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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壁垒对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知识产权壁垒对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研究

英语写作素材 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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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伴随知识经济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知识产权发展成为产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我国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对欧美市场构成了很大的冲击。当发达国家逐渐借助知识产权保护的名义来限制我国产品出口,知识产权保护也逐渐演变成为知识产权壁垒,特别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贸易结构的优化产生不利影响。文章选取美国和欧盟两个典型代表,分析了其知识产权壁垒对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应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研发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加强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建设,调动企业应诉的积极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壁垒;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影响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5)05-0154-06
  一、知识产权壁垒的概述现有的外文文献指出,外国学者对知识产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贸易的影响。chin和Grossman(1990)、Diwan(1990)、Dealrdoff(1992)、Helpman(1993)、Maskus和Penubani(1995)、Smith(1999)、Maskus(2000)等学者从不同的方面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货物贸易、世界福利、贸易条件的改善等有不同的影响。总之,国外学者的研究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技术贸易活动的增加,但知识产权保护对货物贸易和世界福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壁垒是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关于它的本质内涵和外延,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认定。我国学者温芽清、南振兴(2010)提出的知识产权壁垒的概念比较中肯,“知识产权壁垒是国家或企业背离知识产权制度主旨滥用知识产权,违反其缔结的或者参加的经贸条约、协定或本国法规定的义务,给他国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场准人的阻碍或者限制,或给它国产品或服务在国际市场竞争力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从而不合理妨碍国际贸易的措施或做法。”
  知识产权壁垒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内部化和选择性投资;技术许可合同中限制性商业条款;知识产权标准化;严格禁止平行进口;国家特别立法措施等等(徐艳,2014)。知识产权壁垒是在一定历史条件和环境下形成的。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使全球市场一片低迷,而近十多年来我国对美国、欧盟等主要贸易出口国一直保持货物贸易顺差优势。欧美国家作为知识产权强国,通过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试图来扭转对华贸易中连年贸易逆差的局面。这对我国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和产品结构的优化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还在持续。
  二、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现状不容乐观
  (一)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贸易发展迅速,但增速放缓
  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崛起。2004-2013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额一直呈现稳步增长势头,2004-2008年增速保持在20%以上。然而,2009年经济危机使全球市场一片低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下滑明显。伴随宏观经济复苏的大形势,2010-2013年又呈现上升趋势。尤其在2013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为6603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83%。可是,增速却逐渐走低,甚至达到了10%以下。
  (二)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产品结构高度集中
  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主要包括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电子技术、光电技术、计算机集成制造技术、生命科学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材料技术、生物技术和其他技术等九大领域。其中,出口的领域主要集中在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类,仅此一项就占到出口总值的70%以上,但其以加工贸易、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为主,技术含量较低、附加值低。接下来是电子技术产品、光电技术产品、生命科学技术产品等,而航空航天技术产品、材料技术产品、生物技术产品(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则出口量一直处于最末端,占出口总值的2%以下。这反映出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尚不合理。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的高技术出口企业数量少,影响高技术产品出口
