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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青春期教育

青春 时间:201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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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女生青春期教育]青春期女孩心理的表现主要有哪些


  进入青春期,随着身体生长突增以及各器官机能的健全,男生、女生心理上也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下面是百分网小编整理的青春期女孩心理的表现,希望对你有帮助。
  青春期女孩心理的表现
  (1)智力特点
  青春期的学生,在视觉和听觉方面都有了突出的发展。因而他们的反应能力强,观察事物快而准确;他们语言表达和概括能力有了显著的提高;开始注意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而不再一味地死记硬背;抽象思维能力也有了进一步提高,具体表现在开始根据事物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联系进行较恰当的判断、推理和论证。男女学生相比,男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更强些,女生形象思维能力更强些。以上这些都是青春期中极宝贵的心理品质。如果再根据生物学科中介绍的各种能力的培养方法自觉而主动地培养自己的能力,开发自己的智力,必能为将来在事业上大展宏图打下良好基础。不过,青春期的学生知识经验终究不足,加上情感上容易波动,意志上容易动摇的弱点,有的人往往不能充分发挥青春期所具有的良好心理品质的作用,从而造成终生的遗憾。
  (2)情感和情绪特点
  总的讲,青春期少男、少女热情活泼、富有活力,他们往往情绪高昂。激情满怀。他们乐于参加各种活动,如唱歌、跳舞、体育运动、辩论等等。对未来充满着美好的憧憬和幻想,这是情感、情绪上的所长。下面谈到的情感、情绪上明显存在的两极性则是所短。
  青春期女性的情感十分丰富和强烈,遇事容易动感情,也容易激怒。她们有时会为某一件小事嘻笑不止,有时又会为某事不顺利而嘤嘤啜位。绝大部分女生的感情是外露的,她们开始注意自身的面容和打扮,并且开始按着自己的道德标准和审美观点选择朋友。
  青春期男性的情感在丰富和强烈中又含有深沉。他们丰富热烈的情感表现在时而“疾风怒涛”,时而“兴高采烈”,时而“无精打采”,时而“手舞足蹈”。他们的深沉表现在当某些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往往比女生压抑力更强,不轻易在别人面前表露,一旦表露,常表现为直言不讳或逆反表达。
  (3)意志特点
  青春期的学生在活动中的主动性、进取精神及自制力都明显的增强。但由于身体成熟和思想发展的不平衡,在意志上都有受情绪的影响而波动的现象。女生的行为有时容易受环境或他人的暗示,男生随着自我意志的增强,往往不听教师或家长的教育和帮助,因主观、片面地看问题而产生偏差。如能根据“培养良好思维品质”和 “培养良好意志品质”的要求主动自觉地培养这两种品质,那不但能发扬这一时期意志上的强项,也能有效克服意志上的薄弱环节,使自己在青春期能更健康的发展。
  金色年华的青春期
  青春期是人一生中精力充沛、兴趣广泛、对人生充满美好幻想和有强烈的竞争精神和创造力的上升时期,因此被称做“黄金时期”。与此同时也是身心发生重大变化并逐步走向成熟的时期,青春期的到来,标志着性成熟的开始。但是这个时期也会令人烦恼。由于青少年缺乏生活知识和社会经验,他们在升学、就业或爱情等一系列问题面前,容易产生焦虑、困惑不安。所以这个阶段是人生成长发展中的一个十分特殊而又非常重要的关键时期,在心理学上我们就把一个人在成长过程中,以第二性征出现为起点和明显特征的、在生理心理上都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叫做青春期。
  青春期来临的年龄,男女之间有些差别,女性比男性一般要早1-2年。不同的人也由于性的成熟和所处的环境以及生活条件的不同,青春期来临的具体年龄也有差别。结合中国的情况,一般认为,女性青春期来临大约在12至14岁,男性大约在13至15岁左右。性发育成熟期大约在18岁左右完成。有的学者认为,青春期应从12岁至25岁左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目前青春期来临的年龄已有提前的趋势。
  青春期的到来,就是性成熟的开始。这时,机体内分泌腺加强了活动,由脑垂体产生的促性腺素打开了性腺活动的大门,使得沉静的生殖器官蓬勃地发育起来,引起了青少年男女身心的一系列变化。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第二性征(也称副性征)的发育导致男女两性形态上不同的性别特征,性器官的变化及其性功能的逐渐成熟。心理学家霍尔称青春期为“暴风骤雨”的时期。他指出,青春期的到来,青少年的身心发展与以前相比不大相同,而发展的趋势是跳跃式的,即忽高忽低,因此,他将青春期又称为“危险时期”。
  青春期性心理发展的阶段
  一个人的生理变化是心理变化的基础,其性生理的发育必然带来性意识的发展。就青春期而言,一般认为,从性意识的萌芽到爱情的产生与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异性疏远期。这个时期大约在小学五、六年级到初中一、二年级。这时由于青春萌动,男女生理上出现的明显差别,使他们感到陌生不安,又由于他们缺乏两性的知识,因此在异性面前,就产生了一种害羞或畏惧心理,从而使男女同学暂时疏远。
