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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微量物证_微量物证的特点与作用

高考写作指导 时间: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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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不断进步,文明成果继续扩大,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日益丰富,社会中的积极因素也在为各种事业的发展注入活力,但同时作为事物的反面的消极因素也促使各种犯罪不断发生,成为社会发展中的极为不和谐的音符,甚至造成社会秩序的动荡不安,人们不能安居乐业。所以为了保障社会安定,刑事侦查担负着打击犯罪重要的职责。
  刑事侦查的任务之一就是要查明、证实犯罪,而完成这一任务就必须依靠一定的技术和手段。物证技术便是满足这种任务要求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从总体上来说,刑事侦查不外乎是围绕着证据的识别、提取、分析、鉴定和固定而展开的,这一过程中物证技术的方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犯罪的类型、手段也在发展、变化。犯罪日趋复杂化、智能化,手段更加隐蔽,为侦查工作带来许多不利因素,同时也为刑事侦查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犯罪活动本身是一种运动,这种运动具有不正常性、强制性、破坏性,不可避免地发生物质间的摩擦分离,导致犯罪分子犯罪作案时,不自觉地不是将现场或受侵害人、被侵害客体上的物质带走,就是将自己身上的或带来的一些量小体微的物质遗留在现场上。这些量小体微的遗留物就是称之为与犯罪有关的并能揭露和证实犯罪行为的微量物证。”[1]正如著名的“路卡德交换原理”所述:“当任何两个物体相互接触时,总会在两者之间出现某种交换。”所以在侦查实践中只要能找到可能发生“某种交换”的物质、物品,通过物证技术的方法、手段识别、提取、分析、鉴定,便能进一步揭露和证实犯罪。“认识物质是取证、举证、质证和采证的前提和基础。不能区别可卡因与海洛因、面粉与石灰、人血与动物血是无法提起诉讼、无法定罪量刑的。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物质的认识已经产生了质的升华,从表面的形似宏观分析发展到了微量分析,物质证据正在发生着演变,内容更加丰富,微量物证在诉讼中的价值逐渐突出,是物证发展的大趋势。”[2]因此,为了适应当前刑事犯罪活动的现状和将来的发展,在侦查实践必须重视发现与提取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微量物证。利用对现场微量物证的形成规律的探讨、分析,来提供更多的科学依据,解决疑难问题,使刑事侦查、物证技术更加科学化、现代化。
  
  一、微量物证存在的基本特点
  
  犯罪主要现场以及相关现场的各种痕迹都是由人的行为留下的,其直接或间接与犯罪行为产生联系。意识到这些痕迹中的微量物证的存在,就能够主动地发现、识别、提取相关物证,进而揭露和证实犯罪。不过由于客观世界的复杂多变,对不同案件的微量物证的发现与提取就不可能按照机械的标准去操作。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必然导致现场微量物证独特性。但是对同样是客观世界的物质的微量物证来说,其产生与存在必定有可认识的基础与可能。因此认识到微量物证产生和存在的基本特点有助于我们能动地把握与分析犯罪行为。
  (一)广泛性
  可以说,微量物证包括了所有的物质、物品种类。从金属、非金属,有机物、无机物,纯物质、混合物,生物体、非生物体,人造物、自然物等方面都可能涉及。因此要对这些物质、物品进行识别、提取和分析、鉴定,必须借助于专门知识和技术。缺少相关的知识技术,会使侦查人员对微量物证的认识能力不足,造成侦查在一定程度上陷入僵局,而使侦查工作步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所以对侦查实践的智力投资和技术投资是刑事侦查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
  (二)多发性
  微量物证在案件现场出现的几率非常高,与人身有关的微量物证如头皮屑、体液、唾液、血液等在案件现场一般都能发现,如毛发的出现率可达到50%左右。另外,在涉及机动车辆的案件中,车的油漆具有很好的鉴别作用。对车辆划落的油漆进行提取和鉴定,可作车辆的同一认定。所以只有侦查人员提高对微量物证的利用率,才能够充分发挥微量物证在刑事侦查中积极作用。
  (三)隐蔽性
  微量物证的特点就是量小质微,即体积和质量都只能用很小的量度来计量。由于微量物证量小质微,所以很容易造成人们认识上的局限,亦即人们感知能力上的阈限造成无法准确识别微量物证。这样便使微量物证相对于人们的一般认识能力而具有了隐蔽性。也使得侦查人员在不借助于有利工具的情况下无法有效地发现和提取微量物证,进而鉴别微量物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属性。
  (四)依附性
  微量物证可以说是从宏观与微观的区别来划分的。因此作为微观范围的微量物证仍然存在于相对宏观的物证体系当中。它可能独立地存在于现场的某一地方,也可能存在于现场的某一痕迹物证当中。比如现场汗液手印中的微量物质,工具痕迹中的微量物质等等。
  
