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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热门资讯 时间:201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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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篇1:2017年无锡经济师考试报名通知

  导读:2017年无锡想要报名经济师的考生,一定要了解清楚相关的报考细则再进行报名。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2017年无锡经济师考试报名通知,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3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
  考试时间定于11月4日、5日。请各单位严格按照《201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考试原则上在各省辖市均设立考点,考试具体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二、科目设置、试题题型及答题方式
  (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我省按照国家要求中级实行纸质化考试,初级全部施行电子化考试(以下简称机考)。我省报名参加经济初级机考的报考人员可登陆如下网址:http://www.51cpta.com.cn ,进行经济初级模拟测试,通过模拟作答系统熟悉考试作答界面。
  (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个级别分为15个专业,各专业均设置《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实务》2个科目。报考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具体专业设置详见附件2。
  (三)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各科试题题型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请各地在考前培训监考人员时,要求监考人员在开考前提示应试人员按试卷封二“应试人员注意事项”的要求填涂试卷代码,并告知应试人员因试卷代码填涂有误影响考试成绩的,由应试人员本人负责。监考人员在应试人员交卷离场前应对试卷代码的填涂进行专项检查,确保答题卡上填涂的试卷代码与试卷封二“应试人员注意事项”所列试卷代码一致。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各科试题题型均为客观题,在计算机上机环境中进行作答。
  (四)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报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报考人员应考时,严禁携带任何文具、(电子)记录/存储/计算/通讯工具及考试相关资料带入考场座位。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机考考场规则》(附件3)及《机考应试人员考试须知》(附件4)。
  三、报考条件
  报考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二)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10年,取得经济专业助理资格满4年;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6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4年;
  4.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结)业,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2年;
  5.获硕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1年;
  6.获博士学位。
  (三)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时间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四、报名组织
  (一)201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初级与中级考试分开报名。考生登录报名网站“无锡人事考试网”,从“网上报名”栏目进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按照网络提示进行网上报名。本次考试报名采取先审核后缴费的方式,新考生现场审核通过后于一个工作日后登陆报名系统查看审核状态并完成网上支付,老考生无需现场审核,网上支付成功后即完成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7月17日—7月31日
  新考生现场资格审核时间:7月28日、7月31日、8月1日
  网上缴费截止时间:8月4日 (目前农行卡不支持网上支付)
  (二)全国统一报名系统档案库仅包含成绩有效期内报考人员档案信息,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一律按新考生处理。201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报系统档案库仅包含2016年报考人员档案信息。外省转入考生视同新考生。
  (三)凡新考生,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各项报名信息,并按规定将有关报考材料送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核。老考生网上支付成功后即完成报名,无需再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新考生现场审核时需送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1.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单位意见栏须如实填写好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年限并盖好公章,限中级);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
  3.学历学位证书;
  4.中专学历报考经济师资格的,还须提供助理经济师资格证书。
  报考人员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自查报考资格,如网上支付成功后,在审核中被核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的,所支付报名费用将不再退回。
  各审核点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报名组织和报考资格初审工作,并于8月4日前将有关报名信息报送市人事考试中心。
  各审核点地址:
审核点
机构名称
地址
审核时间
电话
无锡市区
市人事考试中心
广瑞路2号 市人力资源市场1楼大厅40—41号窗口前
9:00-11:30
14:00-16:30
85740575
江阴市
江阴市职业能力培训与鉴定管理中心
君巫路100号1号楼多媒体教室
8:30—11:15
14:00—16:30
86860421
宜兴市
宜兴市人社局
教育西路1号6号楼305室
8:30-11:15
14:00-16:30
87952891
锡山区
锡山区人社局
二泉中路139号709室
9:00—11:30
14:00—16:30
88703240
惠山区
惠山区人社局
惠山区堰桥镇文惠路8号7512办公室
9:00—11:30
14:00—16:30
83598171
  (四)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结束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将对雷同试卷进行认定和处理。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五)为便于准确掌握港澳台人员报考情况,请各单位在报名时认真审核“国籍地区”信息项,防止报考人员误填误报。
  (六)需要邮寄考试费用财政票据的考生,请登陆无锡人事考试网进入财政票据邮寄信息采集及缴费系统,填写信息并缴邮费,截止日期8月24日。发票将于9月8日统一邮寄。不需要邮寄的考生请在9月4-8日(工作日内)到市人事考试中心40-41号窗口(无锡市广瑞路2号,市人力资源市场1楼)领取,逾期不领的将统一开票上缴财政。
  (七)有关报名注册、信息更正的办法请登录无锡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一栏查看。
  (八)10月26日—11月2日,报考人员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用书征订
  (一)201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政策法规调整情况进行了修订。
  1.考试大纲将公布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和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http://rsks.class.com.cn )上。
  2.考试用书以纸质图书形式出版,均配套学习软件,共32种。考试辅导用书较以往有较大修订,内容分为全真模拟测试、同步训练、应试指南三类,品种增加到23种。
  六、收费事宜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8〕59号、苏财综〔2008〕32号)精神, 201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60元标准收取考试费,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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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篇2: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40号),设立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介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划出的职责
  将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
  3.加强人才引进、开发和管理工作职责。
  4.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
  5.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
  6.加强促进就业职责。
  7.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二)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综合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市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组织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与激励政策。
  (四)负责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实施监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综合管理。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指导和监督实施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审核纳入市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同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资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做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地方企业的人才管理和服务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和落实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和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执行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行政奖励表彰工作;承办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惩戒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全市外国专家综合管理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贯彻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克(回克)工作或定居政策;归口管理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智力引进项目立项申报及成果的评估、表彰奖励和推广工作。
  (十三)负责受理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拟订信访维稳工作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日常行政事务和党务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制定实施局行政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局有关综合性调查研究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总结及有关报告;负责局对外联系接待、文电处理、机构编制、保密、机要、督查、秘书、会务、公文审核、信息、政务公开、提案(议案)办复及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文书档案、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才开发科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综合管理。负责全市人才资源预测与规划工作,拟订全市人才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吸引、稳定人才的有关政策,指导全市人才开发工作;负责规划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制定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规则;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组织实施对人力资源市场及中介机构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新增人员的落户工作;负责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手续审批。
