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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是什么意思

高考作文预测 时间:201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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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增值税抵扣是什么意思:增值税的特点是什么含义


  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下面是百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增值税的特点及含义简介,希望能帮到大家!
  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增值税的含义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明确了适用11%税率的货物范围和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增值税的税收类型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可以分为:
  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这样,就整个社会而言,生产资料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仅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的价值,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中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第二篇增值税抵扣是什么意思:增值税抵扣的会计分录如何做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抵扣怎么写会计分录?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增值税抵扣的会计分录做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增值税抵扣的会计分录做法1
  1、收到进项: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2、开出增值税发票: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销项 - 进项 = 本月应该交税金
  (销项和进项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一个账户上,余额可能是正数或负数。月末都要将余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科目余额应该是0)
  3、如果,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是正数(余额在贷方)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如果,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是负数做相反分录
  如果月末《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余额在借方说明该余额要下月留抵;
  如果月末《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余额在贷方说明该余额就是本月要交税的数额;
  5、交税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抵扣的会计分录做法2
  购办公用品抵扣增值税的整个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等
  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在符合税收法规规定情况下,也应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按照运输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借: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动产)涉及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也不用转出了,领用自产产品也无需确认销项税额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增值税不允许抵扣的情形:
  企业购入不动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动产,不满足增值税抵扣条件,则要将增值税计入到固定资产成本中,不单独确认,分录为
  借: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
  涉及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领用自产产品需确认销项税额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
  注: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
  2.印花税(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也计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企业购买股权投资交纳的印花税,应计入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他情况: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3.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4.契税、车辆购置税: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5.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6.耕地占用税:
  借:在建工程或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抵扣的会计处理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以下简称库存商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这是因为试点纳税人在执行核定扣除前,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额已经在销项税额中得到抵扣或者作为进项税额留抵等待抵扣,所以新的核定办法实施后,必须将其转出,否则会造成进项税额重复抵扣。
  例如,某农产品试点企业2012年6月购进农产品10000吨,采购成本36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468万元。假设该农产品当月全部销售完毕,就没有库存。如果当月只销售农产品5000吨,至新的核定办法实施时,还库存农产品5000吨,由于试点期间实行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如果不将已经计算过进项税额的试点期初库存农产品所含进项税额转出,就会造成进项税重复抵扣。那么,试点纳税人在执行财税〔2012〕38号文件过程中,如何计算期初库存商品的进项税额?是否将期初进项税额留抵全部转出?还是将期初库存商品账面成本乘以扣除税率计算转出?现结合案例作如下分析。
