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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农村的新政策

初三上 时间:201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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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对农村的新政策]2018年农村房屋确权新政策


  关于农村房屋确权的相关政策,想必很多人还不了解。那么你知道关于农村房屋确权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百分网小编精心整理的农村房屋确权新政策,欢迎阅读收藏!
  农村房屋确权新政策
  一.农民在农田上建房,而未经城建规划局的许可的属于违章建筑。
  二.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三.家庭成员又组建了新的家庭,另申请了别的宅基地。
  四.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宅基地超过一处以上的。
  五.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时候没有登记的家庭成员。
  六.将户口迁走的人,已经不是本村的成员。
  七.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八.村集体以外的人员(如城镇居民)购买的本村宅基地或建房,在确权时,合同当属无效。
  在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尽管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可自由处分,但因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城镇居民不得享有。如果村民将其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城镇居民,法院在判决城镇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房屋纠纷时,一般认定该买卖行为无效。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1、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2、非试点地区不要擅自行动
  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确保风险可控
  姜大明表示,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棠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
  农村宅基地有偿转让:
  近日《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这标志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意见提出将对进城农民宅基地实行试点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
  进城农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是“2015年的第一场瑞”。据悉,全国农民工总量已逾2.69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6亿人,外出务工农民仍以每年600万左右递增。很多进城农民常年在城市生活甚至定居,而宅基地不能流转造成的困扰,成为许人心中挥之不去的“另类乡愁”。
  农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颇有些“终点又回到起点”意味。宅基地曾经有过私有并可自由买卖时期,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2年,农村宅基地归农民私人所有,农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和房屋都属于农民私有财产,宅基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两权主体合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自由买卖、出租、赠与、典当及继承。但是自1962年初至1999年间,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和农民房屋可自由买卖政策逐步建立完善并趋于定型,而后沿袭至今。
  数十年来,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个人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不准出卖和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自由买卖,农民住房由房地合一的所有者主体转变为所有者主体相分离。一边是农民房屋永远归农民所有,并且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另一边却强调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硬是整出“房地分离”奇迹。在国家鼓励和推进农村土地自由流转的今天,宅基地与房产所有权“两张皮”无疑成为亟需跨越的障碍。
  对于表面已经建有房产的农村宅基地来说,不能出租或者出售在实际操作中本身是个悖论。农民在出租或者出售房产时候,不会加上其房产下面宅基地不出租或者不出售条款,而租房特别是买房者也不会认同房子是我的、宅基地还是原户主理念,更不会双脚离开地面悬浮于宅基地上空。换句话说,农民在出售自家房屋时,与之配套的宅基地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使用权转让。
  即便如此,已经出售房屋的农民与宅基地还是脱不了干系,假如邻居之间发生宅基地界限扯皮纠纷,以致对簿公堂,在法律层面上还需要出卖房产的原农户出面打官司。如果说宅基地上有房屋似乎少了宅基地之忧的话,那么处理未建房宅基地问题就有些棘手:农民名下宅基地面积超标,自家建房后还有大片空地足够再建房而未建或者宅基地长期空置,都因不能出售造成资源长期闲置浪费。
  宅基地可以有偿退出或者转让,能够让进城农民免去后顾之忧,亦让大量闲置宅基地获得“解放”,还给农村新一轮发展拓展土地资源调整空间,可谓一石三鸟之举。要把好事办好,务必兼顾各方利益,尤其是要因地制宜制定合理补偿标准,保证转让宅基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实现买、卖与村集体多方共赢。
 

