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精华作文网!

在fidic合同条件下|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项目承包中的索赔案例分析

中考写作指导 时间:2019-05-21

【www.jinghuajt.com--中考写作指导】

  摘要:简述了索赔的原因、程序、依据,并通过详细的案例中承包商的索赔、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回复,讨论了索赔案例中的经验和教训,对我们今后在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项目的索赔工作的启发。 中国论文网 https://www.xzbu.com/3/view-3117380.htm  关键词:工程索赔原因、程序、依据、案例、经验教训
  
  一般而言,索赔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其义务,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失,受损失的一方向违约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在施工承包中,施工索赔是指,承包商由于非自身原因发生了合同规定之外的额外工作或损失,而向业主所要求费用和工期方面的补偿。换言之,凡超出原合同规定的行为给承包商带来的损失,无论是时间上的还是经济上的,只要承包商认为不能从原合同规定中获得支付的额外开支,但应得到经济和时间补偿的,均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因此索赔是一种合理要求,是应取得的补偿。
  广义上的索赔概念不仅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而且还包括业主向承包商提出,后者也常称反索赔,索赔和反索赔往往并存。
  一、索赔的原因:
  在施工过程中,引起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1、业主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违约;2、合同文件缺陷;3、设计图纸或工程量表中的错误;4、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不适当的指令;5、不可预见的因素或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到的不利的自然条件。
  二、施工索赔程序:
  施工索赔是承包商取得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合理处理好施工索赔是业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控制建设投资的一项重要措施。亚行贷款等国际工程项目一般采用FIDIC合同条款,其第20.1款详细说明了承包商在寻求索赔中必须遵循的步骤。
  1、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
  凡是由业主或不属于承包商责任引起工程拖延或施工成本增加时,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根据FIDIC合同第20.1款,承包商认为自已有权得到延长期、追加付款或两者兼有时,必须尽实际可能快地发出索赔通知,不迟于他察觉(或应已察觉)可能引起他进行索赔的相关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书面的索赔通知书,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声明对此事件要求索赔。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应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业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通知必须描述“引起承包商认为自己有权索赔”延长期或追加付款的“事件或情况”。此通知没有必要表明可能要求多少延长期和(或)付款,或说明索赔依据的条款或其他合同根据,通知必须在月进度报告中列出已发出的所有通知。
  2、提交索赔报告
  在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后42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如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具有连续影响,则:(a)上述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应被视为中间的;(b)承包商就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延误时间和(或)款额,和监理工程师可能合理要求的此类进一步详细资料;(c)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这里特别强调保持良好记录的重要性。争端的解决取决于同期记录是否充分。承包商保持任何可能需要用以证实他希望提出的任何索赔的同期记录,不需等待对此事的指示和要求。
