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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中考作文真题 时间:201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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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增值税抵扣的会计分录如何做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抵扣怎么写会计分录?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增值税抵扣的会计分录做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增值税抵扣的会计分录做法1
  1、收到进项: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2、开出增值税发票: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销项 - 进项 = 本月应该交税金
  (销项和进项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一个账户上,余额可能是正数或负数。月末都要将余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科目余额应该是0)
  3、如果,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是正数(余额在贷方)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如果,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是负数做相反分录
  如果月末《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余额在借方说明该余额要下月留抵;
  如果月末《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余额在贷方说明该余额就是本月要交税的数额;
  5、交税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抵扣的会计分录做法2
  购办公用品抵扣增值税的整个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等
  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在符合税收法规规定情况下,也应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按照运输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借: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动产)涉及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也不用转出了,领用自产产品也无需确认销项税额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增值税不允许抵扣的情形:
  企业购入不动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动产,不满足增值税抵扣条件,则要将增值税计入到固定资产成本中,不单独确认,分录为
  借: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
  涉及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领用自产产品需确认销项税额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
  注: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
  2.印花税(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也计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企业购买股权投资交纳的印花税,应计入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他情况: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3.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4.契税、车辆购置税: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5.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6.耕地占用税:
  借:在建工程或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抵扣的会计处理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以下简称库存商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这是因为试点纳税人在执行核定扣除前,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额已经在销项税额中得到抵扣或者作为进项税额留抵等待抵扣,所以新的核定办法实施后,必须将其转出,否则会造成进项税额重复抵扣。
  例如,某农产品试点企业2012年6月购进农产品10000吨,采购成本36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468万元。假设该农产品当月全部销售完毕,就没有库存。如果当月只销售农产品5000吨,至新的核定办法实施时,还库存农产品5000吨,由于试点期间实行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如果不将已经计算过进项税额的试点期初库存农产品所含进项税额转出,就会造成进项税重复抵扣。那么,试点纳税人在执行财税〔2012〕38号文件过程中,如何计算期初库存商品的进项税额?是否将期初进项税额留抵全部转出?还是将期初库存商品账面成本乘以扣除税率计算转出?现结合案例作如下分析。
  案例
  某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从事食用油加工业务,主产品为食用植物油,副产品为饼粕(用于制造生化药品的药用原料),均为增值税应税产品。
  2012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原料月初库存为零,本月购入原料10000吨。其中,购自贸易企业8000吨,采购成本56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728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运费40万元;购自小规模纳税人2000吨,采购成本1580万元,取得普通发票。本月加工耗用原料8000吨,月末库存原料2000吨。
  2.燃料、动力等机物料月初库存为零。本月购入燃料、动力等机物料成本3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51万元。本月耗用燃料、动力等机物料成本220万元,月末库存燃料、动力等机物料材料80万元。
  3.食用油和饼粕月初库存为2500吨,商品成本1960万元。本月产出食用油、饼粕7680吨,生产成本5969.44万元。其中,除耗用主原料及燃料、动力等机物料外,还发生直接人工40万元,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00万元。本月销售食用油、饼粕6000吨,月末库存食用油、饼粕4180吨。
  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2012年6月
  1.购自贸易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油料及运费
  借:原材料——主原料(8000吨) 5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28
  贷:银行存款 6328
  借:原材料——主原料(运费) 37.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0
  贷:银行存款 40
  借:原材料——主原料(2000吨) 1374.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5.40
  贷:银行存款 1580。
  2.购入燃料、动力等机物料
  借: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机物料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贷:银行存款 351。
  3.生产加工食用油、饼粕
  产品成本=[(5600+1374.60+37.20)÷10000×8000]+220+40+100=5969.44(万元)。
  借:库存商品——产成品(食用油、饼粕7680吨) 5969.44
  贷:生产成本——主原料(8000吨) 5609.44
  ——燃料、动力等机物料 220
  ——直接人工 40
  制造费用(折旧费) 100。
