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精华作文网!

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高考作文真题 时间:2011-02-20

【www.jinghuajt.com--高考作文真题】

第一篇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介
网站地址
http://www.yy.gov.cn/col/col63990/
地址
兰江街道保庆路128号
工作职责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及宁波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应的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
  (二)负责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并执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统计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人才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全市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综合性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人才选拔、培养、引进项目的组织实施;培育、发展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拟订人力资源流动政策,监督、指导人力资源流动中介组织,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四)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并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和组织实施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失业预警制度,促进就业形势稳定;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负责指导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工作。
  (五)负责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拟订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和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基金及补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监督制度,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管理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负责规划和管理全市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负责各类补充保险相关内容的审核和备案。
  (六)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的工资福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规范机关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工作,指导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承担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推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政策,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培训、奖惩以及公开招聘、岗位设置等工作。
  (八)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统一管理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转业军官接收安置办法和计划;组织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公务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和政府奖励、表彰工作;负责有关惩戒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承办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续。
  (十一)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二)统筹管理宁波市对本市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姓名职务
  陈为梁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局长、党委书记。主持局党政全面工作。
  徐小军  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协助局长负责政工和人才开发、专业技术人员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女和机关党建、老干部工作;分管办公室、计划财务与社保基金监督科、人才开发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市人事考试中心(市人事培训中心)。
  褚贵炎  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协助局长负责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分管医疗保险科、工伤与生育保险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金利明  副局长、党委委员。协助局长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调配、考核、奖惩、工资等综合管理和军转安置、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分管公务员管理科、工资福利与退休干部管理科。
  毛立波  副局长、党委委员。协助局长负责促进就业创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失业保险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分管就业与失业保险科(行政审批科)、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市职业培训技能鉴定中心、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和设在市审管办的人力社保局窗口。
  俞永民  副局长、党委委员。协助局长负责政策法规监察、仲裁和技工学校工作,分管政策法规监察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市技工学校。
  何琪钧  机关社保办主任 、党委委员。主持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工作;协助局长负责养老保险工作;分管养老保险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办公室,协管人才工作、计划财务与社保基金监督科。
  周树刚  正科(局)级干部,市人力社保学会会长。
  周  坚  正科(局)级干部。
  陈一胜  正科(局)级干部。
  徐建铃  正科(局)级干部。
  方元正  正科(局)级干部。
  谷志琴  副科(局)级干部。
  沈建平  副科(局)级干部。
  张水钢  享受副局级。
 
值班电话
62712677
传真
62727722
受理投诉部门
监察室
受理投诉电话
62715455
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名称地址职责电话
  一、局本级机构
    (1)办公室(组织人事科)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事务;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务督查、档案管理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会务组织、重要文稿起草、信息公开、安全保密、行政管理、综合调研、后勤保障等工作;参与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和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承担局新闻宣传具体组织工作,指导协调局门户网站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及党员教育工作,负责全局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机关创建、民主评议机关等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资福利、教育培训、职称评聘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并组织实施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和奖惩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目标任务考核及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联系电话:62739107  62716770
  (2)计划财务与社保基金监督科(综合计划科)
  组织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会同财政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国家、省、宁波市和本市财政各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负责指导局系统信息机构的信息技术开发、维护和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发布统计资料和发展预测报告;负责局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局属单位的财务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分析预警,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网络,配合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负责全市参保单位各类补充保险基金运营情况的监督;负责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联系电话:62703296  62729071
    (3)政策法规监察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牵头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的起草工作,参与局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担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备和清理汇编工作;牵头办理局外法规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普法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察,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负责群众来信、电话、网络投诉、咨询等渠道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复工作,指导 12333 电话咨询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其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资格培训、考核、认定工作;协调乡镇(街道)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联系电话:62717011  62735757
