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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医保制度管理制度】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考场素材 时间: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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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4.4不需凭处方执行登记销售的其他处方药配购药服务管理(见其他处方药品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为规范医保门店对参保人员配购处方药的处方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1《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2.2《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2.3《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量销售。

4.3.3 参保人员自购非处方药品时,药师应对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品进行指导。

4.4 不需凭处方执行登记销售的其他处方药配购药服务管理(见其他处方药品管理制度)。

4.5 配购药品种类

一次服务不得重复购买主要药理作用相似的药品。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一参保人员提供一次药品配售药服务。

4.6 药品剂型的解释

4.6.1 “口服常释剂”包括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

4.6.2 “缓释控释剂型”包括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和控释胶囊。

4.6.3 “口服液体剂”包括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

4.6.4 “丸剂”包括滴丸、蜜丸、水蜜丸、水丸、糊丸、浓缩丸、微丸。

4.6.5 “颗粒剂”包括颗粒剂、肠溶颗粒剂。

4.6.6 “口服散剂”包括散剂、药粉、粉剂。

4.6.7 “外用散剂”包括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

4.6.8 “软膏剂”包括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

4.6.9 “贴剂”包括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

4.6.10 “外用液体剂”包括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

4.6.11 “硬膏剂”包括硬膏剂、亲水硬膏剂。

4.6.12 “凝胶剂”包括乳胶剂、凝胶剂。

4.6.13 “涂剂”包括涂剂、涂膜剂、涂布剂。

4.6.14 “栓剂”包括栓剂、肛门栓、阴道栓。

4.6.15 “滴眼剂”包括滴眼剂、滴眼液。

4.6.16 “滴耳剂”包括滴耳剂、滴耳液。

4.6.17 “滴鼻剂”包括滴鼻剂、滴鼻液。

4.6.18 “吸入剂”包括喷剂、气雾剂、喷鼻剂、喷粉剂、喷雾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混悬剂、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吸入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入剂、粉末吸入剂、干粉吸剂、吸入性溶液剂、吸入性混悬剂。

4.6.19 注射剂包括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

4.6.20 其他剂型以《药品目录》规定的剂型为准。抗生素的盐基必须以《药品目录》规定的盐基为准。所有药品标准都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处方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医保门店对参保人员配购处方药的处方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 引用文件

2.1 《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医保(2001)92号

2.2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

2.3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3 职责

3.1 店经理或首席药师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外配处方管理工作。

3.2 药师(含)以上人员负责审核外配处方。

3.3 医保柜营业员负责外配处方的整理、归档、保存。

4 管理概要

4.1 处方审核

4.1.1 处方来源

4.1.1.1 外配处方必须是由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的门急诊处方。

4.1.1.2 住院处方、内设医疗机构(校内医院、企业内部卫生所、门诊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地处方均不能拉卡使用。

4.1.2 处方期限

4.1.2.1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内有效。

4.1.2.2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急诊处方,处方当日有效。

4.1.3 处方前记

4.1.3.1 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医保卡号应与社会保障卡上的一致。

4.1.3.2 书写有明确的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4.1.3.3 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4.1.4 处方正文

4.1.4.1 药品名称(通用名)、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的书写要准确规范。

4.1.4.2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4.1.4.3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等。

4.1.4.4 处方用药规定

4.1.4.4.1 每张西药处方限1至5个品种。

4.1.4.4.2 每张中成药处方限1至3个品种。

4.1.4.4.3 中西药同用处方的药品总量不得超过5个品种,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4.1.4.5 处方用药量

4.1.4.5.1 门诊西药、中成药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

4.1.4.5.2 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限2周内用量。

4.1.4.5.3 对于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并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等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量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4.1.5 处方后记

有清晰、完整的处方医师签(名)章。

4.2 处方管理

4.2.1 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原处方医师在更改处签章。

4.2.2 处方经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名)章后,按“药品销售标准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调配、登记。

4.2.3 调配完毕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名)章。

4.2.4 一般处方做到二签名(审方药师、调配人员),中药饮片处方做到四签名(审方、调配、复核、发药)。

4.2.5 营业员应将处方按调配日期整理、装订或粘贴在处方药销售记录上,确保处方的可追溯性。

4.2.6 凡发现外配处方中存在配伍禁忌,或字迹不清、涂改,以及违反用药规定,应予退回,同时做好《医保不规范处方记录》,必要时上报区医保中心。

4.2.7 处方保存2年,以备核查。

5 记录表式

5.1 《处方药销售记录》

5.2 《医保不规范处方记录》

其他处方药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医保门店对参保人员配购其他处方药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 引用文件

2.1 《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1)59号

2.2 关于贯彻《关于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医商协2011(15)

3 职责

3.1 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负责为参保人员提供用药咨询等药学服务。

3.2 药师(含)以上人员负责其他处方药的登记销售管理。

3.3 医保柜营业员协助药师做好其他处方药的销售登记、发药工作。

4 管理概要

4.1 其他处方药的范围

其他处方药是指不需凭医师处方,可在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下简称药师)的指导下,执行登记销售的处方药。

4.1.1 品种范围仅限于上海基本药品目录(688种)范围内,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和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名单》以外的其他处方药品。

4.1.2 凡属限制支付的其他处方药品种,必须严格按限制范围进行配药。

4.2 其他处方药品的登记销售

4.2.1 为参保人员配售其他处方药品时,药师应详细了解病人的用药史,为参保人员提供用药咨询等药学服务。

4.2.2 按要求认真做好登记销售记录台帐《其他处方药品销售记录》,记录保存2年。

4.2.3 必要时做好《合理用药指导》台帐和叮嘱病人去医院就医。

4.3 其他处方药品用药规定

4.3.1 每次西药限1至3个品种。

4.3.2 每次中成药限1至3个品种。

4.3.3 中西药一次不得超过5个品种,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4.4 其他处方药品用药量

4.4.1 常见病西药、中成药每次限1至5天量;

4.4.2 慢性病西药每次限2周内用量、中成药每次限1个月用量。

4.5 销售其他处方药的电脑输入设定

4.5.1 在“定点医疗机构”栏内增加本药店名称,名称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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