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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 消防艇】浅析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和执行任务的犯罪性质

高考写作指导 时间: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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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灭火救援是指灭火救援主体对灭火救援相对人所采取的涉及其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灭火救援包括灭火和救援两项内容,灭火即扑救火灾,救援即抢险救援或应急救援,广义上的抢险救援在逻辑上等同于灭火救援。2008年新《消防法》在第四章从第43条至第51条专章规定了“灭火救援”,在第六章规定了违反消防法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中第7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为追究违反消防法中灭火救援的规定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违反灭火救援的规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性质的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都要根据刑法的有关具体规定进行审查和判断。本文仅从非军事犯罪的角度,对灭火救援中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和执行任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何种犯罪进行探讨。
  一、对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和执行任务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消防法》第44条第4款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47条第1款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第60条规定了对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第62条规定了对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行政处罚。公安消防队、专业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应积极履行灭火职责,迅速出动赶赴火场,控制火势,排除危险,消除火灾,抢救遇险人员的生命,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安全。而在赶往火灾现场的途中和扑灭火灾过程中,有些个人和单位往往妨碍消防车辆和舰艇通行,采用各种方法阻碍其执行灭火任务。对于单位或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漠视消防安全,妨碍消防车通道畅通和车辆通行的一般违法行为,按照《消防法》第6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强制执行。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扑救火灾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会对挽救遇险人员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具有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阻碍的行为包括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或者其他非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公安消防队、专业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各类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顺利执行抢险救援任务。这里的执行任务主要是指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对于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违法行为,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三项“(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规定处罚,条件是消防车、消防艇要执行紧急任务,对于扑救火灾或其他应急救援任务,应认定消防车、消防艇是在执行紧急任务。如果阻碍的是公安消防队的消防车、消防艇依法执行任务的,应适用第50条第2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消防法》第71条规定了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分。第71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和执行任务的情形,但并不否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和执行任务的行为。第7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如果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或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的阻碍行为就涉嫌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该追究行为人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只有妨碍消防车通行,或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危害了公共安全,即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公共生活安全时,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消防车、消防艇是用来运输消防人员和消防器材及其他灭火救援工具和物资的。消防车属于汽车,消防艇属于船只的范围,阻碍包括暴力和非暴力的行为,其中破坏行为一般就是暴力行为。阻碍消防车、消防艇就可能是损害、毁坏消防车、消防艇的与交通运输安全直接相关的整体或重要零部件,使其失去应有的正常的功能而不能正常运行。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包括正在执行任务和执行任务前的准备状态即准备执行任务(战备)。既然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那么阻碍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消防车、消防艇。阻碍行为必须足以使消防车、消防艇发生翻车、沉没或烧毁,毁坏危险,使消防车、消防艇完全毁坏或者严重毁坏而不能安全行驶。在主观上,行为人明知自己阻碍的行为有使消防车、消防艇发生倾覆和毁坏的危险,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在客体上,行为人阻碍消防车、消防艇的行为直接侵犯了消防车、消防艇的交通运输安全,也影响了灭火救援,危害了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公共生活安全。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方法多种多样,如破坏、占用、阻截、封闭消防车的通道或经过的道路、隧道、桥梁,例如炸毁桥梁、隧道,破坏公路路基,堵塞航道,在公路道上挖掘坑穴;破坏、阻截、封闭消防艇经过的水路、航道及其灯塔、标志,例如拆毁或挪动灯塔、航标等安全标志,使之失去正常指示功能,从而导致航船发生安全事故;对消防车或消防艇本身实施破坏;对消防人员进行伤害、谩骂、拘禁等等。明知破坏消防车、消防艇正在使用的消防车或消防艇通行的交通设施会造成消防车、消防艇倾覆、翻车、沉没、毁坏而仍实施破坏行为,妨碍消防车通行或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危害公安安全的,可以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三)劫持船只、汽车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在客体上,行为人侵犯了消防车、消防艇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消防人员或其他人员的生命、健康及消防器材、工具等的财产安全。公安消防队、专业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各自都有用于灭火救援的自己的消防车或消防艇。消防艇属于船只,消防车是汽车。在客观上,行为人对上述车艇上的人员使用了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劫持。暴力方法,是对消防队的消防车或消防艇驾驶员、消防官兵或其他消防人员实施捆绑、殴打、伤害等行为迫使消防车、消防艇改变方向或行为人自己亲自控制。威胁方法,是对消防官兵或其他消防人员施以精神恐吓和强制,如以车、船相威胁,使消防车、消防艇的驾驶、操纵人员不敢反抗,听凭其指挥或自已亲自操纵驾驶。其他方法,是指上述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任何其他劫持方法,如使用麻醉品将消防驾驶人员致醉、致昏等,使消防驾驶人员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劫持船只、汽车的目的。在主观上,行为人是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行为人的目的只是暂时控制、利用消防车、消防艇。综上所述,行为人妨碍消防车通行或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行为可以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
  三、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
