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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常识 时间: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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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团结小报我们也都比较常见的了,学生都喜欢乛民族团结小报来学习一些关于我们国家民族的小常识。小编精心整理了民族团结小报内容,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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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团结小报内容:民族团结工作

  一、指导思想明确。紧紧围绕新中国成立60周年,全力打牢职工群众团结奋进的思想基础,坚定广大党员干部战胜困难的信心,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感恩伟大祖国、建设和谐新疆”为主题,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族大团结,促进社会发展和保障我中心各项事业的发展为主要工作方向,为建设繁荣、富裕、和谐新疆营造良好的典论氛围,加快我中心的现代化建设。

  二、领导高度重视。中心领导,对开展好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进行了安排,要求单位每一个职工都要紧密围绕“感恩伟大祖国、建设和谐首府”这一主题,以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单位召开了第27个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动员大会。在西山街道片区积极参加了板报展览活动。  三、活动的主要内容。在今年的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中我中心开展庆祝周年一系列活动。

  1、召开我中心第27个民族团结教育月动员大会,由中心领导小组组长李德恒做动员讲话;

  2、利用市民文明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树立民族团结教育的先进典型,推动我中心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有一个良好的发展势头;

  3、出一期宣传民族团结教育和“感恩伟大祖国、建设和谐新疆”为主题的板报,营造了一个大力弘扬民族团结教育的良好宣传氛围;  4、看望和慰问我中心困难民族职工,让他们感到组织的关心和大家庭式的温暖。中心领导进行走访其他民族职工,为民族职工办好事、办实事,体现出对民族职工的关怀和体贴;  5、组织了一次座谈会,进行“三”宣传教育、深入“四个认同”教育,让全中心职工畅谈自己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上的经验和好的方法,在全最中心形成一个浓厚的人人讲民族团结、时时注重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6、开展了“民汉职工结对子”活动,不断增进了民汉职工之间的团结,全面提高了少数民族职工文化和技术水平。

  四、认真总结经验、大力表彰先进。今年我中心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做到了“三个到位”:一是思想认识到位,中心党支部坚持把民族团结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上认真安排,精心组织。二是学习宣传到位,广泛开展了民族团结教育,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祖国大家庭好、改革开放好、民族团结好、人民解放军好”的教育,进一步深化了马克思主义“五观”、“四个认同”、“三个离不开”的教育。三是落实到位,活动的各项措施成效显明。

  今后,我们将一如继往地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长期开展下去,为构建和谐首府,促进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民族团结小报资料: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的规定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婚姻习惯,这种婚姻习惯也是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政府依法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其中有对少数民族婚龄的特殊规定。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但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婚姻习惯的特殊情况,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该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1994年2月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条例的原则,结合各地民族婚姻登记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为此,各自治地方相继出台各种补充规定。

  从各地现有的各种补充规定或变通规定来看,关于结婚年龄,各自治地方均规定:“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同时,各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也略有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在“补充规定”中既规定结婚年龄,又明确提出提倡晚婚。这是多数自治地方的做法。例如:1982年施行的《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自1984年1月起试行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1985年批准试行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试行)》也规定:“提倡晚婚晚育”。

  第二类是只规定结婚年龄,而考虑到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未明确提出晚婚,如1989年施行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就只规定了婚龄。

  第三类是没有规定晚婚,但针对本民族、本地方的习俗,明文禁止早婚。如198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禁止未达结婚年龄的男女预先订婚。

  还有一些自治地方考虑到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少数民族和汉族的结婚年龄,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办法,如1988年修改过的《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汉族男女同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一方年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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