  专利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最重要的知识产权,而专利中的发明专利更是代表了最高的经济价值。然而,从表一3可以看出,多年来我国企业的发明专利(授权)数占总专利(授权)数的比例几乎一直在11%~12%,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类的专利占到了总专利数的6/7以上。我国国内具有价值的发明专利所占的比例如此之低,可以说明,很多高技术企业出口的产品里不包括核心知识产权。比如,我国太阳能光伏企业出口产品中多晶硅产能占据全球约占60%,硅片产能约占70%,但是我国光伏企业缺乏核心技术使国内光伏企业沦为海外廉价组件生产商和制造商。太阳能级硅原料的提纯核心技术主要由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掌握,他们凭借垄断技术获得了太阳能产业链中最丰厚的利润。
  三、知识产权壁垒对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
  下文从中美、中欧贸易摩擦为人口,研究知识产权壁垒对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知识产权壁垒是一把双刃剑,在短期内,将限制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竞争力的提高,造成我国企业依赖贴牌生产并出口的恶性后果。然而,从长期看,其又能够刺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提高研发力度、改善管理方式、融入到国际市场中去。
  (一)中美知识产权摩擦现状
  美国设立的知识产权壁垒主要通过发起“337调查”来实现。“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是指对不公平竞争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判定企业违反了“337"’条款,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进口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彻底丧失进入美国市场的资格(余乐芬,2011)。美国对中国发起“337调查”由来已久,早在1985年之前美国就对中国采取过“337调查”,此后美国对中国的调查强度更是不断增强。据商务部统计,2013年美国共发起“337调查”42起,其中涉及中国出口产品的“337调查”19起,占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立案总数的42.2%。   1.“337调查”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中国加入WTO以来,美国利用“337条款”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的立案调查不断上升,严重打击了中国的出口企业。最近10年,美国发起的“337调查”呈波动趋势逐年增加,针对中国的“337调查”也不断增加,在2007年和2010年均有19起之多,达到了历史年最高值,其中在2007年,中国占美国对全球“337调查”的比例达到54.3%。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已连续8年位居“337调查”涉案国家(地区)的首位。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严重可见一斑。
  2.“337调查”涉案产品不断升级。一直以来,中国出口的产品都是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但随着中国出口产品结构转型升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也逐渐增加,因此,美国对中国发起的337调查所涉及产品的范围也随之扩大。1998年之前,调查的对象主要集中在轻工业产品和纺织品,而1998年之后,调查对象转向了拥有高新技术含量的机电产品、化工产品及医药产品等。对这些产品的调查数量占总调查数量的比重越来越大,这对以生产高附加值和高新技术含量产品的企业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
  3.主要因专利侵权遭起诉。在被“337调查”的所有案件中,我国企业因专利侵权被起诉的案件最多。截至2013年12月31日,在美国对中国发起的136起“337调查”中,仅以专利侵权为由的案件就将近119起,占同期美国对华“337调查”总数的87.5%左右。
  4.企业胜诉比例非常低。中国企业在应对“337调查”时,胜诉比例是非常低的,毫不夸张地说,大多案件都是以败诉告终。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企业的败诉比例达到43%,而和解比例达到27%。一般来说,美国愿意达成和解,也是以中国企业支付巨额专利许可费为前提的,最终的损失还是由中国企业自己承担,假使把这部分比例也算进去,中国企业的败诉比例就高达70%。但是,如果不包括对方撤诉的话,中国企业在美国“337调查”案件中胜诉的比例就仅占13%。
  (二)中欧知识产权摩擦现状
  欧盟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先驱者,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有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其知识产权制度在遵守世界知识产权相关协议的基础上,保护了国内企业的根本利益,其存在具有合法基础。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高,而且随着中欧贸易差额的扩大,欧盟为保护本地区产业,不断对中国高新技术出口企业设置知识产权壁垒,中欧知识产权贸易摩擦也就难以避免。近几年来,中欧知识产权贸易摩擦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欧盟滥用TRIPS中的有关措施。TRIPS协议规定,为有效扼制侵犯知识产权商品在市场上的流通,参与协议成员的司法或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临时措施与边境措施。对如何具体采取临时与边境措施这一法律程序问题,TRIPS协议亦有规定,对于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均可以“依请求”与“依职权”两种程序来行使。申请人只需按主管当局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而无需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当局即可启动该项程序。这一系列措施的运行没有其他监督程序,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引发知识产权贸易摩擦(李翼君,2010)。欧盟政府常利用此条规定,以申请临时或边境措施为借口,开展侵权产品实质调查,以此打压我国产品出口保护其本国企业。
  2.欧盟企业恶意申请跨国专利,抢注我国企业知名商标。凭借迅猛的经济发展势头,欧盟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很多领域掌握着行业核心技术,长期控制着世界先进技术及其发展方向,垄断着国际技术贸易。借助这一优势,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专利。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科技发展相对落后,对于核心技术主要依赖“引进”,当中国企业制造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时,欧盟跨国公司布下的专利网就形成了难以跨越的知识产权壁垒,我国出口企业如果不向跨国公司交纳巨额技术转让使用费,则会被迫退出市场。还有欧盟成员国恶意抢注我国的知名商标行为,早在2005年海信商标(HiSense)被西门子公司在欧洲抢注,2013年8月“恰恰”食品商标在德国被抢注,抢注人都是利用中国企业对境外法律不熟悉,利用了中国企业多年经营的商标声誉。之后会促使中国企业以高价回购方式“赎回”德国或欧盟商标从而赚取经济利益,中国企业则损失惨重。