  二、微量物证在案件现场的存在规律
  
  犯罪由人的行为所引起,而人的行为必定导致物质的变化与交换,因此微量物证存在于案件现场的位置、多少等与犯罪行为直接联系,找到这些微量物证便能正确地认知犯罪行为。微量物证在犯罪现场的空间分布,由于与犯罪行为有关,因而从犯罪行为的一般规律就可以基本认知微量物证在案件现场的存在规律。
  (一)重点场所
  微量物证主要出现在犯罪人在犯罪现场的进出口,中心现场,罪犯活动的来去路线上。犯罪现场的进出口是罪犯进行犯罪活动的必经之路或障碍物,如门、窗。在门、窗损坏部位往往会留下手套及衣服上的纤维;在撬压的迹痕上还会出现一些如金属镀层、油污、油漆等物质。中心现场即是罪犯为达到犯罪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场所,当中分布了相对较多的微量物质,是整个犯罪活动犯罪行为较为集中的地方。中心现场里由人带来或带走的物质较多,是侦查人员需要花大力气寻找微量物质的场所。犯罪人在作案以后逃走的路径上也会留下一些物质物品,这同样是侦查人员可以利用的有效物证。
  (二)重点部位
  按照事物的一般规律看。微量物证往往集中存在于被害者或被侵害客体的受侵害部位及其周围。在被侵害客体的受侵害部位及周围,凡有强制性的被侵害行为发生。就可能有或多或少、大小不等的造型客体和承受客体之间的成份交流或碎粒传递。这些量少体微的物质,虽然不易福人们所发觉,但其价值非常高。如被撬坏的保险框门上往往会留下撬压工具上的铁锈、电镀薄层,撬压工具上也会沾附有保险柜门上的油漆;枪杀案科中在弹着点上可以提取到射击残留物;在电击伤案件中,受害者身上的电击点位置能提取金属电极组成的金属元素;强奸、强抢杀人案件中,在受害者身上,受害部位有时会发现罪犯的毛发,指甲缝里还会残留有罪犯的肌肉组织及罪犯身上所持有的附着物。这些附着物能反映出罪犯的职业、生活、习惯等信息将一些物品或身上的物质遗留在现场上。
  侦查人员通过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进行专业的勘验、检查,便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有利于侦查的各种微量物证。但正如前文所述,人的认识能力有一个阈限,超过阈值的事物,人无法真实认知。因此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手段才能拓宽人的认知能力。
  
  三、微量物证的识别方法
  
  在案件现场寻找微量物证,面对的最大的困惑是“如何下手”。侦查人员面对一个充满各种可能性的案件现场,必须在确定勘查顺序和重点勘查部位的同时,借助于刑事科学仪器,对一切可疑的微量物质进行识别和收集。如果不能准确识别和鉴别微量物质,就会造成侦查判断的错误,导致侦查陷入僵局,影响侦查任务的完成。一般而言,物证技术所采取的方法手段有[3]:(1)生物法。其包括苍蝇法、警犬法等;(2)理化法。其包括一般物理检验、微量化学检验等;(3)仪器分析法。其可以展示微量物证,具有快速、灵敏、可靠的优点。
  另外,值得强调的是,就我们现在的侦查实践的情况来看,案件现场的勘验、检查过程中缺少一些规范的操作标准。比如微量物证的收集、保存的方法、程式就缺乏规范标准。微量物证的收集袋的运用就没有得到统一和贯彻。在现场收集到相关的微量物证以后,我们的侦查实践没有严格的保管、送检方式。部分微量物证的收集保管需要可密封的塑料袋,这样才能保证物证从采集到法庭审理时的真实、可靠性。侦查实践工作需要物证收集规范的建设,由此才能从一定程度上保障物证技术的科学性。
  
  四、微量物证的作用
  
  微量物证所包含储存的有关信息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着重要作用,同时也由于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所以它比其他证据都更加可靠,具有较高的证明价值。一般来说,微量物证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而必须与一定人员的行为结合起来才能起到证明作用,其最重要的形式就是物证技术人员的检验和鉴定。在案件的侦查、调查和审判活动中,微量物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微量物证是判断事件性质的重要根据
  在侦查破案中,通过对现场或嫌疑人处收集、提取到的微量物证的分析、鉴定,帮助确定事件的性质,确定发生的事是否属犯罪事件。
  (二)微量物证为侦查提供方向和线索
  通过现场上或相关处的微量物证的提取与鉴别,可以为侦查划定范围、确定嫌疑对象,并提供判断分析的有力依据。
  (三)微量物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案件一般是过去发生的事件,侦查人员往往无法直接去感知那些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而只能通过各种证据来查明或“重现”案件事实,微量物证可以帮助办案人员查明案件的性质,案发时间、地点、过程、原因以及涉及的人或物等。
  (四)微量物证是审查和印证其他证据的有效手段
  一起案件之中往往存在多个证据,相对于物证的“人证”就有许多种,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与上述“人证”相比,微量物证的可靠程度更高,因为物证的证明价值一般都是经过科学检验确认的。
  
  参考文献
  [1]刘景宁.微量物证在侦查实践中的价值和作用[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7,(1).
  [2][3]胡世澄,微量物证与诉讼[J].刑事诉讼前沿研究(第一卷),97.
  
  作者简介:欧舸,男,乐山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

本文来源:http://www.jinghuajt.com/xiezuozhidao/53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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