  2012年7月
  1.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根据规定,该企业2012年6月支付的运费40万元,应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不在试点期初库存原料进项税额的转出范围,在计算试点期初库存原料所含进项税额时,应根据其占农产品原料成本的比例予以剔除。
  运费占原料整体成本的比例=37.20÷(5600+1374.60+37.20)×100%=0.53%。
  同样,原料平均增值税扣除率的计算亦不包括运费进项税额在内。
  平均增值税扣除率=[(5600×13%)+1374.6÷(1-13%)×13%]÷(5600+1374.6)×100%=13.38%。
  试点期初库存原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600+1374.60+37.20)÷10000×2000] ×(1-0.53%)×13.38%=186.64(万元)。
  借:原材料——主原料 186.6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86.64。
  2.根据规定,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不属于试点进项税额的核定范围,试点期初库存的燃料、动力等机物料所含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
  3.试点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中除农产品耗用外,还有非农产品耗用,如燃料、动力等机物料及固定资产折旧的耗用,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的规定,这类耗用也不属于试点进项税额的核定范围,计算试点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按合理的方法,将此类进项税额予以剔除。
  假设2012年6月初库存商品产成品的农产品耗用率为94.03%,平均农产品增值税扣除税率为13.67%;本月生产成本的农产品耗用率= [5609.44×(1-0.53%)÷5969.44]×100%=93.47%,本月平均农产品增值税扣除税率为13.38%。则:
  试点期初库存商品产成品成本=[(1960+5969.44)÷(2500+7680)] ×(2500+7680-6000)=3255.90(万元)。
  试点期初库存商品产成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960×94.03%×13.67%)+(5969.44×93.47%×13.38%)] ÷(1960+5969.44)×3255.90=409.99(万元)
  借:原材料——主原料 409.9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9.99。
  注意事项
  根据上述案例的分析,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在计算试点期初库存商品所含进项税额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试点期初库存商品所含进项税额的计算,不是简单地将留抵进项税额余额转出而已。因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是不分抵扣项目综合计算的,试点纳税人的留抵进项税额余额中,除含有农产品进项税额外,还含有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除农产品以外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所以,留抵进项税额中,所含的非农产品进项税额不应作转出处理。另外,进项税额的抵扣额度及抵扣进度与试点期初库存商品的成本没有直接关系,只与依据商品销售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紧密相关,销项税额高,进项税抵扣就多,销项税额低,进项税抵扣就少。因此,留抵进项税额与试点期初库存商品的进项税额是不匹配的,不是试点期初库存商品所含进项税额的全部。
  第二,应注重区别“农产品耗用”与“非农产品耗用”,财税〔2012〕38号文件主要针对农产品的耗用进行进项税额核定试点,非农产品耗用不在试点范围。比如,原料中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半成品、产成品中的燃料、动力等机物料及固定资产折旧的耗用,直接人工等非物料消耗,这些耗用都属非农产品耗用,在计算试点期初库存商品所含进项税额时,应按合理的方法在商品成本中予以剔除,不能直接将试点期初库存商品账面成本乘以相关扣除税率来计算库存商品所含的进项税额。
  第三,进项税额的取得是多样的,有的来源于一般纳税人,有的来源于小规模纳税人或农业生产者,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不论用哪种单一的方法计算试点期初库存商品的进项税额,都是不准确的,应该按合理的方法计算出平均扣除税率,相对来说最准确。

第二篇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关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相关的会计处理怎么做?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希望对你有帮助。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按月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平时,企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多栏式明细账户中核算增值税业务;月末,结出借、贷方合计和差额(余额,下同)。
  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借方差额,表示本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继续留在该账户借方,不再转出;若为贷方差额,表示本月应交增值税税额,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账户,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由于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企业不存在当月预缴当月税款的情况,月末也不会有多交情况。若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有借方余额,只能是当月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以后月份继续抵扣)。
  (二)按日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按日(1、3、5、10、15日)缴纳增值税,则平时按核定纳税期纳税时,属预缴性质;月末,在核实上月应交增值税后,应于下月10日前清缴。
  平时,企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核算增值税业务。其中,当月上交当月增值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月末,结出该账户借方、贷方合计和差额)。
  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为贷方差额,表示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税额,应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的贷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为借方差额,由于月中有预缴税款的情况,故该借方差额不仅可能是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而且还可能包含了多交的部分。多交税额是多少,尚未抵扣额又是多少,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差额大于“已交税金”合计数时,表明当月已交税金全部为多交。同时,两者差额为本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2]某企业4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资料,如下所示:
  借方贷方借或贷余额进项税额2850,销项税额2550,已交税金1200,合计4050,合计2550,借1500,借方差额1500元中包括多交的1200元,税款和留待抵扣的300元,进项税额(2550-2850=-300),多交税额应从“转出多交增值税”账户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尚未抵扣税额留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200结转后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借方余额300元。
  2.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差额等于“已交税金”的合计数时,表明已交税金全部为多交。同时,本月无待抵扣进项税额。