  3.欧盟通过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遏制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于企业而言,掌握了标准就掌握了科技发展的方向以及对于专利技术的评价标准,由此也就设置了进入门槛以及研发障碍,最后造成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限制。随着市场国际化的推进,我国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欧美市场,在利用反倾销、反补贴或双反措施仍不能阻挡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大规模进口之下,欧盟逐步制定更为严格的技术标准。比如,2013年《欧盟玩具安全指令(重新修订)》《生态纺织品标准100》《假冒药品指令》以及《木材及木制品规例和新环保设计指令》等一系列指令正式生效,大幅度提高了相关出口企业的生产和检测成本,也对企业的生产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知识产权壁垒对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
  1.知识产权壁垒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出口的消极影响。(1)短期内不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及出口贸易。因为各国的知识产权规则不同,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借由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来阻止中国产品进入其国内市场,从而达到减轻中国产品对本国市场冲击的目的。近年来,虽说中国企业在吸收、引进发达国家先进技术、设备和先进管理模式方面有了显著突破,但由于大多数中国企业没有相关行业的核心技术,而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企业不仅拥有相关行业的技术先进,还拥有以核心专利技术为基础的行业标准。例如,华为公司在手机生产出口中,产品必须符合进口国采用的通信技术标准,但是由于我国通信领域自主研发起步较晚,在2G、3G标准制定中缺乏话语权。美国IDC公司则直接参与了2G、3G标准制定,并将自己的专利融入标准。华为要想生产3G手机就必须得用IDC专利。愈来愈频繁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严重阻碍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下降,限制了出口贸易的发展,对我国的产业安全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影响。目前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大多跟随在发达国家跨国公司身后,陷入了知识产权壁垒的怪圈,继续贴牌生产,较难转型。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从而也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其影响机制如图-4所示。(2)不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竞争力的提高。根据计算,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特化系数在2002、2003年分别是-0.1、-0.04,从2004年始大于零。在过去的12年中,我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竞争力总体上呈现出提高的趋势。尤其是2002-2005年,其出口竞争能力几乎成线性上升趋势,而在之后的2005-2013年,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竞争力虽然也在上升,但幅度有减缓的趋势,并出现下降的趋势。这一现象与近年来高技术出口产品遭受到的知识产权壁垒联系密切(冯永晟,2013)。   2.知识产权壁垒对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积极影响。(1)促使我国政府和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近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R&D经费持续增长。2012年,大中型技术产业企业的R&D经费内部支出规模达到1491.5亿元,占大中型制造企业R&D经费投入的26.3%,同时,高技术产业R&D经费投入强度比2011年继续上升,达到了1.79%。其中,航空航天制造业的R&D经费投入强度最高,达到9.61%;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的R&D经费投入强度最低,为0.74%,低于制造业R&D经费投入强度1.79%。2013年全年社会科技研发经费首次突破万亿元,其中企业研发支出占85%以上。研发人员总量430万,居世界首位。这说明我国企业正逐渐意识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即使频繁遭受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不合理申诉,也要在逆境中寻找突破口,为打人海外市场,获得更高的市场地位谋求出路。(2)长期内促使高新技术产业调整、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我国高新技术产品频繁遭遇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主要集中在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类和电子技术类的产品。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出口主体产品的零部件和附件(主体产品出口很少)。出口以加工贸易为主,并且为低技术生产环节,我国绝大部分企业只挣取组装加工环节的加工费用。因此,可以得出出口产品的特点是以劳动密集型为主,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随着这类产品出口不断受阻,造成国内相关产业规模缩减,退出的资源、资金随之不断流入高新技术的其他领域,从而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结构升级,尤其是航空航天技术、生物技术、材料技术等产业发展。(3)通过提高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创新能力促进出口。知识产权壁垒督促我国企业和地方政府部门制定严格的经费使用计划,加快产品的自主研发,在资本支出时,必须细化具体的投资项目,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同时,企业应当在管理上联合起来形成一个联盟。在这个联盟中,多家厂商为一条产业链供货,因为彼此之间是竞争的关系,这就要求他们在一个技术平台上解决问题,竞争中有合作的模式能够快速推进企业研发与产业化的进程。每家厂商都能够从该产业链上获得相当高的利润。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产业管理能力创新最终会促进高新技术产品顺利出口。