(2) [国家对农村的新政策]2017年农村土地新政策主要内容


  随着我国地价的飞涨,农村的土地成为农村人民的重要财产,了解好相关的农村土地政策有助于我们享受更多的福利。下面百分网小编精心整理的农村土地新政策,欢迎阅读收藏!
  农村土地新政策
  1、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方面,围绕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今年拟安排120亿元人民币,继续加强多项工程建设,包括种子工程、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大型灌区的节水改造、中部四省大型泵站改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等。
  2、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方面,将集中力量办好“水、气、路、电”四件事。在农村安全饮水方面,今年将安排40亿元,计划再解决2000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在农村能源方面,将安排25亿元投资,再建250万口户用沼气池。在农村公路建设方面,将安排国债和车购税资金170多亿元.改建新建乡村公路18万公里。在农村电力建设方面,将安排12亿元国债,对中西部部分地区农网进行完善,启动无电乡的建设工程。
  3、在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将安排60多亿元投资,加快农村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发展。主要项目包括:围绕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继续搞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加强职业教育能力建设。配合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县、乡、村三级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网建设。在农村文化事业方面,继续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希望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能够为新农村建设奠定越来越厚实的物质基础。
  以上便是国家为了改善农民生产条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的一系列扶持政策,金土地小编认为,国家在努力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但是好的环境还需要大家共同的支持、保护,大家需要配合政府,共同打造自己美好的家园,让自己的生活越来越好!
  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9月29日,中共中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等文件,建议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实施。
  在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业内专家分析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使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这是农村现有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将极大地解放生产力,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古今中外的历史实践表明,与广大农民最密切相关的就是土地问题。如果把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农村推行的家庭承包制当作“第一轮土地改革”,那么自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在农村开展的“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就可称之为“第二轮土地改革”。2014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四部分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集中作了阐述。此次即将公布实施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无疑是推进“第二轮土地改革”的又一纲领性文件。
  回顾1978年后全国农村推行的家庭承包制即“第一轮土地改革”,是建立新中国后农村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改革当时比较落后、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使之适应全国农村不平衡、不同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水平。此轮改革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全国广大农村居民及全国城镇居民的温饱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为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工业化顺利加快乃至中国经济长期保持较快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和动力源泉。但是,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农业现代化的进展,全国各地出现了农民土地承包权分散、土地经营规模偏小、农村劳动力素质不高等,不能适应当今土地大规模集中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客观需要,也就是农村既有的生产关系不太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了。因此,在进入新的改革开放时期的今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按照中央出台的相关纲领性文件精神推进“第二轮土地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调整这一关系矛盾,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这将再次极大地解放农村生产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持续不断的强大动力。
  具体分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将在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提高效率、解放农村劳动力、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权分置”的改革,首先将有利于农村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有利于农村各种新型经营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有利于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并强有力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其次,农村土地的集中经营和生产效率提高,有利于进一步转移和解放农村劳动力,使大批农村劳动力在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中重新就业,与新型城镇化形成良性互动,并为城乡居民享受公平统一的社会保障创造有利条件。最后,“两权分离”、“三权分置”的改革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农村土地价值的重估,这将大幅度增加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现在,全国农户承包的土地有十几亿亩,如果在土地确权后其土地经营权能够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还将使广大农民获得巨大的信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多种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得以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的效率将大幅度提高。
  在今后推进农村“第二轮土地改革”进程中,全国各地和有关方面要按照中央确定的方针原则,稳妥推进,从极大地保护农民利益这一核心出发,要避免“四种不合理现象”。

