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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定位系统介绍_煤矿人员定位系统标准

高三下 时间: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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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煤矿人员定位系统检查和验收标准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检查和验收标准 表2
验收人签字:
验收人签字:
验收人签字:
验收人签字:
验收人签字:

篇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验收标准


附表2
检查单位
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验收标准
分数:
验收结论:

篇三:aq1048-2007人员定位系统使用和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
前 言
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aq 620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aq 6210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mt/t 1004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mt/t 1005矿用分站
mt/t 1007矿用信息传输接口
mt/t 1008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
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3.2
识别卡 identification card
由下井人员携带、保存有约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当进入位置监测分站的识别范围时,将用于人员识别的数据发送给分站。
3.3
位置监测分站 location monitoring substation
通过无线方式读取识别卡内用于人员识别的信息,并发送至地面传输接口。
3.4
传输接口 transmission interface
接收分站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并具有系统自检等功能。
3.5
主机 host
主要用来接收监测信号、报警判别、数据统计及处理、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机对话、控制打印输出、与管理网络联接等。
3.6
并发识别数量 concurrent identification number
携卡人员以最大位移速度同时通过识别区时,系统能正确识别的最大数量。
3.7
漏读率 misreading rate
携卡人员以最大位移速度和最大并发数量通过识别区时,系统漏读和误读的最大数量与通过识别区的识别卡总数的比值。
3.8
工作异常人员 the absentees
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
3.9
识别区域 identifiable area
系统能正确识别识别卡的无线覆盖区域。
3.10
重点区域 key area
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重要区域。
3.11
限制区域 forbidden area
盲巷、采空区等不允许人员进入的区域。
3.12
最大位移速度 maximum velocity
识别卡能被系统正确识别所允许的最大移动速度。
4 技术要求
4.1 系统组成
4.1.1 系统一般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识别卡、电源箱、电缆、接线盒、避雷器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4.1.2 中心站硬件一般包括传输接口、主机、打印机、ups电源、投影仪或电视墙、网络交换机、服务器、防火墙和配套设备等。中心站均应采用当时主流技术的通用产品,并满足可靠性、开放性和可维护性等要求。
4.1.3 软件
操作系统、数据库、编程语言等应为可靠性高、开放性好、易操作、易维护、安全、成熟的主流产品。软件应有详细的汉字说明和汉字操作指南。
4.2 一般要求
4.2.1 系统及其软件、识别卡、分站、传输接口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符合mt 209、mt/t 1004、mt/t 1005、mt/t 1007、mt/t 1008、aq 6201、aq 62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其他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
4.2.2 系统应工作稳定、性能可靠,严禁由于设备在设计、制造中的隐患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为确保产品质量,系统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取得“ma安全标志”。
4.2.3 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应为本质安全信号。
4.2.4 系统产品生产单位应负责产品的终身维修、备件供应、软件升级和技术支持。
4.3 功能要求
4.3.1 系统应具有位置监测功能:
a)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等监测功能;
b)系统应具有识别携卡人员出/入巷道分支方向等功能;
c)系统应能对乘坐电机车等各种运输工具的携卡人员进行准确识别; d)系统应能识别多个同时进入识别区域的识别卡。
4.3.2 系统应具有管理功能:
a)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入井总数及人员、出/入井时刻、下井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并具有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b)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并具有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c)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时刻、滞留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
d)系统应具有特种作业人员等下井、进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工作时间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具有工作异常人员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及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
e)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下井活动路线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功能; f)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每月下井次数、下井时间、每天下井情况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g)系统应具有按部门、地域、时间、分站、人员等分类查询、显示、打印等功能。
4.3.3 系统应具有存储、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4.4 主要技术指标
4.4.1 最大位移速度
最大位移速度不得小于5m/s。
4.4.2 并发识别数量
并发识别数量不得小于80。
4.4.3 漏读率
漏读率不得大于10-4。
4.4.4 识别卡电池寿命
不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2年。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6个月。
4.4.5 识别卡电池工作时间
采用可充电电池的识别卡,每次充电应能保证识别卡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7d。
4.4.6 最大传输距离
最大传输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a)识别卡与分站之间的无线传输距离不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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