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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浅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英语写作素材 时间: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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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从法的定义引申出经济法,从法的基本特性引申出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并结合现代经济发展趋势浅要分析了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的建立必要性,经济法基本原则产生的背景和相关的理论依据。在全球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中国在世界经济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相对应的由经济发展产生的各种问题也随之而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建立恰恰可以作为一个基本刚要和指导,调节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突出的利益矛盾,使得整个社会可以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 基本原则 探讨
  1 经济法基本原则产生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在我国,关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观点,是经济法学界已经普遍和一致承认的,确立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观点,亦为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所承认。目前,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仍处于百家争鸣的状况,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仍使用着“协调经济”、“干预经济”、“调节经济”以及“干预、调控和管理经济”等各种不同的措辞。然而,这些学派之间不是相互对立的。其共识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虽然基本通过市场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但因为市场存在“失灵”的情况,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对市场进行适度干预、调控和管理。且他们都承认经济法不是调整全部的经济关系,而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从学术角度出发,法的分类是指在任何一个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为了研究或者评注的方便,法学家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并进行分组与分类。由此可见,法的具体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还须具备“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这另一个条件。所以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经济法也应有其核心基本法和基本原则。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是以各种形态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包含政治、经济、文化及个人关系等等。因此法律部门依据是以不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划分该部法律应属何部门。所以,需要根据其特有的调整对象确立一个法律部门的地位。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微观规制,国有参与,市场监督和对外管制关系五个方面,与其他法律不同的一点是,经济法同其它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可区别开。与此同时,根据中国本土的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我国经济法的相关立法部门针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相应的经济法律和法规,这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就通常意义来讲,原则就是指观察和处理问题的准绳。基本原则是不同于具体原则的根本规则。在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总则中,基本上都有基本原则的规定,其立法意蕴,一是为了表明本法律、法规所应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二是为本法律、法规的各项具体规范提供纲领;三是为本法律、法规的执行提供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理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这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属性:经济法最重要的本质特征,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与体现国家对政治生活进行干预的行政法原则的区别,又要与体现当事人平等的民法的基本原则相区别。考虑到我国不同的法律部门在任务上可能有某种共同性,因而,在某一部门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上也可能存在着使用其他部门法术语的情况,但是这并不妨碍上述命题的成立,因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同一术语可以作出符合本部门法本质要求的解释。
  一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该部门法的本质特征,这是毋容置疑的。我们现在探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我国尚未制定一部高层次的基本经济法的情况下进行的,因而,与在我国《民法通则》已经确立了民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探讨民法基本原则相比,其难度要大得多。其中最大的难度来自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还没有取得完全统一的认识这一客观现实。经济法调整对象不确定,学者们对经济法原则的概括就可能大相径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概括,更多的应当着眼于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概括的方法论的思考之上。就此而言,我们应当在那些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众多的经济法群中,抽象出它们共同的足以上升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立法指导思想,然后概括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样就可以使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经济法最本质的属性。
  任何一类法的基本原则都是法本身这个概念的外延,要想理解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就要先了解法的原则,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视为规则的基础或是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规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属于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在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中独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
  3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把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主要包含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3.1 协调经济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这些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都是国家对经济做出的调整管理,这只无形的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发展,完善产业结构。在遵循客观存在的经济规律基础之上,时刻关注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积极主动灵活地发挥法律在经济发展中的调节作用。
  3.2 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指社会能从全部的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征;而公平则是其经济成果在所有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顾此失彼的,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都不可能兼顾效率和公平这两个特性。而经济法就可以以法律的形式在这两者之间发挥协调的作用,可以根据某一阶段侧重点不同发挥相应的功能,从长远角度看,可以调节两者的矛盾。
  3.3 利益兼顾原则。利益关系千千万万,错综复杂。简要的概括起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国家与个人,企业与个人。要实现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上四个主要利益关系。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3.4 可持续发展原则。发展中国家一项重要的基本国策就是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在可持续发展中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现代社会中又显得尤其重要。经济的发展涉及的方面很多,如有限资源如何合理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自然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等。因此,经济法必须着眼于未来,应该强调长远利益的坚持和选择。
  4 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经济法的四个原则是互为依存的统一整体,联系着整个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分配,贯穿经济发展始终,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4.1 基本原则的确立,说明了经济法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丰富了法的总体内容和规则。
  4.2 在具体实施上,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所有规则的基础和出发点,无论是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是现有法律的修正和完善都具有指导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可能会有一些现代疑难经济案件发生,可以把经济法基本原则作为未断案和审判的依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仅对法学界,对国家,对社会,对个人都将是一个里程碑,它会使整个社会受益,我们的社会也会因为基本原则的确立使经济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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