  (三)就业管理科(就业岗位开发办公室)
  统筹城乡就业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就业再就业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城乡就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拟订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和办法;指导全市创业工作;负责全市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我市人力资源有序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工作,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负责指导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负责全市就业岗位统筹开发的指导、协调及统计工作;负责制定市本级就业经费预算,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区就业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各项就业再就业、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四)社会保险科
  负责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及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社会保险的政策;负责企业年金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质认定工作;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组织和推动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统筹单位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五)培训科
  负责拟订全市企事业单位职业培训、创业培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培训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管理全市就业前培训的开发、指导及协调工作;综合管理、指导全市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负责全市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撤销、评估及督导工作;负责高层次人才、急需短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培训项目计划的审查和备案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地方分库及数据库的建立;负责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组织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负责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资格认证培训和派遣工作;负责全市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报表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事业单位管理科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宏观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办法等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办法、核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调整方案;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签订、认定、变更、解除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流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下达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人计划并组织新增人员招(录)聘工作;负责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奖惩、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分析工作等。
  (七)工资福利科(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与福利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计划;负责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计划的审批工作;负责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的政策;负责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晋升及奖金和津补贴的审批工作;负责确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试用期、定级待遇及转业军官、调动工作人员、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市本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的审批和市区两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费及保险福利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
  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协调全市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组建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指导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负责评审通过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审核发放及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及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培”人员的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骨干教师、技术骨干的选拔、培养、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全市人才智力引进工作;归口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外国专家综合管理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九)劳动关系科(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市劳动关系调整和企业工资工作。负责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负责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监督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对企业职工工资内外收入进行监督检查;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负责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信息;负责劳务派遣企业的认证和年检工作;负责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负责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指导协调劳动维权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提前退休工种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企业职工工龄的认定工作;负责全市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工作。
  (十)劳动保障监察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负责对中央驻市单位、自治区驻市单位、外地驻市单位、市本级所属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专项检查和劳动用工年审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依法进行查处;组织查处全市范围内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案件;承办上级移送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处,并负责情况反馈;负责组织对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执法质量考评、执法案卷评议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劳动保障专、兼职监察员的业务培训,对各区劳动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对职工合法权益重大问题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制定应急方案,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对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和各项信息、数据的统计、总结、通报及上报。
  (十一)工伤认定科
  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政策及法律、法规,负责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的工伤事故调查和工伤认定工作;配合工伤认定案件的复议、应诉答辩工作;负责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负责工伤认定统计资料的汇总、上报、归档工作。
  (十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普及、宣传教育和咨询;负责组织用人单位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承担本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备和清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区相关政策法规落实情况及依法行政情况;负责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本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十三)财务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贯彻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上级部门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编制本部门预决算,承担局机关和除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外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监管二级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的管理的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法律、法规;负责审核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决算及年度财务报表;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研究预测工作,提出防范基金风险的对策或预案;组织查处基金管理中违纪违规案件。
  (十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及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制定管理服务办法,预算、审核、汇总、上报及核发退役金工作;协调办理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事务,组织就业前的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收与存放,协助办理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48名,其中:局领导职数5名(含党组书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3名(具体详见附件)。
  五、其他事项
  (一)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外国专家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外国专家工作,实施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及奖励工作。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外国专家的涉外事项管理工作。
  (三)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维持不变。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克拉玛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克拉玛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克拉玛依市机构编制表
  附件:
  克拉玛依市机构编制表
  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机  构
岗位
行政
编制
机关工
勤编制
合计
备    注
 