  案例
  某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从事食用油加工业务,主产品为食用植物油,副产品为饼粕(用于制造生化药品的药用原料),均为增值税应税产品。
  2012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原料月初库存为零,本月购入原料10000吨。其中,购自贸易企业8000吨,采购成本56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728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运费40万元;购自小规模纳税人2000吨,采购成本1580万元,取得普通发票。本月加工耗用原料8000吨,月末库存原料2000吨。
  2.燃料、动力等机物料月初库存为零。本月购入燃料、动力等机物料成本3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51万元。本月耗用燃料、动力等机物料成本220万元,月末库存燃料、动力等机物料材料80万元。
  3.食用油和饼粕月初库存为2500吨,商品成本1960万元。本月产出食用油、饼粕7680吨,生产成本5969.44万元。其中,除耗用主原料及燃料、动力等机物料外,还发生直接人工40万元,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00万元。本月销售食用油、饼粕6000吨,月末库存食用油、饼粕4180吨。
  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2012年6月
  1.购自贸易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油料及运费
  借:原材料——主原料(8000吨) 5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28
  贷:银行存款 6328
  借:原材料——主原料(运费) 37.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0
  贷:银行存款 40
  借:原材料——主原料(2000吨) 1374.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5.40
  贷:银行存款 1580。
  2.购入燃料、动力等机物料
  借: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机物料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贷:银行存款 351。
  3.生产加工食用油、饼粕
  产品成本=[(5600+1374.60+37.20)÷10000×8000]+220+40+100=5969.44(万元)。
  借:库存商品——产成品(食用油、饼粕7680吨) 5969.44
  贷:生产成本——主原料(8000吨) 5609.44
  ——燃料、动力等机物料 220
  ——直接人工 40
  制造费用(折旧费) 100。
  2012年7月
  1.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根据规定,该企业2012年6月支付的运费40万元,应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不在试点期初库存原料进项税额的转出范围,在计算试点期初库存原料所含进项税额时,应根据其占农产品原料成本的比例予以剔除。
  运费占原料整体成本的比例=37.20÷(5600+1374.60+37.20)×100%=0.53%。
  同样,原料平均增值税扣除率的计算亦不包括运费进项税额在内。
  平均增值税扣除率=[(5600×13%)+1374.6÷(1-13%)×13%]÷(5600+1374.6)×100%=13.38%。
  试点期初库存原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600+1374.60+37.20)÷10000×2000] ×(1-0.53%)×13.38%=186.64(万元)。
  借:原材料——主原料 186.6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86.64。
  2.根据规定,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不属于试点进项税额的核定范围,试点期初库存的燃料、动力等机物料所含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
  3.试点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中除农产品耗用外,还有非农产品耗用,如燃料、动力等机物料及固定资产折旧的耗用,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的规定,这类耗用也不属于试点进项税额的核定范围,计算试点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按合理的方法,将此类进项税额予以剔除。
  假设2012年6月初库存商品产成品的农产品耗用率为94.03%,平均农产品增值税扣除税率为13.67%;本月生产成本的农产品耗用率= [5609.44×(1-0.53%)÷5969.44]×100%=93.47%,本月平均农产品增值税扣除税率为13.38%。则:
  试点期初库存商品产成品成本=[(1960+5969.44)÷(2500+7680)] ×(2500+7680-6000)=3255.90(万元)。
  试点期初库存商品产成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960×94.03%×13.67%)+(5969.44×93.47%×13.38%)] ÷(1960+5969.44)×3255.90=409.99(万元)
  借:原材料——主原料 409.9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9.99。
  注意事项
  根据上述案例的分析,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在计算试点期初库存商品所含进项税额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试点期初库存商品所含进项税额的计算,不是简单地将留抵进项税额余额转出而已。因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是不分抵扣项目综合计算的,试点纳税人的留抵进项税额余额中,除含有农产品进项税额外,还含有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除农产品以外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所以,留抵进项税额中,所含的非农产品进项税额不应作转出处理。另外,进项税额的抵扣额度及抵扣进度与试点期初库存商品的成本没有直接关系,只与依据商品销售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紧密相关,销项税额高,进项税抵扣就多,销项税额低,进项税抵扣就少。因此,留抵进项税额与试点期初库存商品的进项税额是不匹配的,不是试点期初库存商品所含进项税额的全部。