  3、监理工程师审核索赔证据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商的正式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天,或在监理工程师可能建议并经承包商认可的此类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研究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和证据,分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有关合同条款,必要时还可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证据。通过充分分析研究,监理工程师认为索赔要求合理或部分合理时,拟定出索赔方案,即拟补偿给承包商的款额和工期延长天数;否则,监理工程师驳回承包商的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商就该索赔事件进行友好协商。并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处理意见,并将其报业主并通知承包商。
  4、业主审批索赔报告
  业主就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和监理工程师的索赔报告,依据合同条款,以及通盘考虑承包商方面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的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地方和是否提出反索赔等方面问题,决定是否批准此项索赔报告。
  5、谈判协商
  若业主批准监理工程师的索赔报告,或者业主通知承包商就该索赔事件进行友好协商,若通过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形成最终索赔结果,承包商接受了最终的索赔决定,则此索赔事件即告结束。
  6、提交DB(争端裁决委员会)裁决
  若承包商不接受监理工程师单方面决定或业主删减的索赔款额和工期延长天数,即达不成共识的话,就会导致合同纠纷。若双方又不能达成谅解,则提交DB(争端裁决委员会)裁决。
  7、提交国际仲裁
  如果任一方对DB的决定不满意,可在收到该决定通知后28天内,将其不满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双方就在着手仲裁前,努力以友好方式解决争端,仍未能解决,应通过国际仲裁对其作出最终解决。
  三、索赔依据:
  在FIDIC合同条件下,索赔很重视其索赔的依据,包含合同、计划、采购、施工等方面,相互之间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1、 合同文件:特别要注意其文件解释的优先顺序:合同协议→中标函→合同特殊条款(专用条款)→合同一般条款→规范(特殊条款)→标准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组成合同的表格和其他文件。
  2、 承包商与业主、监理的往来函件和会议纪要。承包商特别要注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来函,必须做到及时回复,如有变更指令,就要评估是否存在工期、费用索赔,如有,必须按索赔程序和时间要求发出相应的索赔通知和详细索赔报告。
  3、 工程数量。FIDIC合同采用以招标图为基础,承包商进行详细施工图设计,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的方式。当发现设计工程量与合同清单工程量有变化时,必须及时提出并考虑索赔相应增加的施工时间和费用。
  4、 监理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这是指导承包商施工的进度计划文件,一份完整的施工进度计划相当于国内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包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进度计划、施工资源配置、施工方案说明等。这是对工期索赔最有利的依据。
  5、 日报、旬报、月报。日报分为日计划和日完成报表,是现场真实反映每天工作情况。旬报是十天一报,除十天完成情况外,还有施工人员、机械数量的统计。
  月报包含有:①承包商进度计划说明(含设计进度、往来函件、机械设备与物资的采购和运输、施工生产情况、试验项目等)、②承包商施工图片、③承包商进场人员与设备情况、④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试验测试结果及材料证书文件情况、⑤承包商索赔情况、⑥承包商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共六方面。
  当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时,就要分析原因:如果是承包商的原因,承包商必须采取加快进度的措施;非承包商的原因,就要考虑是否需要提出索赔。
  6、 材料采购、运输资料。主要有采购合同、出厂包装情况、运输记录等信息。
  7、 人员、机械设备等施工资源的投入。这从投标时就要充分考虑施工资源的配置,既满足投标要求,也要合理配置。否则,施工时既不能按照投标要求投入施工资源,且又不能满足进度要求,这对工期索赔是非常不利的。
  8、 现场条件变化。当现场出现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到的不利的自然条件,如超标准洪水、地震、超标准的地下水等,或者当地骚乱、暴动、罢工等社会因素,承包商须统计现场条件变化前后的施工状态,比较两者的生产效率、影响程度、采取措施增加费用等。
  四、索赔案例
  下面要分析和探讨的索赔案例,是亚行贷款FIDIC合同工程项目,单价合同,按实际施工工程量进行计量。承包商施工中主要提出了土石方工程量增加引起的索赔。案例摘要如下。
  某公路项目,全长89km,既有公路拓宽改造工程。亚行贷款,国际招标,招标时已有招标图和招标工程量清单。最低投标价(4450.02万美元)中标,由于高于亚行贷款协议预算价,开标后通过合同谈判,在不对公路设计参数和交通安全造成重大影响情况下,通过减少工程量和部分单价来降低造价,最终合同清单价为2969.14万美元,合同工期不变。
  