  [例3]某企业4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资料,如下所示:
  借方贷方借或贷余额进项税额2850,销项税额2850,已交税金1200,合计4050,合计2850,借1200,借方差额1200元,即为已交税金1200元或多交税金1200元。同时,当期销项税额2850元即为当期进项税额2850元,无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会计分录同上。结转后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余额为零。
  3.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差额小于“已交税金”的合计数时,表明已交税金中部分为应交税额、部分为多交税额,借方差额即是多交税额。
  [例4]某企业4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资料,如下所示:借方贷方借或贷余额进项税额2850,销项税额3000,已交税金1200,合计4050,合计3000,借1050,本月该企业已交税金1200元,其中应交150元(3000-2850=150),故多交105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50
  结转后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余额为零。
  (三)实际上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当月预缴、上缴当月应交增值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月初结清上月应交增值税或上缴以前月份(年度)欠缴增值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的月底账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账簿设置和账务处理的要求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进项转出、计提、交纳、退还等情况,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贷方设置分析项目,在借方分析栏内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项目;在贷方分析栏内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项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将多缴税金从“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中分离出来,解决了多缴税额和未抵扣进项税额混为一谈的问题,使增值税的多缴、未缴、应纳、欠税、留抵等项目一目了然,为申报表的正确编制提供了条件。
  (一)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这样“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不出现贷方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二)月份终了,企业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即: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三)当月缴纳本月实现的增值税(例如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
  (四)当月上交上月或以前月份实现的增值税时,如常见的申报期申报纳税、补缴以前月份欠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贷方无余额。    (六)“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缴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缴的增值税。
  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月底不用做帐务处理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进项税大于销项税不用做帐务处理;销项大于进项,才做帐转出.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和“转出多交增值税”(借方余额)科目.
  1.月末,如果有留抵税额,企业应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2.如果有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第三篇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增值税的滞纳金会计分录怎么做


  滞纳金是税务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增值税的滞纳金上交后,如何做会计分录?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增值税的滞纳金会计分录,希望对你有帮助。
  增值税的滞纳金会计分录
  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税金)100
  营业外支出 (罚款 滞纳金)20
  贷:银行存款 120
  转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金)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税金)1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分录调整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金)100
  营业外支出(罚款滞纳金20)不能税前扣除 在年底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滞纳金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滞纳金的法律本质是源于经济学对于税收的定义。认为税是纳税人对国家的负债。故而滞纳金的本质是对欠缴税款人加收的占用国家税款的利息。
  滞纳金的计算与税种无关,计算方法都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解缴税款之日至,每天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十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样,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第九种情形: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在“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
  第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应注意的是,豁免的滞纳金应严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范围之内。
  第十一种情形: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197号)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而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3年12月31日。文件明确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种情形: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
  《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
  第十三种情形: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是由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利息已经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欠缴税款将因破产申请受理而应停止继续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种情形: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关于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滞纳金的通知》(财税〔2003〕208号),同意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在1995年至2003年2月期间,利用世行优惠贷款开展环保信息及宣教系统进口设备欠交进口税的滞纳金,共5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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