 
 
 

领导
 
5
 
5
含党组书记
 
 
 
 
 
 
 
 
 
 
 

办公室
 
4
 
4
 
 
 
 
 
主 任
1
 
1
 
 
 
 
 
副主任
1
 
1
 
 
 
 
 
干 事
2
 
2
 
 
 
 
 
 
 
 
 
 
 
 

人才开发科
 
2
 
2
 
 
 
 
 
科 长
1
 
1
 
 
 
 
 
干 事
1
 
1
 
 
 
 
 
 
 
 
 
 
 
 

就业管理科
 
4
 
4
挂就业岗位开发办公室牌子
 
 
 
 
科 长
1
 
1
 
 
 
 
 
副科长
1
 
1
 
 
 
 
 
干 事
2
 
2
 
 
 
 
 
 
 
 
 
 
 
 

社会保险科
 
3
 
3
 
 
 
 
 
科 长
1
 
1
 
 
 
 
 
副科长
1
 
1
 
 
 
 
 
干 事
1
 
1
 
 
 
 
 
 
 
 
 
 
 
 

培训科
 
3
 
3
 
 
 
 
 
科 长
1
 
1
 
 
 
 
 
副科长
1
 
1
 
 
 
 
 
干 事
1
 
1
 
 
 
 
 
 
 
 
 
 
 
 

事业单位管理科
 
3
 
3
 
 
 
 
 
科 长
1
 
1
 
 
 
 
 
副科长
1
 
1
 
 
 
 
 
干 事
1
 
1
 
 
 
序号
机   构
岗位
行政
编制
机关工
勤编制
合计
备      注
 

工资福利科
 
4
 
4
挂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科 长
1
 
1
 
 
 
 
副科长
1
 
1
 
 
 
 
干 事
2
 
2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3
 
3
挂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牌子
 
 
 
科 长
1
 
1
 
 
 
 
副科长
1
 
1
 
 
 
 
干 事
1
 
1
 
 
 
 
 
 
 
 
 
 

劳动关系科
 
3
 
3
挂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科 长
1
 
1
 
 
 
 
干 事
2
 
2
 
 
 
 
 
 
 
 
 
 
十一
劳动保障监察科
 
5
 
5
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牌子
 
 
 
科长(支队长)
1
 
1
 
 
 
 
副科长(副支队长)
1
 
1
 
 
 
 
监察员
3
 
3
 
 
 
 
 
 
 
 
 
 
十二
工伤认定科
 
2
 
2
 
 
 
 
科 长
1
 
1
 
 
 
 
干 事
1
 
1
 
 
 
 
 
 
 
 
 
 
十三
政策法规科
 
2
 
2
 
 
 
 
科 长
1
 
1
 
 
 
 
干 事
1
 
1
 
 
 
 
 
 
 
 
 
 
十四
财务科
 
3
 
3
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牌子
 
 
 
科 长
1
 
1
 
 
 
 
副科长
1
 
1
 
 
 
 
干 事
1
 
1
 
 
 
 
 
 
 
 
 
 
序号
机构
岗位
行政
编制
机关工
勤编制
合计
备注
 
 
十五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
 
2
 
2
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牌子
 
 
 
 
科 长
1
 
1
 
 
 
 
 
干 事
1
 
1
 
 
 
 
 
 
 
 
 
 
 
 
 
 
 
 
 
 
 
 
 
 
合计
 
48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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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篇3:金华市婺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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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办法所称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因患病、工伤、享受有关假期、外派学习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等情况,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适用本办法。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支付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六条 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明确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并向劳动者公示。
  第八条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的内容,包括工资支付标准、项目、形式、时间以及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第十条 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由其亲属或者委托他人代领。企业可以委托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劳动者发放工资。
  第十一条 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与金额以及发放单位、发放时间等事项。企业保存工资支付表时间不得少于2 年。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确认。企业保存劳动考勤记录时间不得少于2 年。
  第十三条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和出勤记录。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
  第十四条 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 日。
  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
  第十五条 劳动者因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第十六条 劳动者享受法定假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法定假期间的工资。劳动者请事假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相关期间的工资。
  第十七条 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未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第十八条 劳动者被依法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期间,企业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 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第二十条 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依法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由企业代扣的有关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依法由企业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支付。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依法集体协商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 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分包企业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资,垫付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
  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清偿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或者个人追偿。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通过办理履约信用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途径,加强工资支付保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依法及时查处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的审查,资金来源不落实的,不得通过审查。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并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发包、转包以及违法分包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发现企业有克扣、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其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工会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罚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工会的意见或者建议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并将处理或者处罚结果书面反馈工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拖欠工资事件联合处置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拖欠工资事件。
  第三十条 对有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定期申报工资支付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可以在信用浙江网和主要媒体上公示其拖欠工资信息;有关部门在财政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优评先等方面,应当将其拖欠工资的负面信用评价作为相关审核工作的重要参考。
  前款所称严重拖欠工资行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拖欠工资时间达到或者超过2 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二)一次拖欠10 人以上工资的;
  (三)拖欠工资总额达到或者超过50 万元的。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建筑业等行业领域拖欠工资风险情况,实施和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对要求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实施殴打、伤害的;
  (二)企业及其相关人员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劳动者在追讨工资中,采取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等非法方式的。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受理或者处理,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 年5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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