  承包商在前期设计和施工时,由于机械设备等施工资源未到位,进度一直滞后,业主和总监多次来函要求加快进度,造成承包商一直较为被动。承包商为了赶工,采取了增加人员、机械设备等措施。
  承包商在施工图设计时,发现土石方工程量将远远大于合同清单量,并就此提出了索赔要求。最后,竣工图数量经工程师现场核实确认。具体土石方数量变化情况见下表。
  1、 第一次索赔:
  2009年9月13日,承包商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最终设计还未完成),发现土石方工程量将大于合同清单量后,没有发索赔意向通知,但递交了一份修改后的进度计划表及说明的函件。主要内容有:a、按现有施工图设计估计数量:土方开挖量从860951 m3增加到1520000m3,石方开挖数量从400000 m3增加到620000 m3,费用增加370万美元;b、在此基础上修改了进度计划,并要求延长工期166天。
  监理工程师2009年9月15日审核回复:
  1) 承包商提交的文件表明,项目成本和时间都需要增加,根据合同一般条款第20.1款第2段,在任何此类事件或情况下,承包商必须立即给出通知,以避免承包商丧失索赔资格。
  2) 这些工程费用增加,是项目预算不可能接受的,而且这必须由业主来考虑这样的变更可否同意。按照合同要求,承包商必须明确告知,在什么时候其能提供详细的支持文件(最终设计图数量)来确认需要完成的实际工程量。
  3) 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标后提交的进度计划中、以及承包商的月进度报告中所体现的承包商机械设备资源对照表明(开挖设备投标文件计划41台,现场有33台),承包商资源的动员已经滞后,并没有达到投标中计划的资源要求。
  4) 承包商提交的月进度报告表明,施工总体进度已经滞后了约2个月,具体的施工活动项中“土方开挖”和“石方开挖”均是造成工期滞后的原因。
  5) 承包商投标文件承诺在366天内开完成2086193 m3的土石方开挖量,目前设计估计土石方开挖量2140000 m3和招标数量相仿,而承包商在修改提交的进度计划中说,完成石方数量相对比例要小的2140000 m3的开挖需要567天,增加了55%的时间。也就是由于工程数量的变化而要求额外的增加时间这一主张和承包商在投标时的计划进度是不一致的。要求承包商修改并提交一份与投标计划中的进度信息一致的进度计划,并且在生产过程中加强进度监控以确保实际进度满足计划进度要求。
  此函件回复承包商并抄送业主。
  业主回复:1)对于既有合同之外的工程数量,业主缺少额外资金作为补充,因此,该工程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工程数量和资金范围内进行施工。2)根据合同一般条款第13.01.9款---总要求规定:承包商应根据投标设计图提交详细的每项工程和结构物的施工设计图纸给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审批了该项目或结构物的施工设计图纸之后,承包商方可进行该施工项或结构物的施工。
  此函件未被承包商重视,未及时提交索赔通知,错失了索赔最佳时机。2009年10月30日承包商主要管理人员更换,没有进行相关的交接记录,未及时看到此函件。
  2、 第二次索赔:
  2010年1月22日,承包商在施工图设计全部完成后,发出了第二份索赔报告。主要内容有:a、按施工图设计最终确定实际施工数量,并在确保行车安全、满足通车要求、满足基本排水功能的前提下,进行优化设计,调减部分附属工程量如水沟、涵洞等。b、对原合同价(2969.14万美元)做了相应更新调整,预计施工图预算造价为3149.7万美元。增加费用180.56万美元。
  监理工程师2010年3月3日审核回复:审核施工图预算资料,同意合同造价调整为3148.36万美元。函件上报业主并抄送承包商。
  业主未回复具体意见。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中期支付证书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量。
  此函件主要目的是解决资金问题,对于工期问题,承包商当时认为:1)先通过赶工措施弥补因承包商原因耽误的时间。2)相信能在合同工期内完成,不必为索赔工期,打破已有的布署,影响承包商的信誉和员工积极性。
  3、 第三次索赔:
  业主为节约资金,在施工后期下达变更指令:将40.5公里波形护栏变更为:30公里波形护栏+10公里片石防撞墩+0.5公里既有砼墩。承包商据此提出了由此指令变更造成订购波形护栏延误的工期要求。监理工程师初步同意工期索赔,但因业主对于自身指令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决不同意此工期索赔,监理工程师为此寻找各种理由驳回工期索赔要求。
  承包商在增加机械设备等资源,采取加快施工进度措施,主体工程已满足合同要求,但仍面临部分附属工程施工时间和交验时间不足,而造成工期延期罚款的境地。
