取“统一购买、定点学习”方式,让更多电商创业和就业者能够随时随地上网学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健全农产品品牌和质量安全体系
  支持农产品经营企业、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电商运营企业培育研发适宜网络销售的特色农产品品牌,对本地农产品首次实现网上销售、具有独特外观设计和自主品牌并形成一定知名度和销量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区内注册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监管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自治区农牧厅负责)。
  五、完善农村快递和绿色通道网络
  支持供销、邮政、通信和骨干流通企业等利用现有网络设施改造完善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有效解决农村物流配送覆盖面及最后1公里问题。从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对乡(镇)与自然村之间的农产品进城和农资下乡物流配送给予补贴,10公里以内每单补1元;10公里以上30公里以内每单补2元;30公里以上每单补3元。
  在乡(镇)设立品牌快递物流配送综合站点的,由注册地人民政府给予2年宽带资费和50平方米房租全额补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自治区鲜活农产品车辆的区内过路过桥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六、加大农村电子商务金融税收政策支持
  充分利用现有的创业政策,结合各市、县(区)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村级互助资金等多种资源,加大对电商创业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的授信和贷款支持;简化农村电商小额短期贷款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电商,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稳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鼓励推广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推进农村贷款授信与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将电商信用信息纳入农村信用信息平台,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工作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落实现有农产品税费优惠政策,对在宁投资新办的农村电商企业,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从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治区地税局负责)。
  七、探索创新生鲜农产品同城配送服务
  整合利用社区物业公司及现有自提站、点、柜,设立综合服务站,支持农产品经营企业、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电商(物流快递)运营企业开展“从地头到餐桌”的生鲜农产品同城配送业务,探索创新农产品从生产基地直供城镇家庭及企业单位的配送模式。从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对于实施农产品同城配送的企业,按照配送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半年兑付1次,奖励资金由自治区商务厅和注册地县(市、区)各承担50%(自治区商务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篇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全国各地私募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


  私募(股权)基金是金融机构较为青睐的产品形式之一,140号文出台后,业内普遍认为基金的税费成本已占到基金收益的很大比例,因此基金的税筹越来越受重视,而基金的设立方面应如何选择税收优惠地则自然成为很多机构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全国各地私募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的知识,欢迎阅读。
  第一部分 北上广深篇
  一、北京市(市级、海淀区、朝阳区)
  (一)适用条件:
  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基金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代扣代缴。
  3.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5.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6.高管奖励:给予股权基金有关人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1.《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自2009年1月19日起实施)。
  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京金融[2009]9号,自2009年4月15日起实施)。
  北京—海淀
  1.适用条件:股权投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仅限于投资未上市企业,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股权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②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③资信良好并由具备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主要发起人;
  ④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首期出资应在企业注册登记前缴纳,且企业实收资本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全部缴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股权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⑤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到位;
  ⑥在北京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
  ⑦此前未获得过相关补助。
  2.优惠政策:
  ①落户奖励:租用办公用房从事投资业务的,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其中:
  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②资金补助:
  第一笔业务投资于海淀区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补助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补助80万元人民币。
  第一笔业务投资于海淀区以外企业:按上述补助标准70%的额度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申请补助后又投资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企业的,可以按上述补助标准30%的额度再次申请。
  3.政策依据:
  《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0号》,自2010年8月9日实施)。
  二、上海市
  (一)适用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限于货币出资。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优惠政策:
  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沪金融办通〔2011〕10号)。该通知自2011年6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6月2日,该文已失效,内容仅做思路指引)。
  说明:根据所收集的浦东新区、徐汇区、宝山区、嘉定区等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目前上海全市的金融类企业基本无法注册,所以相关优惠政策对拟新设企业无法适用(仅针对之前已注册成立的私募基金适用)。
  三、广州市(市级、南沙区、番禺区、从化)
  (一)适用条件:
  工商注册登记在我市并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备案的新设股权投资类企业。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应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所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3.非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达24个月以上,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时间满24个月的当年度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备注:根据财税〔2015〕116号文,合伙制企业投资中小高新也可以抵税)。
  4.落户奖励:
  ①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运作的,参照本条款规定,按照实收资本金额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②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修订)》(穗府办〔2015〕5号,自2015年2月17日实施,有效期3年)。
  广州--南沙
  (一)适用条件:
  在南沙区注册设立或新引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
  (二)优惠政策:
  (1)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落户奖励:
  ①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5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75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②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金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5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75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在南沙区租用自用办公房的,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④ 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根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投资规模等发展指标,每年给予一定金额奖励,奖励期限为五年。
  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在其退出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高管奖励:
  具体按照《广州南沙新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集聚高端领军人才和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暂行办法》执行。
  其中,对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参照其上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
  (三)政策依据:
  《南沙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政府最终发文为准)。
  广州--番禺
  1.适用条件:
  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办理相应的各类备案、登记,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金融业务资质。
  ②不存在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③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实到募集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2.优惠政策:
  (1)落户奖励:
  ① 对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亿元、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委托投资管理的,则按照实收资本金额及上述标准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
  ②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以实到募集资金规模为准,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管理资金达到1亿元、不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按管理资金的0.5%给予奖励;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③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实际租金前3年全免、后2年减半的补贴,但单位面积租金不超过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办公用房参考价的2倍。单个投资基金实到募集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每1亿元最高补贴100平方米,单个投资基金最高补贴面积300平方米。单个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对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装修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但每平方米装修补贴不超过1000元,装修补贴面积以租赁办公用房实际补贴面积为准。
  办公用房购买补贴。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万博基金小镇购买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购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单个投资基金实到募集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每1亿元最高补贴100平方米,单个投资基金最高补贴面积300平方米。单个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④对投资我区企业3年以上的,在退出时按照该投资额形成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给予奖励,单笔投资贡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其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剩余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期限为5年。
  3.政策依据:
  《番禺区促进万博基金小镇建设扶持办法》(番府办〔2016〕96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从化
  1.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优惠政策:
  (1)落户奖励:
  ①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下同)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并在设立后三年内分期兑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每月30元且每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助,享受补助的时间不超过三年。
  办公用房装修补助:装修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且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②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实收资本达1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管理资金达到3亿元的,奖励1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2)税收返还:
  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前三年按照其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100%奖励,后两年按照其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50%奖励。
  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前三年按照其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100%奖励,后两年按照其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50%奖励,奖励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购买自用住房等。
  3.政策依据:
  《广州市从化区创建温泉财富小镇实施方案》(从府办〔2016〕67号,自2016年10月13日实施,有效期5年)。
  四、深圳市(市级、光明新区、盐田区)
  (一)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4.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6.落户奖励:
  ①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②购置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租赁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政策依据:
  ①《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生效日期2010年7月9日)。
  ②《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生效日期2010年12月4日)。
  深圳—盐田
  1.适用条件:
  ①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全部缴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③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2.优惠政策:
  (1)落户奖励:
  ①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区企业或项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区级部分的80%给予一次性奖励。
  ②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连续3年每年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30%的补贴,且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补贴。
  (2)高管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可享受前3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形成的区级财力100%,后2年按50%给予奖励。
  3.政策依据:
  《盐田区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促进办法(暂行)》(自2012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光明新区
  1.适用条件:
  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以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优惠政策:
  (1)税收返还:
  ①对于公司制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100%的金额予以奖励,后三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50%的金额予以奖励;
  ②对于合伙制企业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GP),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80%的金额予以奖励,后三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40%的金额予以奖励;对于合伙制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五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40%的金额予以奖励;
  ③前两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新区实得部分的100%的金额予以奖励,后三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新区实得部分的50%的金额予以奖励;
  ④企业退出其投资于光明新区本土企业的项目的,新区以相当于其退出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GP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100%的金额一次性予以奖励;企业将其投资于外地的企业迁来新区的,其退出时享受相同的奖励。
  (2)高管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其当年在新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60%予以奖励;投资经理、项目经理等骨干人员,其当年在新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30%予以奖励。
  (3)落户奖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新区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20%的补贴。
  3.政策依据:
  《光明新区促进私募基金业发展暂行规定》(自2013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部分 华南地区篇
  五、广东省
  广东--珠海横琴
  1.适用条件:
  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或新引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
  2.优惠政策:
  ①合伙人是法人的,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 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营业收入按照5-35%征收;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国家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税收返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前两年按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前两年按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④高管奖励:按照其当年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
  ⑤落户奖励:按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政策依据:
  ①《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横新管〔2012〕22号,自2012年5月30日实施)。
  ②《横琴新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办法》(珠横新办〔2015〕26号,自2015年12月11日实施)。
  广东--东莞
  1.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优惠政策:
  ①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②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④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⑤落户奖励: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政策依据:
  《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办〔2012〕99号,自2012年7月13日实施,有效期5年)。
  六、广西省
  一、适用条件:
  对在广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
  二、优惠政策:
  落户奖励:各类基金管理公司新设或迁入广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其他奖励: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即: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具体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1]100号)内容为准。
  三、政策依据:
  《关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加快发展的通知》(桂财金〔2015〕102号,自2015年12月31日实施)。
  七、福建省
  福建--厦门
  1.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且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2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且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300万元。
  2.优惠政策:
  (1)落户奖励: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①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对其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上述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②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10%(每平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连续三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3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③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2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额为20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2)税收返还: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股权投资收益(含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分成)在厦门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起五年内,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3)高管奖励: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在“两岸金融中心(含‘海西股权投资中心’,下同)”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中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3.政策依据:
  ①《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厦府办〔2015〕114号)
  ②《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3〕355号,2013年12月27日起实施)
  ③《厦门金融工作办公室/厦门财政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自2016年5月9日起实施)
  八、海南省
  (一)适用条件:
  经省金融办备案,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优惠政策:
  1.落户奖励: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达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每增加2亿元,奖励递增5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税收返还: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我省的企业或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时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
  (三)政策依据:
  《海南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琼府〔2011〕55号,自2011年7月22日起实施)。
  说明:本次政策收集截止至2017年1月31日,之后出现新政策,以新政策内容为准。另外,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优惠政策会随国家的金融政策做适时调整,实际操作时需再行与政府部门沟通,以便核实最新政策,以及争取最新的政策支持和提高操作效率。

篇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2017农村创业补贴新政策


  在农村做创业现在有一系列的创业优惠补贴政策的,这对于想要在农村创业做生意的人来说是十分有帮助的。下面百分网小编精心整理的农村创业补贴新政策,欢迎阅读收藏!