  第二,应注重区别“农产品耗用”与“非农产品耗用”,财税〔2012〕38号文件主要针对农产品的耗用进行进项税额核定试点,非农产品耗用不在试点范围。比如,原料中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半成品、产成品中的燃料、动力等机物料及固定资产折旧的耗用,直接人工等非物料消耗,这些耗用都属非农产品耗用,在计算试点期初库存商品所含进项税额时,应按合理的方法在商品成本中予以剔除,不能直接将试点期初库存商品账面成本乘以相关扣除税率来计算库存商品所含的进项税额。
  第三,进项税额的取得是多样的,有的来源于一般纳税人,有的来源于小规模纳税人或农业生产者,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不论用哪种单一的方法计算试点期初库存商品的进项税额,都是不准确的,应该按合理的方法计算出平均扣除税率,相对来说最准确。

第三篇增值税抵扣是什么意思:浅谈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几个问题


  在增值税会计核算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都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浅谈增值税会计核算的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
  浅谈增值税会计核算的问题
  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是为了配合税制改革而多次进行补充逐渐形成的,笔者认为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按规定,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价税是不可分离的。这就导致了企业同样的存货,因购进渠道不同,其存货成本项目构成不同,而缺乏可比性,当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按规定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贷方专栏转到商品成本中。这也导致了同一批存货因使用方向不同,其存货成本产生差异,而缺乏可比性,此外,由于新的差率退税出口政策打破了原有等率退税格局,对于出口退税差额(未退税部分)也是结转到商品销售成本中这又导致了出口货物与非出口货物的成本缺乏可比性。
  二、进项税额核算与税收征管的不协调。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制度最初采用的“票到扣税法”。此法的运行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主要有发票违章案件严重,导致税款大量流失;企业间相互开具专用发票,造成税款后移,国家资金被企业长期无偿占用等。于是1995年将“票到扣税法”改进为“货到扣税法”、“付款扣税法”。无疑,这对解决上述负面影响起到了作用,但同时与增值税会计核算产生了不协调。如果待允许抵扣时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合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如果按取得专用发票时进行账务处理,又会出现超前抵扣,不合税法要求。目前,许多企业月末将取得发票的商品价款暂时入账,下月初再红字冲销,待合乎抵扣条件时再进行正常账务处理,这无疑又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
  三、交纳税金的会计核算有违会计核算“明晰性”原则。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22号文件《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核算企业当月上交上月未交的增值税以及企业月终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和多交的增值税(由“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转出未交增值税”借方专栏和“转出多交增值税”贷方专栏转入)。这样,对于交纳增值税这一同一经济业务分别在两个不同的明细科目核算,交纳当月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交纳上月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显然有违会计核算的明晰性原则,使本来清晰、简单的经济业务变得模糊、复杂。
  四、“应交税金”科目的属性混淆不清。设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目的在于将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与待抵扣进项税额区别开来,防止其相互抵冲而超前抵税。现行的“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若有余额只能在借方,表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这不仅在形式上符合资产类科目的特点,而且在内容上也属于企业的资产。进项税额实质上是上一个销售环节的纳税人向国家交纳增值税后,将这部分税款转嫁到本企业,将由本环节纳税人继续向下一环节纳税人转嫁或向国家申请退税。显然,进项税额是货物的附属品,属企业的流动资产,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在性质上属企业的流动负债。因此,“应交税金”一级科目反映的是其所辖两个明细科目互相推销的余额,其属性混淆不清。
  五、造成资产负债表结构信息失真。在现实生活中,生产性企业为了保持生产的持续、稳定经常一次性购入大量原材料,商业企业也会由于季节性销售需准备足量库存商品,出口企业其出口应收的退税款也会因备齐有关证件往往往下一季度才能收到或结转到下季抵扣(企业出口销售额小于当期全部销售额50%.现行“货到扣税法”、“付款扣税法”势必造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经常出现借方余额,且有时数额较大。如将本属于企业这么大的资产与有关负债混合列示在“未交税金”项目中,必将造成资产负债表结构信息失真。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税金的交纳情况。
  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将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作如下改进:
  一、购进货物,不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采用价税分离的方法核算存货成本。对于普通发票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这样,对企业既是一种制约,又符合成本法则和税则。企业无进项税额抵扣,是一种经济制裁,促使其认真使用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理,对改变用途的存货和出口退税差额,其进项税额转出时,也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考虑到增值税转嫁性质的特殊性及在我国财政收入中所占地位的重要性,建议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升格为“增值税”一级科目,下设“待扣税金”三栏式明细账和“进项税额”、“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7个专栏的多格式明细账。删除目前“已交税金”、“转出多交增值税”两个专栏。