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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保

历年中考满分作文 时间:201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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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保篇一: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保险是很多人想要知道的知识,但是有很多的员工都不知道员工保险管理制度。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员工社会保险的管理制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社保释义
  社保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拟订并指导、督促、检查子公司实施集团公司制订的社保管理制度。
  (二)、与市社保管理机构沟通,掌握社保政策,拟订适当的参保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
  (三)办理集团公司、子公司员工社保关系的转移审批事项。
  (四)办理集团公司员工社保费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二、子公司办公室是子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维护公司与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之间的正常公共关系。
  (二)按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本公司员工社保费的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三、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财务部是员工社保费的支付与核算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依据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填制的《用款申请单》支付新员工或异动员工需补交的社保费;
  (二)依据当地政府社保机构向银行托收的社保费凭证承付保费;
  (三)依据公司社保责任人提供的《公司()月员工参保情况一览表》(见附件),核算保费支出和代扣代缴保费往来应收应付款;
  (四)配合本公司社保主管部门做好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对公司社保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参保对象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本人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第六条: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次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为签订劳动合同日,试用期内的社保费可以补交,因试用期间中断社保而发生的滞纳金,由公司承担,但试用期满未能转正或试用期内离职的,公司不承担期社保费,未设置试用期的,从签订劳动合同日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缴交保费。
  第七条:停保时间
  员工离职,从离职月(以离职通知单的批准时间为准)的次月一日起停止为其缴交社保费,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应及时为其办理停保事项。因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停保事项,所造成的公司多支付的社保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参保项目与保费基数的确定
  集团公司及其在**的子公司员工的参保项目和保费基数(即月缴费工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市社保管理机构商议,在**以外地市子公司员工的参保项目和保费基数,由外地子公司与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商议。属强制保险项目,应及时办理参保事项。子公司的参保项目及其保费基数、适用对象应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子公司必须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有关通知、规定确定参保项目、对象和保费基数。
  第九条:社保费的成本对象
  公司员工的社保费,包括企业承担和个人承担两部份,统一由员工所在公司支付,员工个人承担部份,由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造表从员工应发工资中扣回冲抵公司代支付部份。公司原则上只负担本公司员工的社保费(企业承担部份),因情况特殊,要由公司承担非本公司员工社保费的,须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
  第十条:员工异动社保关系的转移与保费的缴交、核算:
  一、集团公司、子公司员工发生在**市的本集团成员企业间的异动,其社保关系随同工资关系一同转移,保费由调入公司承担。
  二、由集团公司委派至**市以外地市的子公司工作的员工,其社保关系在**市又不便转移至外地的,可转至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代办保费缴交,由员工所在工作单位承担成本并代扣个人应承担的保费,由相关公司财务部门通过内部往来帐目,办理费用结算。
  三、因员工异动,发生个人社保的月缴费工资增减,公司参保员工人数增减,参保项目发生增减,有关公司社保主管部门责任人应根据社保异动内容及时准确的选择填制当地政府社保机构规定的表单(如《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增(减)花名册(一)》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二)》等),报公司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办理员工社保关系转移和社保费增减事项。
  四、员工工作单位在本集团成员企业间异动,调出单位未及时办理员工社保关系转移的,调出单位不得为其停保,保费可以继续由调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社保费支付审批审核流程
  一、新员工(含集团公司内部异动调入员工)参保或续保保费支付,根据地方社保管理机构保费支付方式的约定,来不及并入公司月度保费托收,需单独支付的,由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填《用款申请单》,经用款审批流程后支付。
  二、公司全体参保员工月度社保费的支付采用银行托收办法。由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从地方社保管理机构获取已托收月度《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与银行托收凭证核对。审核无误后编制《公司()月员工参保情况一览表》连同《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交财务部办理成本核算和代缴代扣往来核算。
  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障事业单位职工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全体在编职工。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统一管理市直事业单位和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的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五市三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和五市三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付工作。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市直和市内四区属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30.5%缴纳。市直和市内四区属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当年收支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测算后,由所属财政按期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本办法实施当年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的3%缴纳,以后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逐步提高到8%。离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财政核拨正常经费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收支统管的原则列入单位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优先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事业单位登记证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结算,按月缴纳制度。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发工资中心代扣,财政部门直接划转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单位应当于每月2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暂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基本养老保险手册记载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的缴费记载作为参保职工离退休(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纪录。