  四、我国应对知识产权壁垒的措施
  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化风起云涌的今天,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把知识产权政策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实际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集中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并且要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做到切实可行。
  (一)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
  自主创新能力的缺乏是我国企业频遭知识产权壁垒的根本原因。而能否申请国际专利(PCT)是衡量其技术先进与否的重要标准,申请到国际专利将给予国内外同行一个强烈的信号:我的技术是与众不同的,侵犯别人专利的可能性非常小。从长远发展来看,我们必须形成独立自主的技术创新能力,只有当我们拥有了自己的核心技术,获得了更多的知识产权,提高了本国的科技水平,才能打破发达国家的垄断和封锁,突破发达国家构筑的知识产权壁垒。例如,2011年由于欧债危机影响,江苏光伏产品出口首现负增长。但中国最大的多晶硅生产商保利协鑫通过提高工艺,将单耗降到全球最低,并致力于科技创新,每年投入几亿元研发费用提升生产效率,以保持企业的竞争力。2007年江苏捷康公司主动加入337调查并最终胜诉“三氯蔗糖”案,成功的原因就在于捷康公司重视自主研发,掌握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的产品。其围绕三氯蔗糖产品共申请了7项中国专利和4项国际专利,奠定了该公司在三氯蔗糖产品出口中的领先地位。
  (二)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由于国际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或诉讼往往都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企业有必要设立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由专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服务质量的好坏,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质量。比如:赵旭等学者曾在2011年对国家高新区里的1991家高新技术企业调查发现,有399家企业没有设置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占比达到了15.5%,8.7%的企业没有设置鼓励员工技术创新机制等等。还有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既没有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又没有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事宜,由相关部门人员“兼管”,知识产权管理流于形式。而跨国公司都比较注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与人员设置,如日本索尼公司有专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达400人,美国杜邦公司拥有60多个知识产权专业律师,有专门的专利信息分析队伍。同时,我国的出口企业应该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积极培训自己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例如,德国拜耳集团于2012年4月成立了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于集团内部的法务部门,其定位为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类公司。该公司给拜耳集团带来了多方面的优势:机构精简;工作高效准确;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地位提升,工作热情增加;靠近研发部门,双方合作紧密。
  (三)研究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相关立法
  我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出口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时应注意WTO、TRIPS及相关条约和协定对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欧盟、日本、韩国等共同推动的《反假冒贸易协议》等)也主动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这样才能更大限度地避免撞入知识产权壁垒。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应在遵守国际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我国所处发展阶段的特点,与国家技术发展战略相结合,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争取应有的权利,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同时,也要完善《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明确限制外国企业在国内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四)加强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建设,调动企业应诉的积极性
  政府应加大对知识产权服务和信息网络的资金支持力度。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特殊现状和具体特点,分层次建立专利信息服务和检索体系。加强与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联系并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预警体系。即使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时,高新技术企业也要积极应诉,沉着应对,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开展辩护,即使败诉也会获得相关经验从而对自己的产品、经营模式进行完善,当再次面临同样的问题时胜诉的机会大大提高。韩国、日本多年来由最初缺席审判到针对美国337调查的成功反诉经验给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借鉴。而当企业没有绝对的把握能胜诉时,适时与对手谈判,达成和解也是最佳选择。
  [责任编辑:汤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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