    (4)公务员管理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公务员事务管理中考录、考核、转任调任、交流回避、辞职辞退、奖励惩戒、职务任免、申诉控告等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招录人员考试录用工作;负责公务员日常登记、职位分类、聘任制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审核、报批工作;承办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续;负责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材料及人员过渡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公务员年度考核,负责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承担政府表彰奖励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转业军官安置办法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具有行政事业身份的转业军官随调配偶的安置及随迁配偶、子女落户等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维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和聘用制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和岗位聘任的认定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宁波市下达给本市年度目标管理任务完成情况,参与市直部门班子政绩考核;组织大学生“村官”的选拔考录相关工作;参与拟订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参与公务员和事业人员的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62712807
    (5)人才开发科(人才培训科)
  综合管理全市人才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性人才开发 ; 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和人才工作宏观政策;积极宣传国家、省、宁波及我市的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助市委组织部做好年度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汇总和上报;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引进我市经济社会急需的创新型人才和紧缺人才;定期编制全市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并及时发布;负责全市公务员的初任培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层干部能力素质提升的培训;组织推荐优秀中青年人才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做好全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建设、管理、考核;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及中介组织培育发展政策,监督、指导人才中介组织依法规范运作,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全市中高级知识分子体检工作;负责市高层次(博士)人才联谊会的日常工作;做好浙大等著名高等院校研究生来本市挂职实习、管理、服务。
  联系电话:62704381
    (6)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负责拟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职称评聘、考试政策规定;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直接定职工作;组织初级及教师、工程、建筑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主管经济系列职称工作;指导系列主管部门做好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的整理,并审核上报;组织实施各类职称(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核准及其岗位聘任认定工作;负责任职资格证书审核发放和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承担国家、省“千人计划”和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引进“ 3315 计划”人选,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 151 人才工程”第一、二、三层次,宁波市“ 4321 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突出贡献专家以及我市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人选选拔、推荐、申报、服务、管理工作;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遴选、申报工作;做好博士后工作站、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等引才引智平台的建设与服务工作。
  联系电话:62702640
  (7)就业与失业保险科(技能培训科、行政审批科)
  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工作,组织拟订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培训规划和政策;负责企业在职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和城乡劳动者创业培训工作;拟订失业保险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并实施全市职业技能资格制度以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政策措施;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及中介组织培育发展和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负责建立全市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改革发展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整合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拟订全市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组织推动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负责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拟订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发布企业年工资增长指导线、企业人员年工资指导价位;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建立用工管理制度、内部分配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并负责监督实施;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拟订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审批标准和审批规则;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许可、审批、服务工作,负责本局驻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服务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62702683  62702681
    (8)工资福利与退休干部管理科
  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规范机关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推行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负责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承办工资统发和各项福利事项的核准工作;指导、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工作;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宏观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政策并检查落实;指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参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工作。
  联系电话:62702639
    (9)养老保险科
  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劳动者、城乡居民、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障)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个人账户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农村社会养老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金计发的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待遇调整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办法;负责调整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负责调整企业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负责企业职工工龄、缴费年限认定工作,按规定对企业职工退休、特殊工种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提前退休核准、监督;拟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政策和工作规划;拟订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
  联系电话:62739105  62702685 