  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时的男女孩之间毫无拘束,青梅竹马,两小无猜。进入小学高年级和初一之后,情况出现了明显变化。先是女同学进入生长高峰,她们的身体常常迅速超过男同学。不少明明是同龄的男生倒矮小得像个小弟弟。男生对女生的这个“女大十八变”开始有些惊奇、尴尬,在他们的羡慕中又带有点无可奈何。所以男生对女生的疏远往往交织着自尊与自卑。而女同学们却是无忧无虑的,可能一点也没有体会到男同学的难堪。两年后男同学进入了生长高峰,像雨后春笋,两跳三窜就长成了高高的小伙子,这时又该女生们仰头吃惊了。而且还会发现男同学变得有点“那样”。这时当男女生各自单独在一起活动时,他(她)们就有说有笑,又打又闹,但是当男女生个别接触时,就又像换了一个人,不知是真腼腆假斯文,还是假冷淡真紧张,出现了一种“相见不相识”的陌生感。这就是异性疏远期的特殊表现。
  这种“疏远”,原因十分微妙。其具体表现有各自对自身发育巨变一时难以承受,有男生起初的自卑心理,有女生的戒备心理,还有某些个体发育早晚及生理缺陷等等现象造成的异性间人际交往的障碍。异性疏远是个暂时现象,也是正常现象。随着青春期对自身和异性生理心理的理解和适应,他(她)们之间的交往障碍会逐渐消除。
  (二)异性接近期。初中二年级以后,男女同学的少年时代就结束了,开始踏上了青年初期的历程。此时情窦初开,男女之间又有了一种喜欢接近的需要,他(她)们的性心理发展又开始进入了一个男女相互吸引的重要阶段。在这个新时期,男女同学之间愿意在一起学习、工作和活动,愿意一起去春游或参加文体活动,如果光是同性在一起活动,就不来情绪;有男有女,才会情绪倍增,劲头十足。
  在初中高年级,男女同学只是开始彼此产生好感。到了高中阶段,他(她)们都想努力克服交往中的不安和羞涩,进一步试探着主动接近对方。但是由于情感比较隐蔽,很少能够达到相互向情感的深入交流,这个时期的异性交往一般还比较广泛,甚至无确定目的,被接近的对象也容易变换。因为此时的青年处于幼稚期,男女间的相互吸引与好感多数还属于异性间朦胧感情的自然表露。他(她)们对两性关系仍处于一种似懂非懂的状态,还分不清好感与初恋的区别,因此常常造成心理上的困惑与苦恼。这时他(她)们的感情强烈而易失控,接近广泛而不专一,这是一个较长的时期。家长和教师对这个时期的青年男女,要教育引导他(她)们集中精力学习,正确分辨友谊和爱情,在与异性交往时要做到积极而有分寸,热情而又慎重,避免早恋。
  (1)、性意识出现
  性意识的出现是青春期的典型心理特点,也是人生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的心理现象。随着性意识的出现,一个人的性格、兴趣等心理特征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人虽然在胎儿时期就决定了性别,但青春期以前的孩子,只能从身体外形上区分男女之间的区别,而对于性的真实含义尚处于无知状态。童年时期他们毫无顾忌地在一起上学,上课结伴而来,下课结伴而走,路上你追我赶,非常亲密。然而他们之间的“友谊”完全是以个人的爱好为准绳,既不稳定又很短暂,很多观念极为模糊。俗话说“两小无猜”就是指这个时期的孩子。
  进入青春期的青少年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青春期正是性意识萌发到成熟的过程,性激素明显增多,由性心理变化引起了心理上的微妙变化和特殊的心理体验,这种情绪反映即为性意识出现。心理学上把这个时期称为“激起新情感”时期,或性意识的觉醒时期。青春期的青少年起初是处于朦胧状态,又可称朦胧的性意识。朦胧是指对性的关系由完全不懂到略知一二的过渡阶段。一般指从11?12岁左右,女孩子要早于男孩。但是他们已经开始注意男女之间的特殊关系,例如男女的亲近、相爱、拥抱等,对于谈恋爱的事情他们愿意关注和倾听。但是对性的变化,第二性征的出现常常表现为惊慌失措,内心感到不安和羞涩。少年男子怕被人看到开始长出的阴毛,少女紧勒逐渐隆起的乳房,很多少男少女想把遗精、月经来潮和性冲动加以掩盖。这些表现都是性意识出现所产生的闭锁性心理状态。
  这个阶段男女同学之间仿佛是各自独立的,谁也不能触犯谁的“独立王国”,他们之间很少说话,课余时间泾渭分明,男生一“帮”,女生一“伙”。女生厌恶男生脏,男生觉得女生胆小、骄气。之所以这样,多数是由于生理上的变化,月经的出现、妊娠和分娩意识的建立而导致对性的不安、害羞和反感,有的同学甚至认为性意识的出现和对异性的爱慕或好感都是不纯洁的心理和行为,因此对异性的态度冷漠。加之我国多年来受封建思想的影响,男女在一起常遭到舆论乃至同学的非议和嘲弄,在传统观念的束缚下,使那些处于朦胧状态的性意识,不得不加以掩盖和回避。但它确是一个既实际而又使青少年十分敏感的问题,也是所有青春期学生和他们的老师、家长无法回避和不该回避的问题。
  (2)性情感的发展变化
  性情感是指在两性活动中有关的爱慕、吸引或憎恨等感情的发展变化。青少年到了青春期以后,就自然的对异性产生兴趣,而异性对自己也有一种吸引力,但是青少年性情感的突出特征是丰富而脆弱,具体表现如下:
  好奇感 青少年对异性的好奇是和性萌动、性无知有直接关系。他们往往是由于不理解而好奇,由新奇到恐慌,进而转向神秘。男生想要揭开女性的秘密的驱动力十分强烈,在同异性相处中,他们总是处于“进攻”的地位。女生的好奇心则表现得比较含蓄、藏而不露。但是,他们之间一旦出现某种小小挫折,双方就会不再理睬。
  爱慕感 青少年性情感突出表现两性吸引和兴趣与日俱增,原来具有的陌生感和畏惧逐渐减弱,产生一种新的需要,少男少女之间都表现出喜欢接近的心态。开始用一种欣赏和友好的态度来对待异性的言谈和行为,总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接近异性。女同学对男同学的好感与吸引开始于13-14岁,常常以倾慕的心情注意男生的说话、表情和动作,与此同时,女生愿意在同龄男生面前表现自己的风采,爱打扮自己,以吸引对方,男生对女生的好感和吸引,开始于14-15岁,常常喜欢显露自己的才华,甚至逞强,以此来博得女生的注意,表现自己是一个男子汉。据观察,在开运动会时,男生如若听到女生们喊加油时,就会跑得更快;如果男同学比赛篮球,女生当啦啦队,就能很快打出高潮。有位男同学和老师谈话时说:“不知什么原因,在集体活动中只要有女同学在场,我就喜欢表现自己,想超过其它男同学。但是,有些男同学背地里指责我,我自己也觉得这样不好,为此,我很苦恼。”