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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浅析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

热点英语作文 时间: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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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依据,是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和实践纲领,它关系到整个经济法部门的地位和性质问题。它的内容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热点之一。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效率优先、维护公平,可持续发展三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经济法 基本原则
  
  由于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人们认识它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而经济法调整的是繁复、多变的社会经济关系,在世界上还不具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典。因而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概括,既无成文法的明示,学理研究中也没有达成统一认识。相关研究虽已有诸多成果,但问题仍然纷繁。笔者只是通过对学者已有观点的总结,提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期完善经济法体系,有助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相关概念的界定
  
  原则,是指认识、分析、处理事物、事件的准则。法律原则是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准则,是超级规则,是指造其它规则的规则。法律原则具有抽象性、稳定性、指导性等特点,它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谓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调整特定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准则,是超级规则,是制定其他经济法规则的规则。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基础,是经济法律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指导性要求与标准,它往往集中地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和价值,反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客观性与发展规律。
  
  二、研究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
  
  研究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方面是可以使在内容上各不相同的经济法规获得原则上的一致性,为经济立法提出科学的依据和正确的方向,有利于经济法体系的完备。特别是在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经济法典也没有经济立法纲要的情况下,对于数量庞大、内容繁杂的众多经济法规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起到提纲携领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有助于深刻理解和领会各种经济法规的法律精神实质,从而保证规范的正确适用,保证按照经济立法的宗旨,严格执法、自觉守法,能够正确地解决和处理经济纠纷和违法行为。
  
  三、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领域的总的基本原则。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通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之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这不仅体现在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更重要的是作为经济法执法的经济引导行为和经济救济行为正是以平衡协调为其基本坐标,在经济自身与经济秩序统一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的价值取向的引导之下,发挥其引导和救济功能的。在社会化条件下,经济法以兼容并蓄之精神,在调整中处处以平衡协调当先,竭力促使私人与私人、私人与国家的合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并按社会化之内在要求促进公有制及其经济关系和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
  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平衡协调原则思想是当代中国经济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法学流派之一,该原则的理论思想包括:经济法对特定经济关系的调控是为了解决“市场调节失灵”与“政府干预失灵”两大系列矛盾,经济法就是为平衡协调两大系列矛盾服务的。
  具体而言,经济法调整、强调市场与国家干预的“两手”结合;强调经济集中与民主的对立统一;强调纵横经济关系结合与互相制衡原则;强调经济法宗旨以社会责任为本位和为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强调公法与私法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相互交错、相互渗透;强调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整方法是一项系统的调节机制。
  平衡协调是一种价值体现,作为以平衡协调为基本原则的法律规范体系,经济法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社会效益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统一,等等。为了实现这些矛盾统一,平衡协调是经济法在其立法和执法中必然要遵循的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必须在尊重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前提下,坚持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的“两手”运行,实现“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两种手段的有机结合。在实践中,我国西部大开发是平衡协调原则的一次伟大尝试。需要注意的是,平衡协调原则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在多数情况下未必与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执法中直接适用,而是作为经济管理、经济执法暨司法所遵循的一项宏观标准。经济管理、执法及司法机关应当从社会利益出发,在其履行职责时权衡利害和利弊,乃至听取专业团体的有关各界的意见,而不是机械地理解、适用法条而作出有违实质正义和社会利益之决断,但是也不能随意或滥引平衡协调原则,以免造成管理和司法的混乱。
  2、效率优先、维护公平原则
  经济法的具体任务是维护市场的公平、高效、安全运行。效率与公平是任何社会的法制都致力追求和维系的价值目标,效率优先、维护公平竞争属经济法制的基本准则,也是经济法的精神实质。经济法不仅要追求社会经济运行的高效率,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同时也要维系和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平、有序。
  效率优先原则就是效率最优原则,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应把效率置于优先地位,它侧重于经济法的经济性价值。它是整个经济立法的目的和价值追求之所在,它最精确地表达了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效益性,并在各经济法部门中得到体现和遵循。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市场经济之经济法的永恒追求和理念,它既是经济法的源头,又是经济法的终点。效率优先、维护公平原则也可称为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原则,它在经济法中的具体表现是:
  首先,经济法追求效率优先。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可制定《反垄断法》、《公司法》、《企业法》对公司的规模、治理结构进行规制,以免因垄断或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道德危险导致生产的无效率。国家以《计划法》、《产业结构调控法》以及《财政法》、《税法》、《银行法》、《物价管理法》等立法为指导,利用财政支出补贴、税收优惠、利率、物价等杠杆,根据社会发展及消费者偏好,鼓励、促进一些产业发展,或限制某些产业发展,保证生产比例的有效性,同时主要利用《税法》消除外部经济效应,以发挥市场经济调节产品比例的功能,达到稳定经济目的,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立法来保证交易安全有效。其次,通过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来保证效率优先。公平的理念表现在:权利分配上,应当依法合理设计政府对经济个体的管理格局,促进经济个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利益分配上,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在法律适用上公平。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竞争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而且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诸如发展计划、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企业组织、经济合同等制度和具体执法暨司法中,都必须考虑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问题,政府的经济管理和市场操作更应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背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之客观法则。
  3、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思想和发展模式,其最终目标是要保证人类社会具有长期的和持续的发展能力。为实现这一最终目标,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道德、法律等手段。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向联合国提交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指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尽管可持续发展思想最早起源于环境保护领域,但它“现在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已经从经济法的一个具体部门法的原则上升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讲究经济发展的公平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讲究个体经济效益与整体经济效益、当代经济效益与后世经济效益、当代发展公平与代际发展公平相统一的一项基本准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经济法的终极原则和目标原则,它更接近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它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实现需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能直接或间接地纠正产业结构的失衡,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自然资源、环境资源、人力资源的浪费与滥用行为和各种限制、破坏正常竞争的市场保障,它能真正达到个体经济效益和整体经济效益、当代经济效益与代际经济效益的有机契合。它可谓独立的经济法部门的标志性原则。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是经济法最高的法律原则。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中的社会关系,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政府与市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和地位,决定了均衡二者关系,使它们各司其职、配合得当,共同保障经济的和谐与良性运行。公平是人类法律追求的永恒价值。可持续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应当结合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不能为眼前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笔者认为,概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决非易事,而且随着对经济法认识的深化,特别是随着对经济法的部门法研究的深入,相关的概括也可能会有所变化。但在对经济法理论的系统理解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原则的概括就应是相对稳定的。此外,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对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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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刘河宏.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刘河宏[J].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60).
  [3]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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