    (10)医疗保险科(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医疗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推进城乡统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考核、结算办法;拟订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及市本级离休、医疗照顾人员医疗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保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市本级医疗机构和药店定点资格认定和考核,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联系电话:62709763
    (11)工伤与生育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以及全市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标准和待遇支付标准;拟订全市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和职业康复政策;负责全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全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和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62717011  62735226  62732110 
    二、局属事业单位职能、机构
  1、余姚市就业管理服务处
  (1)机构职能
  负责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的审核、拨付管理和结算;调研并提出促进就业的对策与措施,做好各类促进就业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制定人力资源市场相关制度,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举办交流洽谈会为劳资双方提供服务;负责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的审核、采集与发布,开展跨地区劳务协作;完善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就业服务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贯彻落实就业帮扶政策;做好全市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资格认定、待遇审核、工资发放、后续跟踪服务;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开展“充分就业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创建和“全民创业乐业增收”行动,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负责余姚市就业创业联合会相关工作;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务等。
  (2)内设机构
  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统计股、就业登记与失业保险股、就业促进股、公共就业服务股、基层就业指导股、创业指导综合(服务)股。
  地址:余姚市阳明西路718-A号,联系电话:62703283。
  2、余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余姚市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1)机构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省、宁波市和我市的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我市社会保险实施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稽核工作;负责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五费合征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农婚知青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含原制度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养老保障、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被征地养老保障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养老保障、工伤、生育)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社会保险(养老保障、工伤、生育)待遇;承办原国有、城镇集体改制企业退休(职)、遗属等人员非统筹等费用的移交和委托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养老保障)个人帐户、档案的建立、记录和管理工作;负责参保职工工伤认定;开展社会保险(养老保障)调查、统计、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开展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拟定探索和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办法;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核算、统计等管理工作;做好社会保险事业经费预算、决算的编报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内设机构
  内设办公室、基金财务股、登记申报股、保险关系股、待遇核准股、待遇计发股、城乡居保股、工伤管理股、退休管理股、稽核管理股。
  地址:余姚市长安路31号舜龙大厦,联系电话:62719662。
  3、余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1)机构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省、宁波市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全面组织本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实施工作。负责职工医保基金的运行和管理;负责职工医保参保管理工作,核定参保资格、缴费基数和待遇享受条件,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负责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工作;负责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病历本的发放与更换工作;负责职工医保就医管理工作,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理职工医保核准登记,组织开展退休职工体检工作;负责职工医保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和稽查工作;负责职工医保基金核算和支付,严格执行医保基金的预决算、收支、统计等管理制度;负责本市离休干部等特殊人群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职工医保政策、业务的宣传和培训,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来电、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等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内设机构
  内设办公室、申报征缴股、医疗管理股、审核稽查股、财务统计股。
  地址:余姚市阳明街道长安路31号舜龙大厦,联系电话:62721974。
  4、余姚市职业培训技能鉴定中心
  (1)机构职能
  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市人社局要求,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组织指导本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提供职业培训、技能鉴定信息和业务咨询。对乡镇(街道)培训基地或有关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服务,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全市职技校毕业生和社会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职业技能鉴定站进鉴定行业务指导;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内设机构
  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挂余姚市职业培训中心和余姚市技能鉴定中心两块牌子,内设办公室、职业培训股、技能鉴定股和服务窗口。
  地址:舜水南路123号,联系电话:62730337。
  5、余姚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机构职能
  宣传贯彻劳动保障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合劳动保障系统各部门、各职能科室开展劳动监察。受理各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举报和投诉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开展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管理,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社会稳定。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内设机构
  内设办公室、案件受理室、监察一室、监察二室和诚信档案室。
  地址:舜水南路38-40号,联系电话:62709050。 
  6、余姚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1)机构职能:
  负责拟订全市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制度,做好全市人才信息规划工作;负责人才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管理工作,规范人才市场秩序;依法对社会人才中介组织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人事档案管理;承担对流动党员的党组织挂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2)内设机构
  内设综合股、高校毕业生就业股、人事代理股。
  地址:余姚市阳明西路718-A号三楼,联系电话:62703300、62722645。
  7、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1)机构职能
  负责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对乡镇(街道)、村、企业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劳动人事争议及其处理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办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内设机构
  内设办公室、立案调解室、案件审理室。
  地址:舜水南路38、40号,联系电话:62738890。
  8、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余姚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