  第十一条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职工死亡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可以继承。个人帐户储存额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本办法实施后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本办法实施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施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职)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填报有关材料,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职工自办理离退休(职)手续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按规定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职)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发放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国家出台新的养老保险办法前,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保持平衡的原则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事业单位调节金三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80;事业单位调节金标准另行制订。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四个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80;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退休前最后一年月缴费工资的1.4%;
  4.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与按原规定计发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过渡性调节金调节,具体办法另行制订。按本办法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高于按原规定计发养老金的,不再计发过渡性调节金,高出的部分不予计发。
  (三)按本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时,经批准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部分,按照提前退休的年限,每满一年减发2%,减发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三项之和的14%,不满整年的按月份折算成相应年限计算。本人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养老待遇不再重新计发。
  第十五条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由所在单位填报有关材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增加离退休养老金审批手续,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待遇调整手续。
  第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的退职生活费;
  (二)离退休(职)人员按规定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和发放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特需补助费、乘车费、护理费、冬季取暖补贴等;
  (三)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住房增量补贴、住房租金补贴、住宅电话补贴、劳模荣誉津贴、老红军荣誉津贴、特殊行业津贴、禁食猪肉补贴等其他费用不列入统筹项目,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
  离退休(职)人员与原单位的管理关系暂保持不变。
  第十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两级统筹。市直和市内四区属事业单位实行市级统筹;五市三区属事业单位,由所在区市统筹,逐步实行全市统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参保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按有关规定随同转移。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基金管理。财政部门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保证基金的财务收支安全有序地进行。
  养老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责令补缴欠缴数额,并依法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对逾期仍拒不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能晋职晋级,不能增薪、获得奖金或兑现年薪工资,不能评选先进、获得荣誉称号,不能用公款配置车辆,不能公费出国考察。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变更登记的;
  (二)末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养老保险费,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五市三区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待遇的统筹、发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均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档案工资。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额为准。
  员工管理方法
  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制度。企业的规章制度首先必须合法,企业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范围,自行制定制度,否则即使制定出来,也是无效的。目前职工奖惩规范性文件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法规,制定规章制度。要突出奖惩分明,有的企业制定的制度,要不把奖励部分设置了很高的条件,要不奖励部分条款很少,给人的感觉就是一部《员工处罚管理规定》,这也是不妥当的。
  广泛宣传,全员学习落实。制度制定完毕,关键在于落实,不管多好的规章制度,管理方法,如果束之高阁,等于没有。要落实制度,可以采用集中培训,员工签阅的方式,明确告知员工相关规章制度,避免出现员工说“我不知道,我不懂”现象。日常工作中,个别员工犯错后,往往会找出一堆理由来辩解,“我不懂”、“不晓得”是常见的理由,如果拿出其学习签阅记录,则是推翻他“歪歪理”的有利证据。规章制度必须全员学习,避免“灯下黑”和“死角”。
  严格实施,鼓励自觉遵守。制度的实施,一定要严格。“跑冒漏滴”太多了,制度就形同虚设或者成为只针对部分人的武器。对于制度的实施,可以按照条块,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要有检查确认,要有测评整改。鼓励员工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提高个人职业素养,遵守制度的人,感觉不到制度的约束。
  宽严相济,避免人人自危。员工选择一家企业,不管是看中薪资待遇也好,还是着眼长远发展也罢,关键一点就是企业能给他薪水,让他的生活更好一些。员工最怕动不动扣钱。企业在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教育引导为主,经济处罚为辅”,在实施中,宽严相济,结合事情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当事人态度、事情影响等因素,
  合理处理。切忌一棒子打死人;对于曾经犯过错的员工再次犯错,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戴着有色眼镜看人“怎么又是你?”,这样会挫伤员工工作积极性。对于符合制度中褒奖条款的员工,要给予褒奖。不能让员工产生“总是罚,不见奖”的刻板印象,那样会导致人人自危,影响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公司社保篇二:劳动法对公司缴纳社保规定


  单位有义务帮员工缴纳部分社保,我国的劳动法中就有对社保缴纳做了明确的规定。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劳动法的缴纳社保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缴纳社保规定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 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 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 ,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 ,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 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 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 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 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法缴纳社保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适用于深圳户籍员工)。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和生育医疗保险费:
  (一)综合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缴费基数的8%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在职职工个人缴交2%(适用于深圳户籍员工);
  (二)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8%缴交(适用于非深圳户籍员工);
  (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基数的0.5%缴交;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基数的0.2%缴交。除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外,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按前两项规定执行;
  (四)生育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5%缴交(适用于深圳户籍员工)。
  三、工伤保险: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失业保险:
  由单位全部购买,居民失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以领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失业救济金。
  五、 四金缴费比例: 个人缴纳部分 公司缴纳部分
  养老保险金= 基数×8% + 基数×22%(好像最近才改成这个比例了)
  医疗保险金= 基数×2% + 基数×12%
  失业保险金= 基数×1% + 基数×2%
  住房公积金= 基数×7% + 基数×7%
  其中个人出的部分是左边的部分,即基数的8%+2%+1%+7%=18%,其余右边的部分由公司出,其总数为基数的22%+12%+2%+7%=43%。
  缴纳社会保险的总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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