  农村创业补贴新政策
  一、优惠政策类
  水电等政策
  1、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发展养殖
  2、免收地下水资源费
  3、享受农业用电价格
  二、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
  2、畜禽疫病捕杀补助政策
  3、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4、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
  三、农机补贴政策
  一般农机单台不超5万,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
  四、项目补贴类
  1、良种补贴
  补贴对象: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能繁牦牛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
  补贴标准:
  母猪40元;奶牛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母牛20元;肉牛母牛10元;
  绵羊、山羊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2000元。
  2、苜蓿种植补贴
  补贴对象:合作社1年以上。饲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奶牛养殖企业(场)须存栏300头以上。
  补助标准:每3000亩补贴180万元。
  3、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
  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奶牛存栏300以上
  蛋鸡10000只以上
  肉鸡年出栏10万以上
  育肥牛500头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
  母羊存栏,农区250只以上,牧区400只以上
  肉羊出栏,农区500只以上,农区1000只以上
  注:项目本身没有补贴资金,但拿到这个牌子很重要。以后可以更方便地申请国家、省市县相关扶持资金。
  4、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
  扶持对象:规模养殖场、农民合作社
  补贴要求:生猪0.5-5万头;蛋鸡1-10万只;肉鸡5-100万只;肉牛100-2000头;肉羊300-3000只
  池塘类 养殖场200亩(西部地区1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3000平方米以上。
  资金额度:25-100万元
  5、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补助标准:
  300—499头80万元
  500—999头130万元
  1000头以上170万元
  6、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存栏生猪500头以上
  补助标准:
  500-999头20万元
  1000-1999头40万元
  2000-2999头60万元
  3000头以上80万元
  注:云南、贵州两省安排部分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补助10万元
  7、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
  申报地区: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肉羊:300—499头15万元;500—699头25万元;700—999头35万元;1000头50万元。
  肉牛:100-299头30万元;300头以上50万元。
  大学生到农村创业的优惠政策
  为促进大学生到农村创业,拓展更多适合大学生到农村创业的领域,我市日前下发《关于促进大学生到农村创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力争在2016年-2018年期间,每个县市区引领80名至100名大学生到农村创业,培育5名至10名到农村创业的领军型大学生创业者。
  重奖创业示范平台
  《通知》指出,大学生农村创业平台被评估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平台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平台的,奖补标准提高到200万元。获评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平台的,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市级再按照省级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补。各县市区要在非大学生创业平台内开辟大学生农村创业专区,2018年之前,每个县市区要达到3处至6处。
  县市区应面向基层乡镇推动建设一批为大学生到农村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众创空间、创业车间、农业社会化组织等各类平台。支持大学生面向农村创办电商平台,带动建设一批电商示范村,带领农民网上创业。鼓励大学生参与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利用现有或新建电子商务企业开发农村市场,建立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乡镇体验店和村级服务站,引领建设一批示范性电商村、电商镇和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县。
  可申请贴息贷款
  2016年—2018年,我市将促进大学生到农村创业纳入全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大学生到农村创办的以非营利为目的创新创业项目,可以按程序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大学生到农村创业,可以推荐列入全省重点扶持的100家左右具备领军潜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大学生新创企业,在经营场所和创业担保贷款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同时向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予以重点推介。
  大学生到农村创业,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府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的贴息;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府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涉农创业项目可优先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器发展,在3年孵化期内,前2年免缴房租,第3年享受50%的减免。
  开展针对性培训
  对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创业专项教育,鼓励大学生结合“互联网+”、“有机农业”、“乡村旅游”等创业热点挖掘适合农村的创业项目。
  依据我市实施的《加强就业培训提升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实施“农村创业大学生专项培训计划”,毕业学年及毕业后有到农村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参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管理服务部门要根据创业培训工作周期安排,同步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当地就业服务场所开展征集、报名工作,会同创业培训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
  2016年—2018年,每个县市区要培训有到农村创业意愿的大学生150人至200人,力争三年以内,每个县市区引领80至100名大学生到农村创业,并且培育5至10名到农村创业的领军型大学生创业者。
  农村创业补贴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金融支持政策
  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三、财政扶持政策
  2003年到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超过18亿元,主要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农机购置补贴财政专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予以安排。
  四、涉农项目支持政策
  2010年农业部等7部委决定,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尚未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应尽快纳入并明确申报条件;今后新增的涉农项目,只要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都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申报条件。
  目前,农业部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新一轮“菜蓝子”工程、粮食高产创建、标准化示范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相关涉农项目,均已开始委托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五、农产品流通政策
  鼓励和引导合作社与城市大型连锁超市、高校食堂、农资生产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供)销衔接。
  六、人才支持政策
  从2011年起组织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每年培养1500名合作社带头人。继续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重点培训合作社带头人、财会人员和基层合作社辅导员。鼓励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办合作社。

本文来源:http://www.jinghuajt.com/chuzhongzuowen/15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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