  机构职能:
  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承担系统设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标准、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收集、整理、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规、有关文件和各类信息,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库的建设及数据维护;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计算机网络建设、网络运行管理、维护和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网站的规划和指导,承担市局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开展信息调查、分析预测,提供信息服务和决策支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办公自动化的技术服务及工作人员的计算机业务培训,对全市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信息系统提供技术指导;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障卡的标准和规范,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工作。  
  地址:余姚市阳明街道长安路31号舜龙大厦,联系电话:62739101。
  9、余姚市技工学校
  一、余姚市技工学校简介
  余姚市技工学校创办于1979年, 隶属于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一所市属公办、财政全额拨款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初中毕业生为招生对象,为余姚经济建设培养实用型技术、管理人才。
  学校历来重视德育和素质教育,坚持正面引导,以严格的管理、健康的活动、文明的校园氛围来熏陶、引导、塑造学生。学校不仅是市级“文明单位”,还是综合治理、治安安全、警校共建先进单位,2006年10月还被宁波市政府授予“宁波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学校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学生实际,注重学生养成教育,严明纪律,让学生明确作为一个技校生的学习目的和努力方向。近十几年来无一例学生犯罪事件,特别是近年来,校园教学秩序井然,各班学风浓厚,学生作风正派,许多家长都说孩子进校后有了很大进步。
  学校文化理论课教师70%以上具有中高级职称,实习指导教师均为高级工或技师。学校在培养学生具有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的同时,着重培养学生的操作技能。我们的学生既具备工作需要的理论基础知识,又具备扎实的操作技能,是企事业单位最实用因此也是最受欢迎的,毕业生年年供不应求。
  学校各项收费都按国家规定。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制度:一.下述六类人员:1.持有市民政局核发的《低保户证》和《低保边缘户证》家庭的子女;2.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孤儿;3.革命烈士子女;4.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5.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幼儿;6.因受灾、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学生。可减免学杂费、住宿费、代管费等费用,并且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国家助学金和1500元的爱心营养餐补助。二.户籍在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学生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国家助学金。另外,根据表现和学习成绩有80%学生每月可获得学校助学金,有40%学生每学期可获得学校奖学金。
  地址:余姚市阳明西路293号,联系电话:62821066
  10、余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1)机构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宁波市医疗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全面组织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工作。经办参保人员的审核;医疗保险基金的核算与管理;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管理等; 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内设机构
  内设办公室、医疗管理股、审核稽查股、财务统计股。
  地址:长安路31号舜龙大厦七楼,联系电话:62673229。
  11、余姚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
  (1)机构职能:
  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 
  (2)内设机构 
  内设业务室、财务室、文档室。
  地址:巍星路154-1,联系电话:62711145。
  12、余姚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
  机构职能
  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市人事考试工作;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余姚市考点的运作和管理,组织开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承担市直部门、乡镇(街道)中层干部行政能力提升、公务员初任等培训工作;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培训考核和学时登记管理工作;做好其他考试、培训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址:余姚市保庆路128号,联系电话:62711012。
更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文章:
1.济宁市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三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5.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篇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劳动法法规对社会保险的规定


  有很多的员工都会想要购买社会保险,迪士尼还都不知道劳动法对社会保险有什么规定。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你精心推荐劳动法社会保险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社会保险的知识
  完整的社保包括五险一金,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
  (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
  (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
  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3、 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 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
  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费用的结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失业保险享受待遇失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2.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劳动法养老保险的规定
  国企员工退休保险新规定
  1、基本工资新规定:10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 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
  2、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工龄的增长而增长。工龄工资的执行不仅可以照顾好老人的情况,而且利于工人队伍的团结与稳定。
  3、工作工资:补贴是按照实际的劳动成果取酬为原则,主要是为了多鼓励工人多干活,多劳动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上安慰,同时还是对他们的鼓励。
  4、绩效工资:这部分工资只占有工资的10%左右。主要是为了激励员工做出好的成绩,不仅可以激励大家工作,而且让大家积极向上的态度。
  5、特优津贴:大家公认的特别优秀工人,没有名额限制,县以上的工作优秀人员需要考核认定,领国务院津贴领县/市政府津贴,不终得身制。主要是对劳动有特殊研究成果的,并且能够得到很好推广,可根据影响程度的大小等级来定或者根据国家、省级、地市、县确定不同的标准来定。
  6、工人退休金:按照工龄进行计算,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次进行推算,工作10年,则退休金为1000元;参加工作20年退休金为2000元;参加工作30年,则退休金为 3000元;参加工作40年,则退休金为4000元。工人退休金不分高级工、中级工、普通工人。退休金全部平等。公务员的职位也不分高低全部平等。
  7、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的交纳一般都需要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可以享受到终生养老金,所以想在退休前拿到养老退休金,则需要在退休的前十五年开始交。如果你达到退休年龄但是养老保险不足15年,国家会将你个人账户上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单位交的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中。
  如果想在退休后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只靠社会保险并不够,还需要商业养老保险的支持。
  一个人在其一生之中,从20岁到60岁只有大约40年的时间有收入,因此他必须考虑如何将这些收入连续地分配到没有收入的时间中去。商业性养老保险兼具寿险保障和养老规划的双重功能,从理财的角度分析,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必不可少。
  由于现代家庭多是独生子女,未来家庭会多呈现“四二一”或“四二二”的家庭结构,靠子女赡养是不现实的,我们也不希望看到子女为了赡养自己而背负沉重的包 袱。此时,养老作为人生规划最末端的问题开始凸现,自主养老将会是最适宜的解决方案。养老年金保险就是要为老人提供真正意义上的“老有所养、老有所靠、自 主养老”的保险产品,对于目前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来说,只有提早做规划,才能享受高水平的晚年生活。

本文来源:http://www.jinghuajt.com/gaozhongzuowen/52875/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