(3) [国家对农村的新政策]2017年农村宅基地退出新政策


  政策具有阶级性,这也是政策最重要的特点,根据政策的特点,我们应该充分了解农村宅基地推出政策的相关内容。下面百分网小编精心整理的农村宅基地退出新政策,欢迎阅读收藏!
  农村宅基地退出新政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这是当前我国农村改革的顶层设计,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的关键部署。
  按照方案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农村改革要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5大领域。对这5大领域改革的核心问题,要明确大的方向、主要内容和重大方针对策,进一步理清改革思路。
  □产权制度改革耕地延包办法将出具体方案
  ★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基本思路详见制图)
  ★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抓紧修改有关法律,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
  解读
  明晰的产权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当前,我国市场化改革向纵深推进,农村集体资产归属不清、权责不明、保护不严、流转不畅等问题凸显。如何让农村“沉睡的资产”活起来,让农民享有更多财产权利?成为下一步农村改革绕不开的问题。
  “走市场经济道路,明晰产权是个不可回避的话题。农村集体产权越清晰,农村的市场活力就越强大。”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目前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对滞后,导致一方面农村各类要素潜能无法被激活,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农民合法权利的保护。
  这份方案对这一问题着重提及。方案提出,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必须以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核心,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重点……确保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本集体所有成员。
  “大力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拓展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有利于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叶兴庆认为,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推进集体资产确权到户等都会成为今后改革的看点。
  □农业经营体系扶持农民工返乡办家庭农场
  ★培养职业农民队伍。制定专门规划和切实可行的政策,吸引年轻人务农,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造就高素质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扶持有技能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创立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解读
  粮食生产依赖“386199”部队、务农老龄化、农业后继乏人、生产效率低下……“谁来种地”“怎么种地”制约我国农业做大做强。
  对此方案提出,吸引年轻人务农,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造就高素质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提出加快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相比于小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一定的生产资金和规模,可以进行规模化经营,收益相对可观,能解决‘谁来种地’问题;而职业农民懂技术、善管理,还能解决‘怎么种地’问题,有利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党国英说。
  专家指出,方案传递出国家将大力扶持新型职业农民、新型经营主体的强烈信号,预计下一步财税、金融等相关政策均会向这方面明显倾斜。
  □支持保护制度现行“三项农业补贴”将合并
  ★建立农业农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继续向农业农村倾斜,确保农业农村投入只增不减。
  ★开展农业补贴改革试点,将现行的“三项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优化补贴支持方向,突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
  解读
  一方面国家财政收入增速明显放缓,一方面国际粮价保持低位,还要不要加大对三农投入?如何改革农业支持保护制度?这成为近期从学界到市场热议的一大焦点话题。
  “近年来,在国家粮食连年丰收、国际粮价持续走低的情况下,有人认为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可以减弱。而文件提出农业投入只增不减,农业支持保护力度继续加大,体现出中央对三农工作不放松、确保农业重中之重地位的政策意图。”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凤田说。
  方案明确提出,建立农业农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继续向农业农村倾斜,确保农业农村投入只增不减。
  “文件体现出工业反哺农业、城乡协同发展的共享发展新理念。”党国英说。
  方案还强调对财政支农支出结构加以优化,对此郑凤田认为,财政支农确实存在着效率不高、精准度不够等问题,一些涉农专项资金呈现“小、散、乱”特征。今后财政支农首先会向种粮大户、主产区等倾斜,这也有利于农业转方式。
  宅基地买卖三个原则
  第一、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要先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将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变更为购买方。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信息变更,那么也就意味着这个房屋的主人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和变动。
  第二、买卖宅基地可不是那么随意的想卖给谁就卖给谁的,即使是购买者也要有一定的资格才行。据土地新政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所以说,购买者想要购买宅基地必须先将户口迁入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第三、转让后仍然双方依然要按照国家一户一宅政策的要求。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无论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都要遵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标准,如果要是拥有一处以上的宅基地,以后在出现房屋搬迁、改造或者是重建的时候,超出部分将会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赠予
  首先,要明确一点,农村房屋下的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才归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人拥有,即农民只拥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不能对其随意处置买卖或非法转让。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同一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宅基地可以有条件流转,但转让后转让者将不能再取得新的宅基地,受让者也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这个基本上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分配或者再申请的,可以直接去咨询村委。
  根据我国房地一体原则,在限定条件下可以赠予给他人住房,这样宅基地使用权也同时拥有。
  作为集体土地的农村宅基地在没有任何法律纠纷的前提下,赠予的条件有如下几项:
  第一,赠与人应具有集体土地合法使用权。
  第二,受赠人为集体组织内成员户口,且在本集体内无住房,受赠面积不超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额度可以办理调剂手续。
  第三,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一份书面的赠与合同,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赠与人与受赠人持着经过公证的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房产证和双方身份证直接到土地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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