  经协商,业主同意承包商用土石方数量增加的理由进行工期索赔。
  4、 第四次索赔:
  承包商在此基础上,于2011年5月20日提出了第四次索赔。主要内容为:1)合同清单量中土石方工程总数量为1437635 m3;2)2009年5月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实施性的施工进度计划;3)承包商2009年12月完成的施工图中土石方工程总数量2509982 m3;4)承包商实际完成的竣工图中土石方工程总数量2523513 m3;5)根据竣工图工程数量和批准的原进度计划,项目预计完工日期为2012年4月17日(可索赔341天);6)承包商为加快施工进度,增加机械设备等资源,增加工作时间等赶工措施,争取了大部分工期,详见实际施工进度;7)由于土石方工程数量增加75.5%,承包商要求仅索赔三个月工期以满足实际施工需要, 承包商可不索赔赶工费用。
  监理工程师审核回复:
  1) 土石方工程数量增加是普遍认可的,监理工程师于2009年10月12日通过函件首先把这信息告知给业主,函件中陈述了2010年早期以前可用的现场整个89公里施工图数量。
  2) 承包商由于此增加的土石方工程数量有权享受工程延期,如果承包商在那时根据其施工图显示的增加数量发出通知提出此索赔并根据合同第20.1款提供必要的文件,并被指示不管此数量增加继续施工。但承包商没有这样做,并且合同第20.1款第二段第一句规定:“如果承包商在此28天内没有发出通知,工期将不能被延期,承包商将无权额外赔偿支付,并且业主将被免除此相关索赔的所有责任”。
  3) 承包商基于土石方工程量增加的此额外工期索赔,不能根据合同,只能根据业主的决定来进行了。
  函件发送业主并抄送承包商。
  经业主与承包商谈判协商,通过调解协议的形式,在承包商同意不索赔延期引起的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业主同意延期3个月的工期索赔。
  承包商最终达到了工期索赔的目的,也顺利在延长后的工期内竣工交验。
  五、索赔案例的经验教训
  (一)从承包商为站稳当地市场来看,本案例最终还是非常成功的,在相当有限的资金内完成了89公里的公路,赢得了业主、当地政府的高度赞誉,业主为此同意延期三个月,达到双赢的目的。
  1、承包商在自身原因造成工期落后的情况下,反而索赔工期,极易造成业主的反感,甚至刁难。并对承包商的施工、计量支付等设置障碍。
  2、承包商站在业主的角度考虑,在有限的资金内,优化减少了亏损的附属工程,尽力完成了89km主体工程,最终盈得了业主的认可,这也为工期索赔创造了条件。
  (二)从FIDIC合同管理来看,本案例的索赔非常被动,甚至差点造成工期延期罚款,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承包商必须按照投标承诺的进度计划、施工资源等来组织施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和义务。承包商在此项目前期存在施工资源不足、施工进度滞后、施工图设计滞后等因素,导致业主的不满和工期索赔的被动。
  2、要针对业主的错误进行索赔是非常困难的,除非承包商有充足的理由,并能得到工程师的支持。但在FIDIC合同中,工程师的职责之一就是在不损害业主的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3、当出现索赔事件或情况时,承包商应当在他察觉(或应已察觉)的28天内发出书面的索赔通知书。这是索赔的第一步,且不能省略。如上述案例中,承包商应在2009年9月13日首先发出索赔通知,而不是其他函件。索赔通知必须引用根据合同第8.3款、第8.4款、第20.1款,随后42天内提交索赔报告。
  4、索赔通知还必须在当月的月报中列出,如事件持续发展,除每月持续提交索赔资料外,在每月的月报中必须连续提及,反映索赔的连续性。在本案例中,承包商就没有在每月的月报中提及索赔通知,被监理工程师多次质疑。
  5、索赔证据收集的重要性,比如,合同清单工程量、开工后上报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进度计划,这是施工指导文件也是主要依据,而不能用投标时的数量和进度计划作参照。两者因条件变化,有很大的差异。
  
  参考文献:
  [1]菲迪克(FIFDC)合同指南,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编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5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3117380.htm

本文来源:http://www.jinghuajt.com/xiezuozhidao/505264/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