这个时期的青少年,他们总是有意识地精心修饰自己的仪表,讲究自己的谈吐举止,希望得到异性的注意和好感。他们在异性面前有的表现热情、兴奋,有的表现为慌乱、羞涩和不知所措。而对这些许多青少年感到莫名其妙并表现出极大的不安,不了解自己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急剧的变化,更不知如何对待这些变化,为此感到苦恼、烦闷和无所适从。心理学研究指出,青少年的这些变化都是青春期异性之间相互吸引的表现,是正常的心理变化,是有其生理基础的。当然,凡事都有“度”,超过了就不好了。随着认识领域的扩大和身体迅速地生长发育,社会生活中有关性方面的影响对青少年越加深刻,当他们对性关系有了基本理解时,少男少女便产生了相互关注和爱慕之情。两性相处,常会对女性的温柔娇美或对男性勇敢雄伟产生喜爱之情,进行较为亲密的交往,产生了奇妙的情怀,这些都是正常的心理现象。在教育方面,一般认为,这个时期的少女已具有基本的是非观,懂得美和丑,但她们意志力薄弱,有时不能识别和抵制性诱惑。因此,教师、家长应当更加关心她们,使她们感到家庭、学校、集体的温暖,警惕不良影响或坏人的威吓和诱惑。
  情窦初开 14-15岁的青少年由于活动范围的扩大,认知领域的广泛,来自各种媒体的信息对他们有着直接和直接的影响,性意识和性体验与前个时期相比有明显的增强,内心已开始萌发初恋的幼芽。许多学生反映他们愿意同异性同学在一起,可以互相取长补短。一般来说,女生往往比同龄男生更早地表现出对异性的关注和爱恋,而且表现得十分敏感。一位中学生给某刊物写信说:“我今年14岁,是个热情、活泼的女孩子。有一次我到外班去借书,发现一个长着一对漂亮大眼睛的男同学正善意地冲着我微笑。我顿时脸红了,连忙跑开。开始我有些害怕,后来不知怎么,我似乎对他有了好感,最后发展到一天见不到他,我就没精打采。虽然那位男同学没有对我说什么,但我早已明白了。”这位少女所表现的敏感和羞怯,正如心理学家所说:“那个使姑娘羞怯的人并不是她的敌人,往往是值得注意的使她喜欢的人。对那些毫不相干的人,姑娘们是不会羞怯的。”类似这种情况,在学生中并不少见。有的女生还主动给男生写纸条,表示好感,而同样岁数的男孩还仍然玩着同年龄女孩认为十分幼稚的游戏。这表明性意识发展在性别上是有差异的,同时表明少年时期的思想还不成熟,不真正懂得什么是爱情,尤其十几岁的男孩还不会表达自己的爱情。我们应当认识到青春期的青少年,在与异性交往中的拘谨、回避并不是虚假的忸怩作态,这是一种道德与审美的反射,是一种自我监督的表示,也是纯真心灵的外露与传递情感的特殊语言。当然,过分羞涩也会形成交往中的心理障碍,影响情绪,不能结交朋友,因此,也是需要进行自我调节的。
  处在这个时期的青少年对问题认识还很肤浅,世界观尚未完全形成,无论是生理素质或心灵,都有待于进一步发育、完善和社会实践的进一步塑造,性格和品德等个性特征都有待于通过社会熔炉的锤炼和定型。如果任其爱的幼芽徒长,由于青少年对人对事往往缺乏科学的,自主的判断力,故很难获得理智的向导,那幼稚的心灵难保不被无力控制的烈焰所灼焦。所以我们要以良好的心态对待异性朋友,多把心思发在学习上,相信今后的生活会更精彩。

篇二:[女生青春期教育]青少年法律小知识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青少年法律小知识,希望大家喜欢。
  青少年不可不知的法律小知识
  1、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主要有哪些?
  (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自然人犯罪与年龄的关系是怎样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刑法对故意伤害罪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由于对方的原因引起互殴,而在互殴中将对方打伤,为什么只追究我的责任,不追究对方的责任呢?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伤害只有达到轻伤时,才构成犯罪。即便对方也将你打伤,但你经过法医鉴定,结果为轻微伤,而你将对方打成轻伤,那么对方不够成犯罪,而你却构成犯罪。因为故意伤害罪是以结果论,看所受伤害的结果:达到轻伤才构成犯罪,达不到轻伤不构成犯罪。
  青少年法律常识
  1.学校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能否取消其学籍?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2.怎样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 人辍学。学校和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受教育权,不得体罚、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或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
  3.学校组织学生野游发生伤亡,谁承担责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聚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 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依照此规定,学校组织野游发生的伤亡,学校应承担责任。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学校给予赔偿或者承担其他责任。
  4.老师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如何处罚?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小学生旷课学校该如何处理?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6.学校如何教育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7.未成年人有疾病不能上学,怎么办?