当企业取得专用发票,但材料尚未入库或商品尚未付款时,借记“增值税——待扣税金”科目;材料入库或商品付款时再将其结转到“进项税额”专栏,即借记“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增值税——待扣税金”科目。这就协调了进项税额核算与税收征管的矛盾。期末(转账前),比较多栏式明细账借方专栏合计数和贷方专栏合计数,若借方专栏合计数大于贷方专栏合计数,则表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结转到下期;若借方专栏合计数小于贷方专栏合计数,则为本期应交增值税,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转出。即借记“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这样,“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只能在借方,表现为企业的一种待转嫁的流动资产,从而划清与“应交税金”科目上混淆不清的界限。“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表示转入的企业未交增值税,借方表示企业已交的增值税,不再区分税款的时间界限,从而统一了交纳增值税这一业务的会计处理,并使之简便明了,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列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将“应交税金”科目期末余额列入“未交税金”项目中,从而解决了资产负债表结构信息失真问题。
  增值税会计概述
  (一)、增值税会计的对象
  《税法》一书中说到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其中“增值额”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购入的货物或取得的劳务的价值基础上而新增加的价值额。这是其理论意义上的增值额,即商品价值(C+V+M)扣除在生产上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C)后的余额(V+M)。虽然税法规定的法定增值额和理论的增值额存在着差异,但其基本的内容大致相同。就增值税税额的形成过程而言,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可以理解为应税商品或劳务的价值扣除掉税法规定的相关应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在会计上,要求应从购进货物或劳务开始,到产品价值的实现,以及到税款的申报缴纳,都要对它的资金流动进行反映与监督,也就是说,增值税会计的对象是增值税款的形成缴纳过程,即从采购开始,到产品价值的实现和增值税款的申报与缴纳全过程的资金流动。
  (二)、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国内采购的货物,应当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按计划成本计价)、“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商品采购”、“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和“经营费用”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和“银行存款”等科目。在购入的货物发生退货时,应作相反的会计分录项目。
  按照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核算上,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而要记入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中。
  (三)、增值税会计处理及改革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关于增值税转型的研究文献较少提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关于增值税会计核算和增值税会计方面的研究大多来自于实务界财务工作人员和会计学学者。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原因:第一,财政和会计毕竟属于两个学科,跨学科引起研究不便;其次,我国
  当前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一直处于会计从于税法的地位,科目的设置和核算方法都是出于征管方便的需要。同样的所得税会计核算要比增值税会计核算有很大进步,部分得考虑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所以,无论是增值税研究人员还是政策制定部门都不需要考虑相关建议提出后会给企业的会计信息提供及披露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因为会计核算自然会根据税法的变更而进行调整,而不需考虑这种调整是否符合基本的会计理论。从税务征管的角度,这种现状完全能够满足要求,但会计信息不单单是税收征管信息的载体,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公允与否的影响要远远超出纯粹的征管需要。
  增值税会计的定位
  税务会计是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技术和理论,融汇其他学科的方法,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全面、系统地综合反映、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以便及时、正确、经济、足额地缴纳相应税金,并将这一信息提供给企业管理当局和税收机关的一门专门会计。增值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一个分支,是以增值税法为依据,通过货币计量,对企业增值税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门专业会计。
  增值税会计是联结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的一门专业会计,其定位应立足于三个方面:一是遵循基本会计原则,提供完整、可比、真实的会计信息,充分满足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和税务机关征税的信息需求;二是通过对企业整体价值的增值和其形成过程的核算,为企业管理层提供真实的内部管理信息;三是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达到降低其税收负担的目的。
  增值税会计的定位目标应该是:“协调”、“反映”和“筹划”。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协调”是在进行增值税会计的日常处理中能很好地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有关事项处理上的差异。“反映”有两个方面的表现:一是增值税会计对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进行清晰的反映,以满足相关人员和机构对信息的需要;二是增值税会计对企业价值的增值形成过程进行详细的反映,以满足企业管理层的需要。“筹划”是在增值税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税务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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