  在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和执行任务的行为妨害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即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活动及其形成的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时,行为人的行为才可能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
  (一)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公务,是指公务人员、公职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所实施的具有权力性与管理性的职务,非权力性、非管理性的纯粹业务性、事务性的职务,自不属“公务”之范围。暴力,是指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实施殴打、捆绑或者其他人身强制行为,致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或者职责,另外,行为人采用以施行催眠术、用药麻醉、用酒灌醉等无形力的方法妨害公务的,也应认定为“以暴力方法”。威胁,是指行为人对前述工作人员进行精神强制,如以杀害、伤害相威胁,或者以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相恐吓,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放弃职守或者使其无法履行职责。如果不是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而是进行软磨硬泡、无理纠缠等方法,即使影响了公务活动,也不应按照本罪论处。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必须消防车通道畅通,不的得妨碍消防车通行。阻碍公安机构的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客观上侵犯了国家公安消防机构执行公务的活动。公安消防机构的人员依法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的行为或其他活动具有一定的权力性和管理性,应属于公务的范畴。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公安消防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灭火救援或其他任务的职责。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方式和途径多种多样,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进行阻碍就是其中之一。暴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主要表现在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施救进行阻碍;对公安消防队人员实施殴打、捆绑、拘禁或者其他人身强制行为,致使其不能正常履行消防职责;对消防车、消防艇本身进行破坏、毁坏,使其不能正常运行或发挥应有的作用等等。以威胁的方法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有如对公安消防人员进行精神强制,如以杀害、伤害相威胁,或者以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相恐吓,迫使公安机关消防工作人员放弃职守或者使其无法履行职责。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以造成公安消防人员轻伤为其上限,如果故意造成公安消防人员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过失致公安消防人员死亡的,则应当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成立妨害公务罪要求行为人必须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如果不是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而是对执行任务的公安消防人员进行软磨硬泡、无理纠缠等方法,即使影响了公务活动,也不应按照本罪论处。公安消防人员是国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又是国家军事机关工作人员。消防车、消防艇执行的任务有灭火和其他应急救援,自然灾害包括自然引起的火灾,突发事件包含其他应该抢险救援的对象、事项或事件。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既可以是迫使公安消防人员不能或不敢实施其执行任务的公务活动,也可以是强迫公安消防人员违背灭火救援职责,实施依法不应当实施的其他行为。阻碍行为发生在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过程和地点。在主观上,行为人明知公安消防人员正在执行任务而仍进行阻碍,希望或放任灭火救援行为迟缓对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多样,但不影响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和量刑。
  (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执行任务,在客体上扰乱了消防车、消防艇正常的交通秩序。在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在聚众消防车通道上堆积物品或设置障碍物,封锁消防车出入通道,阻断消防车正常运行、聚众拦截消防车、消防艇,造成消防车、消防艇交通赌赛和秩序混乱,破坏消防交通设施使其不能通行,抗拒、阻碍治安管理人员依法管理、疏导交通秩序等等,都是聚众扰乱消防车、消防艇正常的交通秩序的行为。在犯罪主体上,只能是在聚众扰乱消防车、消防艇正常通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在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聚众扰乱消防车、消防艇正常通行秩序的故意,犯罪动机有如阻碍消防车、消防艇灭火救援、有意造成灾害事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给消防队等单位施加压力以满足其赔偿损失的无理要求。综上所述,行为人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和执行任务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四、渎职类犯罪
  如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在消防工作中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或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根据《消防法》第71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渎职类犯罪。
  (一)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超越职权、玩弄职权、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任意放弃职责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而不正确地履行职责。在客体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或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行为,侵犯了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在客观方面,上述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或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造成灭火救援行动延迟、缓慢,火灾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上述人员滥用表现在:超越职权,擅自处理没有权限的消防事项,擅自决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下令消防车、消防艇不得执行任务;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决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不下令出动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决定或违抗指令不出动消防车、消防艇执行灭火救援任务;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千方百计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虽然出动消防车、消防艇执行灭火救援任务但却采取各种办法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如命令消防车、消防艇缓慢前行,阻拦消防人员积极执行任务的行为,对消防人员进行各种危险恐吓,破坏、拦截消防车、消防艇等等。在主体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和在消防工作中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负有一定的职权,都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主观上,上述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消防工作职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或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行为会导致火灾或其他消防事故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火灾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所以,综上来看,上述工作人员的行为应该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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