  如果未成年人因为身体原因不能上学,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向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免学、缓学申请,并附上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获得批准以后,未成年人可以不接受或者推迟接受义务教育。
  8.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责任由谁承担?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与学生家长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委托监护关系,而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不过是代理学生家长行使。
  9.在遇到同学欺负自己时该怎么办?
  在遇到同学欺负或者发生小摩擦时,要冷静并正确地处理矛盾,可以向教师及时反映情况,而不是自己去冒然解决。
  10.在校女生如何保护自己?
  一是平时尽量少和社会不良青年及校内有不良倾向的学生接触。二是注意端正自己的行为举止。三是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四是遇到情况要巧妙周旋,会自我保护。五是拒绝陌生人的好意。
  11.在学校同学打我时,我该怎么做呢?
  如果是同学之间发生轻微的摩擦,要尽量冷静处理,决不能采取极端的方法去报复,如果双方不能和解,可以向学校教师反映情况,由校方进行处理。
  12.学校组织学生野游发生伤亡,谁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聚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 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因此学校组织野游发生的伤亡,学校应承担责任。
  13.学校老师为了教育“顽皮”的学生,能否进行打骂?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4.学校如何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义务?
  学校应当未成年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动和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让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15.学校、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该如何定罪?
  因法律对非家庭成员虐待儿童,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一般以寻衅滋事罪 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6.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1)医疗费;2)营养费;3)误工费;4)护理费;5)交通费;6)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还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护理费;7)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死亡的,除上述赔偿外,死亡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还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丧葬补助费、死亡赔偿金。
  17.应由第三人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18.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2)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违反《教育法》的规定;3)学校违反《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间有因果关系;4)学校在施教、管理和保护行为时有疏忽职责的过失或重大过失。
  19.《义务教育法》对维护教学秩序是如何规定的?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必须努力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环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 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否则,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 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 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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